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27 编辑:考研派小莉
贵州师范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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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正文

根据教育部、贵州省招生委员会及贵州省招生考试院有关政策文件和相关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复试形式
我校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将以线下现场复试的方式开展。
二、复试时间
我校第一志愿考生复试将于3月下旬至4月初开展,具体时间以各培养单位公布为准。教育部调剂系统开放后,我校将适时开展调剂工作,具体调剂复试安排以学校及各培养单位通知为准。
三、复试录取细则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复试录取细则,并在复试前通过本单位官方网站公布。请考生及时关注报考培养单位官方网站,获取复试信息。
各培养单位综合考虑生源情况、招生计划、学科专业特点和相应的差额复试比例,确定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报考我校“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为初试总分不低于240分。
我校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四、考生复试前准备
(一)提前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保证对复试相关政策法规充分知情了解。
(二)按照《贵州师范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考生须知》及各培养单位公布的复试录取实施细则要求,提前准备证件、资格审查材料等至我校参加复试。
(三)为确保不遗漏任何招生信息,考生应对贵州师范大学研究生院官网、报考培养单位官网等保持密切关注。
五、资格审查
(一)复试考生应根据报考培养单位要求,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材料。
(二)复试考生的资格审查材料包括:
1.《贵州师范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考生须知》中要求提交的材料。
2.学校及各培养单位要求补充的材料。
(三)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复试、录取阶段一律不能做修改。未进行资格审查的考生及资格审查未通过的考生都不得参加复试。
六、复试
(一)复试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把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复试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复试对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进行全面考查和评价,既进行学业知识考核,也注重能力、素质和潜质的考查,复试内容突出对考生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的考查,促进拔尖创新人才脱颖而出。
(二)复试主要包括专业课测试、面试、外语综合能力测试及加试。
1.专业课测试。采用笔试方式进行考核,各培养单位自行确定具体题型,具体考试时长由各培养单位根据科目内容确定。专业课测试科目与招生章程中公布复试科目一致;调剂生初试科目如与我校专业课复试科目相同,由培养单位另行确定复试科目并及时告知考生。
2.面试。面试由考生抽题作答,每位考生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 20分钟。外语综合能力测试也在面试阶段进行。根据学科特点或专业需要,培养单位可单独组织对考生进行实践(实验)能力测试,主要测试实验和操作技能,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成绩计入面试成绩。
若复试小组认为有必要时,经培养单位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3.加试。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须加试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以笔试形式进行,具体内容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确定并公布。报考法律(非法学)、旅游管理、工商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不加试。跨专业考生是否加试由培养单位决定。
(三)报考旅游管理、工商管理硕士的考生须在复试中进行思想政治理论考试,成绩计入考生复试成绩。
(四)复试费100元/人。考生现场参加资格审核时通过学校指定平台缴纳。缴费后因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参加复试的,已支付的复试费不予退回。
七、成绩的计算方法及使用
(一)复试成绩总分为200分。其中,专业课测试满分100分、面试满分100分(外语综合能力测试成绩总分10分,计入面试成绩)。复试成绩总分低于120分,视为复试不合格。
(二)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每科100分,加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但任一加试科目成绩低于60分,视为复试不合格。
(三)考生的入学考试总成绩是录取的重要依据,由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根据一定比例计算而成。具体算法如下:
1.初试满分500分:总成绩=(初试成绩÷5)×X+复试成绩÷2×Y
2.初试满分300分:总成绩=(初试成绩÷3)×X+复试成绩÷2×Y
其中,X为初试成绩权重,Y为复试成绩权重,初试成绩权重和复试成绩权重之和为100%。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为30%—50%,具体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学科特点自行确定并公布。
八、破格复试
根据我校2024年生源情况,不进行破格复试。
九、调剂
4月8日起,我校第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学科专业将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陆续开展调剂工作,其间若调剂招生计划一旦完成,我校将停止调剂工作。各培养单位根据《贵州师范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调剂工作办法》,结合学科专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调剂要求、程序、办法并确定调剂复试名单。
十、录取
(一)所有拟录取考生都必须经过复试。拟录取阶段,各培养单位须全面复查拟录取考生的各项报考资格材料,核查无误后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准时报送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定后的拟录取名单由学校统一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
(二)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不予入学。
(三)考生应诚信复试,签订《诚信复试承诺书》。对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或在复试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复试资格、录取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四)考生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考生录取类别上报教育部后无法更改。录取类别为定向就业的考生,须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我校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只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五)拟录取名单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省招生考试院初检和教育部最终录取检查通过后,学校方可发放录取通知书。在录取检查中对不符合有关招生政策规定拟录取的考生,一律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十一、违规处理
(一)我校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在复试录取过程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复试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经查实,一律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
(二)复试是国家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一部分,复试内容属于国家机密级。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录制、复制或传播复试相关内容,不得在学校复试工作全部结束前泄露复试有关信息。
(三)对违规的在校考生,通报其所在学校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违规的在职考生,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由考生所在工作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违规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工作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信息公开公示
(一)各培养单位在本单位网站准时、完整公布复试录取有关信息,包括复试录取实施细则、分专业招生计划、调剂信息、复试考生名单、复试成绩等。
(二)拟录取考生名单由学校统一公示。对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考生的相关情况,拟录取考生名单在公示时予以注明。
十三、体检
(一)拟录取阶段,考生自行前往二甲及以上医院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执行。
(二)拟录取名单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考生提交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至拟录取培养单位。
(三)各培养单位收齐拟录取考生体检报告报送校医院鉴定审核,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十四、咨询、申诉
(一)复试录取期间,对各培养单位硕士招生环节有异议的,可向培养单位书面形式具名提起申诉,培养单位应当受理并予以答复。申诉人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起投诉,投诉材料应包括培养单位对申诉的答复,并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查处理。任何情况下均不采纳任何违规进行录音、录像、录屏的内容作为投诉材料。
(二)咨询、申诉联系方式
1.各培养单位在本单位网站公布联系方式,设立专人负责处理关于复试录取咨询及申诉。《2024年各培养单位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联系方式一览表》详见我校研究生院官网。
2.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电话0851—83227112,邮箱gznu_yzb@126.com。
3.贵州师范大学纪委、省监委驻贵州师范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电话0851—83227014,举报邮箱jiandu2011@gznu.edu.cn。
十五、其他
(一)我校及各培养单位以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信息平台、网站、电话、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公开或发送给考生的相关信息、文件和消息,均视为送达,因考生个人疏忽等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学校未委托任何单位、个人和机构代理招生。特别提醒考生要提高对一些社会办学机构或非法网站的警惕及识别判断能力,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切实保护自身权益。
(三)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进行解释,未尽事宜以当年教育部及贵州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政策文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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