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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师范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工作暂行办法
为吸引博士研究生优质生源,探索博士研究生选拔培养长效
机制,进一步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培育省级和国家级优秀
博士学位论文,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硕博连读”是指招生单位从本单位已完成规定课
程学习且成绩优秀,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在学硕士生
中择优遴选博士生的培养方式。“硕博连读”资格的取得需经“硕
博连读”导师推荐,并通过学院和学校的考核。
第二条 “硕博连读”选拔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把科研创新能力作为选拔的首要因素,注重考核创新精神、科研
能力和培养潜质。
第三条 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方可招收“硕博连读”
生。“硕博连读”学生的博士、硕士专业须相同或相近(不能跨一
级学科),以保证培养过程的连贯性。
第四条 严格控制“硕博连读”研究生招生规模,保证质量,
宁缺毋滥。“硕博连读”博士生导师每年招收“硕博连读”学生不
超过 1 人,累积每年所招博士生不超过 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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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五条 学校从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学生中择优遴选: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原则上为本校二年级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硕士学位
课程及非学位课程成绩合格。
3.科研创新能力强,具备冲击省优秀博士生论文和全国优秀
百篇博士生论文的培养潜质。
4.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符合我校体检规定。
第六条 在读硕士期间受到任何处分者、课程考试有重修记
录者、未按规定缴清各类费用者,不得参加选拔。
第三章 选拔程序与办法
第七条 “硕博连读”选拔程序:
1.导师推荐。具备“硕博连读”指导资格的博士生导师推荐
符合硕博连读基本条件的硕士生,并填写推荐材料。
2.学院审核。各学院组织以院长为组长,博士点负责人、分
管副院长与博士生导师代表为成员的 5—7 名专家,对申请人的
“专业综合知识”、“科研成果”、“创新精神和培养潜能”进行综
合考核,并作出具体评价;审核申请人的基本选拔条件和业绩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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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确定侯选人名单,报研究生院;
3.学校评审。研究生院对学院上报名单进行资格等复审,校
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候选人名单。
4.候选人公示。研究生院将通过评审的研究生相关信息给予
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无异议者,准予考生网上报名,并按
照规定提交博士研究生报考材料。
5.复试。“硕博连读”考生与同年统考博士生参加英语考试,
成绩合格者参加复试。复试的内容、方式由各学院自定,主要考
核申请人是否具有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工作的能力和条件,重点考
察申请人分析、解决问题以及进行创新的综合能力,考核标准可
参照本专业统考博士研究生的入学水平要求。
6.学院提出拟录取名单。各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硕博连读”
名额,依据学院制定的“硕博连读”考试选拔细则进行计分、排
名,提出拟录取名单并报送研究生院。
7.录取。学校根据“硕博连读”考生的英语考试、复试情况、
思想政治考核情况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拟录取名单。经公示无
异议后,与普通招考的博士研究生同期发放录取通知书。
8.学校与“硕博连读”导师签署协议。学校为“硕博连读”
研究生完成高质量学位论文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硕博连读”导
师要以省优秀博士论文尤其是全国优秀百篇博士生论文为培养目
标做好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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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八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不做硕士论文,不发硕士毕业
证书。
第九条 申请“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在正式录取为博士研究
生前有权放弃“硕博连读”资格,继续硕士学历教育。已录取为
博士研究生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博士研究生学习阶段若因中
期考核未通过,可转回硕士研究生培养,其它原因原则上不予转
为硕士研究生培养。
第十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学制一般不少于 5 年。录取为
博士研究生前按硕士研究生进行学籍管理,享受硕士研究生待遇;
录取为博士研究生后按博士研究生进行学籍管理,享受博士研究
生待遇。
第十一条 “硕博连读”录取类别一般为非定向,如硕士阶
段录取类别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须与原单位解除定向或委培协
议。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经查实,予以取消“硕
博连读”资格:
1.考试或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2.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十三条 由各学院制定当年的“硕博连读”选拔细则,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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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考生报名前报学校审核,经学校审核通过后由学院予以公布。
“硕博连读”选拔细则应综合考虑学生思想道德品质、平时学业
成绩、专业培养潜质、科研创新能力及复试成绩。
各学院和博士点对“硕博连读”工作要高度重视,涉及“硕
博连读”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都应认真研
究,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 学院或博士点在“硕博连读”选拔工作中如被发
现弄虚作假或出现不公正行为,将缩减或收回推荐名额,并追究
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违反《教育法》、《高等教
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将
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
实施。
抄送:纪委,党群各部门。
江西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 年 7 月 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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