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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研究生推免工作实施办法正文
根据“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关于印发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成立财政税务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组,严格落实集体议事和集体决策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我院推免生遴选工作。
遴选工作组由院长任组长,副书记和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财政学、税收学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和相关专业教师。
第二条 成立推免生遴选监督工作组,由书记任组长,成员包括教学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具体负责我院推免遴选工作的监督。监督工作组参加遴选工作组会议。
第三条 学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由本人向学院提交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
(二)思想道德表现优秀,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和信心、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能自觉遵守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积极向上,示范作用明显,得到师生公认。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在校期间所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本专业(方向)排名进入前 20%。其中,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425分及以上,或雅思成绩5.5分以上,或托福成绩80分以上。
(四)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五)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六)品行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七)对具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或在全国性竞赛活动中获奖者,由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经学校遴选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可不受综合排名限制,但学生的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的推荐信要进行公示。
第四条 学院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申请学生,按以下综合评定办法予以推荐排名。
Z(综合成绩)=X(学习成绩) +S(素质成绩) +M(面试成绩)
其中:学习成绩占 90%,素质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
(一)学习成绩(X)是指学生的前三年所有课程历年加权平均成绩(百分制)。各课程成绩的计算均按首次考核的成绩确定,具体由学院根据教务管理系统审定。
(二)素质成绩(S)是指学生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道德素质、审美素质以及心理素质等方面的综合成绩。素质成绩的认定以财政税务学院学生综评积分为基本依据,满分为5分。综评积分第一名按满分计算,其他人成绩按第一名折算比例折算得分。
(三)面试成绩(M)是指通过面试考核学生的外语能力和科研潜质取得的成绩。
面试细则:
1. 外语能力(满分2分)
外语面试参考英语四、六级成绩以及雅思、托福成绩。
六级考试成绩(X):X≥425分,计2分;
四级考试成绩(X):X≥530分,计2分;
500≤X <530分,计1.75分;
470≤X <500分,计1.5分;
440≤X <470分,计1.25
425≤X <440分,计1分;
雅思成绩6分以上或托福成绩85分以上,计2分;雅思成绩5.5-6分或托福成绩80-85分,计1分
2. 科研潜质(满分3分)
科研面试成绩参考学生参与科研综合情况进行计分,各项加总分数以满分为限。要求学生选择专业方面的最具代表性的成果进行陈述与答辩,根据答辩情况酌情增减分数。学生个人所提供的所有支撑材料若存在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将取消该申请者的资格。计分规则如下:
论文:CSSCI一篇计3分;
北大核心一篇计2分;
一般CN一篇计1分;
著作:参与一部著作(不含教材)计2分;
科研项目:省部级以上计3分;
厅局级计2分;
校级计1分;
奖励:省部级一等奖以上3分;
省部级二等奖2.5分;
省部级三等奖2分;
校级一等奖1.5分;
其他校级1分(奖励包括科研奖励、大学生竞赛奖励)。
第五条 学院推免生的名额,原则上依据教育部下达的推免生名额(或比例)和学校分配名额等因素予以确定。
学院按学校分配名额确定等额推免生人选和不超过分配名额20%的候补人选。
第六条 学院在推荐遴选工作启动前确定遴选方案并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向学生公布。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推荐条件的学生,由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学院按照本办法推荐条件,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核。
第八条 学院遴选工作组按学校分配的名额,依据本办法确定推免生初选名单(含候补人选)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对有异议的人选,学院需及时查明情况,公布处理结果。未经学院公示的初选资格无效。
第九条 学院等额推荐的学生,要填写教育部统一制定格式的《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以下简称《推免生登记表》),经学院遴选工作组审核盖章后,报教务处复审。
第十条 学院要充分尊重并维护考生自主选择志愿的权利,不得将报考本校作为遴选推免生的条件,也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限制推免生自主报考。
第十一条 推免生可以申请就读我校相关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也可以申请就读其它高校的硕士研究生。推免生申请就读其它高校硕士研究生的,学校将积极向其它高校尤其是重点高校有关专业推荐。
第十二条 推免生申请就读我校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具体程序和复试要求按照研究生处相关规定执行,申请就读其他高校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具体程序和复试要求依据相关高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被录取后仍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并缴费,并按规定及时到指定报考点进行现场确认。
第十四条 学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推免生最后一学年的培养、管理和指导工作,使其能够继续努力学习,在德、智、体、美各方面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扎实、圆满地完成本科阶段学习任务,以优异的成绩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
第十五条 获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在毕业前的最后一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一)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发现并证明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三)最后一学年有必修课成绩不及格的;
(四)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实践环节考核成绩未取得合格成绩者;
(五)在毕业时未获得毕业证书或学士学位证书的。
第十六条 学院监督工作小组依据有关规定, 负责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的监督工作,负责受理申诉、举报。
第十七条 学院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保证投诉、申诉、监督渠道的畅通,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对推免遴选过程及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监督领导小组和学院监督工作组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照《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遴选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于违规操作或工作失职者,将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教学办公室负责解释。遇国家招生政策调整时,以当年招生有关文件为准。
财政税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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