更新时间:2021-09-08 编辑:考研派小莉 推荐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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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52号令)、《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冀人社发〔2011〕9号)和《关于规范各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唐人社字〔2014〕107号)文件精神, 2021年批复我校的教师招聘计划共9名,目前我校已招聘4人,还剩余5名计划。新学期即将开始,由于师资短缺,部分学科教师仍空缺。为保障顺利开学,我校拟选聘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教师5名,现公告如下:
一、选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实行公开选聘,在测评、考核的基础上择优聘用。
二、选聘数额和信息发布
本次共选聘事业编制教师5名,英语教师1名,政治教师2名,物理教师2名。具体招聘人数、岗位条件等详见《唐山市2021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信息表》)“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rsj.tangshan.gov.cn”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栏目。
三、关于岗位条件的说明
本次招聘部分岗位用于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
1、“高校毕业生”包括以下人员:
(1)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国家统一招生的高等院校普通类2019、2020、2021年毕业生(离校时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参加“服务基层项目”前无工作经历,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人员。
(3)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或毕业当年入伍,退役后(含复学毕业)2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
(4)2019、2020、2021年取得国外(境外)学历学位及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书》且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人员。
2.因受疫情影响,暂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高校毕业生”可持在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笔试合格成绩(即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NTCE成绩。幼儿园、小学、中职教师资格为两科笔试成绩,初中、高中教师资格为三科笔试成绩)报名应聘。严格持证上岗,所有拟聘用人员在办理聘用手续前须取得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
3.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五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四、选聘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总成绩=面试成绩,总成绩保留2位小数。
五、选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年龄、学历学位、专业和技能条件。
(1)年龄要求。《岗位信息表》年龄要求为30周岁以下是指1990年9月1日之后(包括9月1日)出生。
(2)毕业证书及专业。应聘人员学历底限或以上学历的毕业证书载明的专业名称必须与岗位条件中专业要求一致。《岗位信息表》专业要求为“具体专业名称”的,须一字不差(设定的专业要求带括号的,审核时含括号中的内容;设定的专业要求不带括号的,只审核括号外内容);专业要求为“学科门类”的,参考教育部制定的现行高等教育专业目录审核。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现役军人、试用期(服务期)内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2021年及以后毕业的高等院校普通类在读学生。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失信被执行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此外,报名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回避关系包括《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也不得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五)其他亲属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前款所称同一事业单位,是指依法登记的同一事业单位法人”,以及《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报名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六、选聘程序
(一)报名时间:2021年9月3 日至9月9日
(二)资格审核
应聘人员如实填写个人简历并将其及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的扫描件以姓名.pdf的形式发送到电子邮箱:详细请见报名信息。学校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发布的选聘条件对应聘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进入下一环节。资格审核组以电话或短信形式通知结果。
(三)考试(面试)
通过资格审核者进入考试环节,采取面试形式进行。
面试包括试讲和答辩两个环节,实行百分制(其中试讲60分,答辩40分),当场赋分。面试成绩满分100分,最低合格控制分数线60分。面试地点、时间以电话或微信形式通知。
(四)体检
面试结束后,分报考选聘岗位按照体检人数与选聘人数1:1的比例,依据考生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如比例内末位考生总成绩出现并列,按以下顺序确定进入体检人选:烈士子女或配偶,中共党员,教师资格证级别较高者,学历(学位)较高者,在校期间是学生干部且政治思想表现突出者。如果以上条件均相同,都进入体检、考核,根据体检、考核结果择优聘用。
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自理。
(五)考核
体检合格的,由学校查阅拟聘人员档案,按照《公告》和《岗位信息表》中岗位条件和岗位要求,审核拟聘人员资格条件,并进一步对拟聘人员从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考核,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六)公示
考核合格的拟聘人员,在唐山市事业单位招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对公示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拟聘人选资格;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决定是否聘用。
如因体检或考核不合格、公示结果影响聘用、公示期间放弃,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在本面试组本岗位内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公示结束后拟聘岗位出现空缺,不再递补。
(七)备案
拟聘用人员体检、考察合格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有反映问题但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填写《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表》、《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拟聘人员名册》,按照管理权限由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八)聘用
1.拟聘用人员经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确定为事业编制聘用人员。
2.拟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公开选聘人员按相关政策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约定的聘用期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七、相关事宜
(一)凡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参加报名、资格审核、面试、体检、考察、报到等情况的,均视为自动放弃应聘资格。
(二)资格审核工作贯穿整个选聘过程,凡发现应聘人员与选聘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以及提供虚假信息的,取消其应聘资格,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负。
咨询电话:详细请见报名信息
八、疫情防控
(一)为了做好选聘期间疫情防控工作,应聘人员对个人健康状况填报实行承诺制,面试时须持携带有效期内法定身份证件(二代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或护照)、《准考证》及《个人健康信息承诺书》,方能进入考场。
(二)应聘人员进入确认现场或考场前一律出示“河北健康码”(应聘人员报名成功须申领“河北健康码”。申领方式为:通过微信搜索“冀时办”登录“河北健康码”,按照提示填写健康信息,核对并确认无误后提交,自动生成“河北健康码”),佩戴口罩,检测体温,核验身份。应聘人员已经接种疫苗、“河北健康码”为绿码且体温检测正常的,可参加现场确认和考核。
考核前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含风险等级调整为低风险未满14天的地区)或国(境)外旅居史的应聘人员,如“河北健康码”为绿码的,如无发热、干咳等症状的,须提供考核前3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参加考核;如有发热、干咳等症状的,须再提供1次考核前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参加考核。“河北健康码”为红码或黄码的,要按照防疫有关要求配合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或隔离治疗。此类人员如要参加考核,应于考核前14天抵达唐山,且期间不得离开唐山,并按照疫情防控措施纳入管理,进行健康监测出具2次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后,均无异常方可参加测评。
既往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密切接触者,现已按规定解除隔离观察的应聘人员,应当主动报告,且持河北健康码“绿码”方可参加笔试。
仍在隔离治疗期或集中隔离观察期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密切接触者,以及现场确认及考核前14天内与确诊、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史的应聘人员,按照防疫有关要求配合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或隔离治疗。
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和上述提示无法提供相关健康证明的应聘人员,不得参加考核。因执行防疫规定需要进行隔离观察或隔离治疗,无法参加考核的应聘人员,视同放弃应聘资格。
如政府防控政策变化,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