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25 编辑:考研派小莉 推荐访问:
湖北民族大学医学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制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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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大学医学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制度介绍正文

1、湖北民族大学虚拟仿真实验中心管理办法
2、湖北民族大学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专职队伍管理办法
3、湖北民族大学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人员岗位职责
 4、湖北民族大学虚拟仿真实验设备运行、维护、更新和管理工作规范
5、湖北民族大学医学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开放管理办法
6、湖北民族大学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7、湖北民族大学教学实验室管理办法
8、湖北民族大学学生实验守则
9、湖北民族大学医学院实验室管理制度
10、湖北民族大学医学院仪器使用管理制度
11、湖北民族大学医学院药品管理制度
12、湖北民族大学医学院微生物检验操作规程
13、湖北民族大学医学院实验室卫生制度
14、湖北民族大学医学院科研实验室研究人员工作守则
15、湖北民族大学医学院实验耗材(动物)管理办法
16、湖北民族大学医学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湖北民族大学虚拟仿真实验中心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以下简称“实验教学中心”)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实验教学中心在创新人才培养中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教学中心专职人员、实验指导教师及学生等所有上机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所规定的要求。
  二、除了课程安排,进入实验教学中心的人员需提前一周提交申请,由实验中心统一安排。
  三、上机人员不得擅自将饮料、食物和湿的雨具等对机房设备可能产生损害的物品带入,以保护实验中心的设备。
  四、上机人员在上机前如发现软、硬件问题,应及时提出,上机后如因操作不当或人为损坏导致软、硬件故障,责任由操作者本人负责。
  五、集体上机应配备一名辅导教师,以保证教学质量及机房设备的正常运作。
  六、实验教学中心所有硬件的维修、更换、添置、重构,管理人员应相应注册登记;计算机软件的维护、修改、更新重装、添加等工作应由实验中心专职人员进行。实验教学中心的软硬件设施不得外借和挪作他用。
  七、实验教学中心的机器设备由任课教师指导使用,机器设备使用情况必须做好详细记录。
  八、注意防火、防盗、防病毒是每个师生的责任和义务,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处理。除课程要求,不允许私带光盘、U盘、移动硬盘等到机房使用。必须遵守安全操作程序,不准破坏性操作,不准乱设口令和修改机内配置参数,不准删除系统文 件。
  九、严禁在计算机上玩游戏,对违反规定者,劝离实验室。
  十、实验教学中心专职人员应定期检查机器的软硬件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做出处理,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十一、学生离开机房前,填写使用记录。实验室专职人员必须确保所有设备正常关闭,相应电源全部切断,关好门窗,以保证机房安全。
 
 
湖北民族大学医学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
 
专职队伍管理办法
  实验教学及实验技术人员,是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完成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以下简称“实验教学中心”)各项任务、提高资源利用效益、搞好实验教学中心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骨干力量,是教学、科研和科技开发、社会服务的重要组成部份。为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提高实验教学中心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指导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要技术严格要求自己,热爱本职工作,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为人师表,刻苦钻研业务,团结协作,开拓创新,积极开展教学、科研活动,为教学和科研创造条件,做好教学科研服务工作。
  二、实验指导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要以严谨的科学态度和求实创新的工作作风,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模范遵守实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爱护仪器设备,节约能源和材料,做好教学、科研及日常管理工作。
  三、实验指导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要充分开发利用教学资源,研究、开发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提高学生的实验技能。
  四、实验指导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要熟悉仪器设备性能、结构、工作原理、应用范围和操作技能,掌握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维修持术,保证仪器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为教学、科研提供可靠的分析测试数据和分析结果。
  五、实验指导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要根据实验教学的发展和需要,研发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对于开发及研究项目,可向学校相关部门申报研究计划,计划经严格论证批准后,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学校鼓励开发研究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及实验教学内容和手段的更新,开发实验教学及实验技术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功能等。学校每两年组织一次的评审,获奖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实验指导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在职进修、业余进修、脱产进修、参加科研等多种途径进行。实验教学中心应提出具体的培训计划,报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学校将根据需要,有计划地以多种方式进行培养提高。
  八、实验教学中心每年要组织教师定期参加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并形成制度。在实验中心长期工作的教师,在提职晋级时要依据教师掌握实验的基本理论及实验技术、测试技能等,以及对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中的具体贡献为主要考核内容。
  九、实验指导教师及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要引入竞争机制,要专、兼结合,合理流动。实验教学中心应配备具有本科学历以上的专职实验教学及实验技术人员,可招聘适当数量具有一定学历的技术人员,及在读研究生兼职或短期到实验中心工作。
  十、积极选派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懂业务、懂管理、责任心强的学术带头人担任实验中心主任、副主任。在专职或兼职实验技术人员中选拔具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及学术水平高,实验教学经验丰富和组织管理能力强的人员担任实验教学及科研工作的业务带头人,并创造条件充分发挥教师的业务带头作用。
  十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中心主任、副主任及实验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并上报人事处,要做到定岗定员,职责明确。
  十二、实验指导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要平时和定期相结合,每学年定期考核一次,考核按学校聘任考核办法执行,考核情况作为晋级和职称评定时的主要依据之一。
  十三、实验指导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要认真做好安全及环境保护工作,并对到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师生进行安全和环保教育,切实保障师生的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十四、对违反实验中心相关管理规章制度,违反实验操作规程,影响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及教学事故等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处罚,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和刑事责任。
 
 
湖北民族大学医学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
 
人员岗位职责
   为更好地发挥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以下简称实验教学中心)的职能,规范实验教学中心的管理工作,特制定实验教学中心人员岗位职责。
一、实验教学中心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1. 实验教学中心技术人员要服从学院和实验中心领导的安排、调度,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完成值班任务,实行坐班制。
  2. 实验教学中心技术人员应根据学校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实验室建设规划进行本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做好使用登记和维修记录,保管好工作档案,认真做好实验中心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3. 按照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的要求,实验教学中心技术人员应合理安排并完成好规定的实验教学中心工作任务,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做出书面说明。
  4.实验教学中心技术人员应认真遵守学校的实验室规章制度,保持实验教学中心环境的整洁和水、电、仪器、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5. 实验教学中心技术人员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损坏的仪器设备按时维修,对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6. 实验教学中心技术人员应熟悉所负责管理的仪器设备性能、使用;每学期根据课程的安排在开实验课前全面检修仪器设备,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以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7. 实验教学中心技术人员负责组织新购仪器的验收工作。制定贵重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办法,制定贵重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定期检查实验设备的运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中心主任写出故障现象及原因。根据实验教学中心的使用要求,提出申请需要增加或更换的设备、器材的报告,中心主任汇总审批后报学院和学校审批,按学校规定采购。
 
二、实验指导教师职责
  1. 实验课教学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主讲教师应在课程负责人的安排下,履行实验教学的目标管理、过程管理、质量管理、信息管理中的职责;
  2. 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研究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并预先进行实验备课,充分了解和掌握仪器设备的技术情况,预计实验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方案,写好实验教学的教案。
  3. 实验指导教师应会同实验技术人员认真选定实验项目,编制实验教学任务书和实验教学进度表。
  4. 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教学过程管理方面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① 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
  ② 简要讲解实验的原理、方法、注意事项以及重点仪器设备的使用;
  ③ 随时检查指导学生的技术操作,对不符合要求的操作进行必要的纠正;
  ④ 每次实验课后按要求给予学生实验平时操作评定,提出问题让学生讨论回答。
  ⑤实验结束后应如实填写《实验室岗位日志》、《仪器设备登记使用表》等。
  5. 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及时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
  6. 实验指导教师应积极指导和协助实验技术人员作好实验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实验技术人员的密切配合下,共同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湖北民族大学医学虚拟仿真实验设备运行、 
维护、更新和管理工作规范
 
  为了保证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以下简称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维持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特制定本规范。
  一、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顺利进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条件。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自觉地爱护仪器设备,切实防止仪器的损坏和丢失。
  二、仪器设备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管理人员应对所管仪器设备做到数量清、配套请、质量清、性能清、技术档案全。对5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必须有专人操作、专人负责管理。仪器设备的外借、调换、拆卸及改装,必须办理有关手续,经中心主任同意,报资产管理处批准。否则由此造成的事故和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加强对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修直至到报废全过程的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其作用,提高投资效益。
  四、实验教学中心应严格按照仪器设备的操作程序规范操作。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的,使用人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发生突发事故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及时报告管理人员。实验结束后,要按程序关闭实验设备电源,并整理好实验设备及环境卫生。
  五、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准擅自改动设备的连线,不得擅自携带U盘、光盘、移动硬盘等进入实验室,不得更改各设备的各项系统设置,不得设置、更改密码。禁止在实验室内玩游戏、使用不健康软件。除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非线性编辑系统和服务器上安装、删除软件和节目素材。
  六、实验前,首先检查仪器是否有损坏,接通电源,检查是否运转正常。发现仪器有故障者,立即向指导教师报告,严禁擅自处理、拆卸、调整仪器主要部件。实验结束后,须填写设备运行记录表,详细记录仪器的运行状况、运行时间及使用者等。
  七、实验仪器设备应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如因操作不当造成的设备损坏,视情节轻重,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八、实验教学中心所有设备都应按规定建立相应的帐、卡,固定资产标签要保持完好。各种凭证要妥善保管,如实反映仪器设备的数量,质量变动情况,坚持每年一次的统计审核制度,做到帐、卡、物三相符。
  九、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技术要求,做好仪器设备的防水、防潮、防尘、防光、防热、防冻、防震、防腐蚀、防绣、防磁等日常维护保养和以防火、防盗、防人为事故为中心的安全保卫工作。
 
 
湖北民族大学医学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
 
开放管理办法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以下简称“实验教学中心”)开放是指实验教学中心在完成计划内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的师资、仪器设备、设施条件等资源,面向学生开放、为学生提供实践学习条件。为进一步规范实验教学中心开放工作,充分发挥实验教学中心在创新人才培养中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教学中心开放坚持“面向全校、因地制宜、因材施教、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根据实验教学中心自身的条件,针对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学生的特点和需求,围绕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操作和独立解决问题能力的目标,采取灵活多样的开放形式,提供丰富多彩的开放内容,逐步提高实验教学中心开放的水平,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教学资源的效能、提高使用效率。
  二、实验教学中心开放包括时间开放、内容开放、方法手段开放。
时间开放:实验教学中心除根据教学计划安排的时间进行实验教学外,根据现有条件,在计划外安排时间向学生开放。时间开放的具体形式有:
  1.全天候开放:实验教学中心实行每天不少于12小时的开放运行管理模式;
  2.定时开放:实验教学中心视实际情况确定固定的开放时间;
  3.预约开放:实验教学中心根据提出预约申请的学生人数、实验内容、实验用的设备等,统筹安排学生在预定时间内进行实验的开放模式;
  4.阶段开放:实验教学中心根据需要在某一时间段集中开放。
内容开放:学生可结合自己的专业特点、兴趣爱好、学习状况等自主选择实验内容,在教师指导下自主开展相应的实验活动。内容开放的具体形式有:
   1.虚拟仿真实验项目的开放:学生根据自身的学习状况,在计划安排的时间之外自主选择虚拟仿真实验项目的实验教学中心开放。
  2.学生自带实验项目的开放:学生结合已获批立项的学生科研课题、科技开发项目,或结合社团活动内容、个人的兴趣爱好等,自带实验项目和实验经费,在实验教学中心中自主完成实验内容的实验教学中心开放。
  3.学生参与教师科研课题的开放:学生作为课题组成员直接参与教师科研项目的研究,在实验教学中心里完成教师科研课题某一方面实验内容的实验教学中心开放。
  4.竞赛训练的开放:学生在实验教学中心参加由学校组织的与各类竞赛训练有关的实验活动。
  方法手段的开放:学生参加实验教学中心开放活动时,在遵守学校和实验教学中心有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可自由选择和组合实验仪器设备,充分运用掌握的知识和技能自行选择实验方法和步骤。教师对学生的指导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采取启发式、讨论式、探究式的教学方法。
  三、参加开放实验的学生,应认真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充分做好实验的有关准备工作,并在规定或约定的时间按时参加实验。
  四、学生进入实验教学中心,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不遵守规章制度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开放实验的资格。损坏仪器设备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
  五、在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和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等方面的培养,认真做好开放实验的指导记录。
  六、学生在完成开放实验项目后,应及时向指导教师提交《湖北民族大学医学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开放项目结题报告》以及实验报告、论文或实物等实验成果。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实验过程和提交的实验结果考核确定学生的开放实验成绩,认定学生的开放实验学分,并将相关材料及时提交实验教学中心工作办公室存档。学生未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的,指导教师可直接确定其此次开放实验成绩为不合格。
  七、学校设立实验教学中心开放基金,用于资助实验教学中心的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和未获其它经费支持的学生自带开放实验项目。开放基金主要来源于学校专项拨款,同时接受国内外单位和个人的捐款,由实验教学中心负责管理。
  八、受实验教学中心开放基金资助的项目所产生的成果、论文、资料等均需注明“湖北民族学院医学实验教学中心开放基金资助”字样。
  九、教师指导学生进行开放实验,实验技术人员为开放实验提供仪器设备、材料等技术物资保障,学校予以一定的教学工作量补贴。
  十、学校鼓励在实验教学中心开放中取得显著成果(包括发表相关研究论文、获得专利、在各类竞赛中获奖、获得上级部门表彰、奖励等)的指导教师和学生积极申报各级教学成果奖或科研成果奖等奖项,对获奖的教师和学生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并在教师的岗位聘任、职称评审中以及学生的各类考核、评奖中作为工作(学习)业绩记录在册。具体参照有关奖项的申报和奖励办法。 
 
湖北民族大学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鄂民院教发[2012]4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为了加强对实验教学的科学化、规划化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根本任务。验证、加深理解和巩固深化所学的理论知识,使学生得到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本训练,提高实际动手能力;培养学生的观察力、创造力、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积极的探索精神和实事求是的作风。
  第三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教学应不断吸取当代科学技术和教育改革的成果,及时更新实验内容,注重学生实验能力的培养,不断深化实验教学改革,实行规划化的实验教学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实验教学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全校的实验教学工作。
  第五条  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指导书等教学文件的制(修)订;组织、落实实验教学计划;展开实验教学研究、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教学经验和学术交流,开展科研活动和社会服务;组织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制定实验室人员培养、进修计划;对各课程的实验教学工作和实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等。
 

第三章  实验教学过程管理
 
  第六条  实验教学过程分为前期安排、课前准备、课中教学及课后管理。 
  (一)前期安排:实验教学运行表是规范实验教学秩序的重要依据,各相关学院应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在每学期开学后3-4周内排出,并交教务处备案。实验室运行表如有变动,由学院办理调停手续,并报教务处教学管理科备案。在实验教学检查中如发现不执行实验教学运行表,而又未履行调停课手续视为教学事故。
  (二)课前准备:检查、整理、调试仪器设备;准备材料、试剂、元器件、工具;保证供电、供水、供气管线和通风系统畅通。
  1.实验教师课前应认真备课,明确实验的目的要求、基本原理、方法、步骤、主要设备的结构原理及使用方法。每个实验尤其是新实验必须做好预实验,对实验现象、结果以及实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处理办法都做到心中有数。学生在实验前需要进行预习,领会实验的难点,掌握实验的原理、方法及装置。
  2. 原则上实验设施应保证基础类实验课程达到一人一组;专业基础课实验达到二人一组(特殊设备除外);专业方向课实验课每组不超过4人(大型设备及系统装置除外);有特殊要求的实验项目,以满足该实验每组最少人数为限。
  (三)课中教学:每门实验的首堂课,教师必须结合实验课的具体要求向学生宣讲实验守则、安全工作规则和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严格考勤,检查学生的实验预习情况。讲解实验目的原理、方法、要求、操作技能以及主要仪器设备的原理、结构及使用方法等。实验中,要培养学生的独立操作、独立思考的能力,指导老师要加强巡回视导,注意学生的实验操作、实验现象观察和实验数据采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做好记录。使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时,应指定专人负责,以确保设备的安全。实验完毕后,实验教师应查看学生实验原始数据,并要求学生断电、关水、关气、整理设备、清扫场地,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去。实验教师应在《实验教学记录本》(根据专业特点二级学院自行设计)上如实填写当次实验相关信息。
  (四)课后管理:要求学生按规定独立处理实验数据,写出《实验报告》(根据专业特点各二级学院自行设计)。实验教师应认真评阅实验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评出成绩。
 
第四章  成绩考核
 
  第七条  实验课是专业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进行严格考核。
  第八条  学生实验成绩的考核采用五级记分制,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档。
  第九条  单独设课的实验课应进行独立考核、单独计分;未单独设课的实验环节,应单独考核,考核成绩按一定比例计入课程期评成绩,实验环节成绩不及格不能参加理论考试。凡实验课考核不及格者需重修。
 
第五章  实验教学人员资格与职责
 
  第十条  实验教学指导人员资格
  (一)实验主讲人员原则上应由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二)实验指导人员可由教师或专职实验技术人员担任,助教、研究生可作为实验辅助指导人员参加实验指导工作,但不得独立指导实验教学。
  (三)首次主讲或指导实验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试讲和试做后方能上岗。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指导人员职责
  (一)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包括教案、实验物品及所需仪器设备)。原则上要求实验课开课前,指导教师必须试做。
  (二)检查学生实验预习情况。
  (三)严密组织实验过程,实验中认真巡查学生操作情况,及时给学生以引导和启发,认真考察学生的动手能力、实验态度和纪律情况,要求学生完成规定的实验项目,缺少实验项目者必须补做。
  (四)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和作业,做好实验成绩的考核和记载;对不合要求的实验报告应退回重做;对抄袭他人者,应严肃查处。
 
第六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十二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应遵守《湖北民族大学学生实验守则》。实验前学生必须认真预习,预习达不到要求者不得参加当堂实验。
第十三条  在实验过程中学生应认真操作并做好记录,实验完毕要整理现场,经指导老师查看原始数据后方可离开。因故不能参加实验的学生,必须事先请假事后补做,否则该次实验成绩按零分计。具体补做实验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实验指导教师同意后安排。
  第十四条  对因违章或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应照章赔偿,严重的应予以纪律处分。
 
第七章 开放实验室
 
  第十五条 为充分利用校内优质资源,培养学生实践创新的能力,学校设立实验室开放制度。校级以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室)在满足正常教学之外原则上应实施开放,开放程度与范围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六条  开放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拥有一定数量且先进的实验仪器设备及设施。
  (二)配备人员比较充足、结构比较合理的实验技术队伍。
  (三)实验室管理水平较高、规章制度健全。
  (四)具有一定特色、能开出有实用性、综合性和创新性的实验,能激发学生兴趣。
  第十七条  开放实验室管理
  (一)开放实验室的隶属关系不变,各相关院系要为开放实验室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实行专人专管。
  (二)开发实验室分年度制定开放计划,并详细记载实施情况。
  (三)开放实验室原则上只对本校学生开放。如对校外人员开放,可收取一定金额的实验材料补偿费,其标准由相关学院自行拟定,学校报物价部门核定。
 
第八章  实验教学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由教务处负责实验教学的日常监测,监督实验教学过程,对全校的实验室进行例行检查。
  第十九条  学校在每学期初、期中及期末分别组织一次实验教学检查,学期初主要检查实验项目准备、课表编排、教学仪器设备完好率、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准备等情况;期中检查包括组织人员参加实验教学听课,抽查实验教学质量并提出相应整改措施;期末检查主要为实验考核情况及本学期实验教学综合评价。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12年3月1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北民族大学教学实验室管理办法
 
鄂民院教发[2012]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实验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实验室是学校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以及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科学作风和创新精神的重要基地、是高等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三条  教学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完善教学条件、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并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服务等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教学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科学管理,提高实验室使用效率和投资效益,实现资源共享。要做到实验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
 
第二章  教学实验室的设置
 
  第五条  教学实验的设置、调整、撤销与合并,必须由学校批准。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审核教学实验室的设置、更名、撤并等事项,报主管校长批准备案。
  第七条  实验室的设置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科学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
  (二)有满足实验技术工作基本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实验场地选择和确定要考虑配电、振动、环保、安全及学校总体布局等因素。临时建筑和简易房不能做为实验室用房。
  (三)有与实验室任务相配套的仪器设备,仪器套数要满足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的实验组数。
  (四)有合格的实验教学人员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教学实验室建设
 
  第八条  教学实验室应根据学校发作规划,制定教学实验室近期(1年)和远期(5年)的建设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对人力、物力、财力和投资效益进行综合平衡,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搞好建设。
  第九条  教学实验室建设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和程序执行。其中教学仪器设备由二级学院根据学校当年下拨经费的额度申报设备采购计划,根据学校相关工作流程进行采购及管理,同时学校鼓励各学院及实验室多渠道自筹资金进行教学实验室建设。
  第十条  教学实验室改(扩)建需报教务处审批后,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和程序进行,需确保符合教学实验室建设规划,满足教学实验室功能、规模和装备等合理需要。
 
第四章  教学实验室人员
 
   第十一条  教学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持、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要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以上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教学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相应工作,在做好实验室工作的同时,钻研业务,分工合作,团结一致,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要建立一支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人员相对稳定的实验教学队伍。要采取各种措施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选派并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实验室工作。
 

第五章教学实验室安全
 
  第十五条  要做好教学实验室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应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药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各二级学院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生安全。
  第十七条  在实验课教学过程中,实验教师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对危险性较大和严重污染环境的实验,须有详细的实验预案和紧急情况处理方法。
  第十九条  实验中如发生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相应急救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学校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实验废气、废水、废物、不污染环境。
 
第六章  实验室信息收集整理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及整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验室基本任务
   1.实验教学:每年开出实验项目名称、项目数、学时数、实验者类别等实验内容。每年承担毕业论文(设计)实验人时数。
   2.承担科研和社会服务项目情况。
(二)实验室工作人员情况
   1.专、兼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等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所学专业、职称等)。
   2.每年各类人员参加学习、培训情况、职称、学历变化情况,人员增减情况。(三)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的总台(件)数及金额;每年增减情况(报废、增加的台数、金额);设备完好率及利用率。
(四)大型精密仪器、计算机的使用情况:使用机时,培训人员数,完成教学数。
(五)实验室用房面积的增减和扩建情况。
第二十二条  教学档案管理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实验教学档案,加强档案管理。实验教学档案资料包括:
(一)体制与管理
  包括实验室建立、管理机构、体制、建设计划、管理手段等资料。
(二)实验室任务
   包括教学任务、科研任务社会服务、实验教学研究、教材、实验项目管理、实验考试或考核、实验报告等资料。
(三)仪器设备管理
  包括仪器设备帐、低值耐用品帐、仪器设备维修、完好率、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仪器设备更新等资料。
(四)实验队伍
  包括实验室主任的职责、人员聘任与考核、人员培训、实验教师职责等资料。
(五)环境与安全
  包括学生实验用房的面积、实验设施及环境、安全措施、特殊技术安全、环境保护、整洁卫生等资料。
(六)管理规章制度
  包括校、院两级仪器设备及实验教学管理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2年3月1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北民族大学学生实验守则
 
鄂民院教发[2011]167号
 
 
  1  学生必须按照课表规定时间到指定实验室做实验,不得迟到。
  2  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本次实验的有关内容。
   3  实验时,要严肃认真,爱护公物,正确操作,仔细观察,真实记录实验数据和结果。不准喧闹谈笑,不做与实验无关的事,不动与实验无关的设备,不进入与实验无关的场所。
  4  对实验的方法步骤及实验设备如有疑问,应向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提出。 
  5  实验中如发现仪器设备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报告,查明原因。凡属违规操作规程导致设备损坏的,要按照学校相关制度进行赔偿,追究责任。
   6  实验中要注意安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则。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切断相应的电源、气源等,并听从实验指导教师的指挥。
  7  实验结束时,实验中使用的各种工具、材料、仪器等必须向实验指导教师交代清楚,整理好实验现场后,方能离去。
  8  每次实验结束时,实验教师应核对实验数据签字认可。学生应按时送交实验报告,教师按章对实验报告进行必要考核。实验报告不合格者必须重做。
  9  学生课外进行的探索性、研究性实验或开放性实验,需要事先向有关实验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在实验室安排的时间内进行。
  本规则由实验指导教师督促学生严格执行。对不遵守本规则的学生,实验指导教师可责令其停止实验。
 

  

湖北民族大学医学院实验室管理制度

  1.实验人员应严格掌握,认真执行本室相关安全制度、仪器管理、药品管理、玻璃器皿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

  2.进入实验室必须穿工作服,进入无菌室换无菌衣、帽、鞋、戴好口罩,非实验室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实验室内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每天上下班应进行清扫整理,桌柜等表面应每天用消毒液擦拭,保持无尘,杜绝污染。

  4.实验室应井然有序,物品摆放整齐、合理,并有固定位置。禁止在实验室吸烟、进餐、会客、喧哗,或作为学习娱乐场所,不得存放实验室外个人用品、仪器等。严禁在冰箱、温箱、烘箱、微波炉内存放和加工私人食品。

  5.随时保持实验室卫生,不得乱扔纸屑等杂物,测试用过的废弃物要倒在固定的箱桶内,并及时处理。

  6.试剂应定期检查并有明晰标签,仪器定期检查、保养、检修。各种器材应建立请领消耗记录,贵重仪器填写使用记录,破损遗失应填写报告,药品、器材等不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借或转让,更不得私自拿出。

  7.进行高压、干烤、消毒等工作时,工作人员不得擅离现场,认真观察温度、时间、压力等。

  8.严禁用口直接吸取药品和菌液,按无菌操作时,如发生菌液等溅出时, 应立即用有效消毒剂进行彻底消毒,安全处理后方可离开现场。

  9.实验完毕,即时清理现场和实验用具,对于有毒、有害、易燃、腐蚀的物品和废弃物应按有关要求执行,两手用清水肥皂洗净,必要时用消毒液泡手,然后用水冲洗,工作服应经常清洗,保持整洁,必要时高压消毒。

  10.离开实验室前,尤其节假日应认真检查水、电、气、汽和正在使用的仪器设备,关好门窗方可离去。

  11. 各实验室负责人督促本制度严格执行,根据情况给予奖惩,出现问题应立即处理、上报。
 

 

湖北民族大学医学院仪器使用管理制度

 

  1.实验室仪器安放合理,贵重仪器由专人保管,建立仪器档案,并备有操作方法、保养、维修、说明书及使用登记本。

  2.各仪器做到经常维护、保养和检查,精密仪器不得随意移动,若有损坏不得私自拆动,应及时报告通知相关人员,经同意后送仪器维修部门。

  3.实验室所使用的仪器、容器应符合标准要求,保证准确可靠,凡计量器具须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方能使用。

  4.易被潮湿空气、酸液或碱液等侵蚀而生锈的仪器,用后应及时擦洗干净,放通风干燥处保存。

  5.易老化变粘的橡胶制品应防止受热、光照或与有机溶剂接触,用后应洗净置于带盖容器或塑料袋中存放。

  6.各种仪器设备(冰箱、温箱除外),使用完毕后要立即切断电源,旋钮复原归位,待仔细检查后方可离开。

  7.一切仪器设备未经部门主管同意,不得外借,使用的按登记本内容进行登记。

  8.仪器设备应保持清洁,一般应有仪器套罩。

  9.使用仪器时,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对违反操作规程和因保管不善致使仪器、器械损坏,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湖北民族大学医学院药品管理制度

  1.依据本室检测任务,制定各种药品、试剂采购计划,写清品名、单位、数量、纯度、包装规格等。

  2.各药品应建立账目,专人管理,定期做出消耗表,并清点剩余药品。

  3.药品试剂应分类陈列整齐,放置有序、避光、防潮、通风干燥,标签完整,剧毒药品加锁存放,易燃、易挥发、腐蚀品种单独贮存。

  4.剧毒药品应锁至保险柜,配置的钥匙由两人同时管理,两个人同时开柜才能取出药品。

  5.称取药品试剂应按操作规程进行,用后盖好,必要时可封口或黑纸包裹,不得使用过期或变质药品。

  6.购买试剂由使用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任何人无权私自出借或馈送药品试剂。
 

 

湖北民族大学医学院微生物检验操作规程

 

  1 实验前用0.2%过氧乙酸擦净台面及四周,放好需用的实验器材及各种溶液,开紫外灯消毒40-60分钟。

  2 进入无菌室前应用肥皂洗手,然后用75%酒精球棉将手擦干净。

  3 进入无菌间必须穿的专用工作服、帽及拖鞋、口罩,应放在无菌室缓冲间,工作前经紫外线消毒后使用。

  4 使用的吸管、平皿及培养基等必须经消毒灭菌,打开包装未使用的器皿,不能放置再用,消毒用器皿放置不得超过一周。

  5 从包装中取出吸管时,吸管尖部不能触及外露部位及试管或平皿边。

  6 接种样品必须在酒精灯前操作,接种样品时,吸管从包装中取出后及打开试管塞都要通过火焰消毒。

  7 实验完毕,清洁台面。

  8 用过的器材进行整理,污染细菌的器材需经高压灭菌或煮沸消毒。

  9 实验者在实验后用肥皂清洗双手或将双手浸泡于0.2%过氧乙酸溶液中3分钟,用清水冲洗,再用肥皂清洗双手。

  10 换下的隔离衣、帽等进行高压消毒,拖鞋放回原处。

  11 用毕,再开紫外灯消毒 40—60分钟。

  12 无菌室和缓冲间每周大扫除一次,保持整洁。

  13 每月进行一次紫外线对空气消毒效果测定,如灯管发黑,超过使用期限,及时更换紫外灯管。
 

 

湖北民族大学医学院实验室卫生制度

  1.实验室内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每天上下班应进行清扫整理,桌柜等表面应每天用消毒液擦拭,保持无尘,杜绝污染。

  2.实验室应井然有序,不得存放实验室外及个人物品、仪器等,实验室用品要摆放合理,并有固定位置。

  3.随时保持实验室卫生,不得乱扔纸屑等杂物,测试用过的废弃物要倒在固定的箱筒内,并及时处理。

  4.实验室应具有优良的采光条件和照明设备。

  5.实验室工作台面应保持水平和无渗漏,墙壁和地面应当光滑和容易清洗。

  6.实验室布局要合理,一般实验室应有缓冲间和无菌室,无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如安装空调设备及过滤设备,无菌室内空气测试应基本达到无菌。

  7.严禁利用实验室作会议室及其他文娱活动和学习场所。
 
 
湖北民族大学医学院科研实验室
 
研究人员工作守则
 
  一、实验室研究人员(包括固定研究人员和客座研究人员)必须承认并严格遵守实验室的一切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有义务维护实验室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应积极参加实验室的日常活动(如学术交流、清洁大扫除等)。
  三、新进入实验室人员要进行登记。钥匙的持有者应对本实验室的安全负责,不得自行配置和转借。由课题负责人作保,方可持有钥匙。作保人员应对实验人员在实验室的活动负责。
  四、每位科研人员应在其所分配的工作台面上活动,不得占用他人工作台面,特殊需要者应提前与所涉及的人员商量。除公共设备外的实验仪器、器材一律自备、自存、自配、自用,不得私自动用他人的试剂、器材。
  五、严格遵守各种仪器的操作规程和登记制度,登记时要记录仪器使用和完好情况。凡对拟使用的仪器操作无把握者,务必请教仪器管理人员或相关专家。发现仪器有故障者,应立即停机并向管理人员或实验室主任报告,以便及时维修。公共仪器的维修经费由使用损坏者所在课题组和实验中心承担,按照学院《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执行。
  六、本室工作的各类人员,不得随便带外来人员到实验室,更不得用本室仪器设备和药品为室外人员做实验。
  七、各种财产包括仪器、设备、工具等(课题自带者除外)严禁带出实验室,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管理人员请示中心领导同意后方可带出,并负责带回。各种设施一律不借给私用。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保证实验室的正常运转。
  八、爱护公共卫生,保持各室整洁;工作时间不得在实验室内聊天、会客、带小孩;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在实验室内吃东西;不得向下水槽乱扔废纸、污物;不得在实验室内抽烟。
 
 
 
湖北民族大学医学院实验耗材
 
(动物)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实验耗材申报、购买程序,湖北民族学院明确规定每学期所有实验耗材必须打包进行统一招标。结合医学院实际情况,考虑招标所需时间较长(最短需要15天时间,如遇报名商家不满三家,必须发布第二次公告,如无人报名则不予购买)。现对实验耗材的购买、使用做如下规定:   
一、实验教学耗材的请购
  每学期第16周各教研室、实验室结合下一学期的实验教学任务,确定购买耗材的品种和数量并上交实验中心汇总。经实验中心审核和院领导审批后送招标办招标。
二、实验教学耗材的管理
  1、各实验室必须建立耗材明细账、领用材料登记簿,指定专人保管和登记,要做到记录及时、准确。
  2、各教研室、实验室负责人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及大纲组织编制和修订实验消耗定额,作为耗材申购、使用、统计报表、核算的依据。
  3、各实验室对保管的耗材安全完整负责,耗材摆放要整齐、有序,保持仓库清洁卫生,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鼠和防虫工作。
  4、各实验室主任要定期检查耗材的使用和保管等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管理不善而造成的耗材损失负责。
三、实验教学耗材的调拨
  1、实验教学耗材内部调拨,须经实验中心审批,由调入、调出单位管理人员办理调拨手续,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2、实验教学耗材损坏和丢失等责任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有关办法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北民族大学医学院易制毒化学品
 
管理制度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为加强医学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保管和使用、销毁,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
  为加强我院易制毒化学品的组织管理,责任落实到人,成立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领导小组,组长:袁德培,副组长:郭有锋,成员:陈显兵、詹光杰。易制毒化学品保管员:李德清、袁成玉、詹光杰、付绍玲、王丽芳。每月由詹光杰向办公室上报库存数量。
二、购买
  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要求,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提供申请材料、证件,取得购买许可证,并由州公安局审批。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市公安局备案。
三、保管、使用
  易制毒化学品由专人保管,建立专帐,每月26日向办公室上报库存数量,实验中心办公室每月28日向当地公安机关上报库存数量。
四、销毁
  易制毒化学品不得自行销毁,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五、其他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应立即向公安局报告,并同时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商务局和卫生局。因未及时报告,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 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13.羟亚胺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说明: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本文来源:http://m.okaoyan.com/hbmzxy/yjsy_2599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