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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呼和浩特民族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第二章 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及层次
第二条 学校全称: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国标代码:11709; 区代码:768)。
第三条 学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通道北路56号, 邮编:010051。
第四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五条 办学性质:国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教育部对口支援西部高校计划学校之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建高校。
第六条 毕业证书种类: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相关要求成立了学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重大招生问题由学校招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普通本科、专科及专升本招生录取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参与招生录取工作。学校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相关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对参与招生工作的人员进行严格的选拔和培训,确保学校招生工作有序进行。
第九条 学校成立了由学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任组长,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有关人员组成的学校招生工作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招生工作全过程。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批次
第十条 根据学校教育教学资源、社会需求及生源情况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审批后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录取批次
1.艺术类、体育教育本科专业:区内本科提前录取,区外按各省(市、自治区)具体批次录取。
2.文理科、蒙授文理科本科专业:区内本科二批,区外按各省(市、自治区)具体要求安排。
3.文理科、蒙授文理科专科专业:区内高职高专批次录取。
第五章 招生条件
第十二条 招生条件和加分政策按照当年公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执行,文化课成绩是指高考成绩加上政策加分之后的投档成绩。
第十三条 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中的有关规定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所有音乐类专业考生的声乐、器乐种类必须符合专业方向或备注中的要求。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录取方式:学校积极配合各省(市、自治区)网上录取工作,全部采用网上远程录取的方式。
第十六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计划分配原则:根据学校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以及历年生源数量、质量,在上一年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提档比例按照有关省(市、自治区)规定执行。录取原则:专业志愿清。对于已投档考生,当考生录取排序成绩相同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公布的平行分录取规则录取。对于新高考改革省份考生依次按照语文、外语、数学、选考科目总分成绩排序。排序成绩如下:
1.音乐学、音乐表演专业,使用计划投放省(市、自治区)的2022年音乐类统考成绩。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达到计划投放省(市、自治区)音乐类本科最低控制线要求。音乐学专业投档考生按专业课成绩乘40%与文化课成绩乘60%之和排序。音乐表演专业投档考生按专业课成绩乘60%与文化课成绩乘40%之和排序。以上专业只录取具有专业志愿的考生,无专业志愿不调剂。
2.舞蹈学专业,使用内蒙古艺术学院2022年舞蹈类专业课成绩。专业课成绩合格、文化课成绩达到内蒙古自治区相应科类最低控制线要求,按投档考生专业课成绩排序。
3.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分别使用内蒙古大学(蒙授其他艺术)和内蒙古艺术学院2022年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课成绩。专业课成绩合格、文化课成绩达到内蒙古自治区相应科类最低控制线要求,按专业课成绩乘60%与文化课成绩乘40%之和排序。只录取具有专业志愿的考生,无专业志愿不调剂。
4.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摄影和产品设计(工艺装饰设计、服装设计)专业,使用计划投放省(市、自治区)的2022年美术类、设计类专业统考成绩。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达到计划投放省(市、自治区)美术类、设计类本科最低控制线要求。投档考生按专业考试成绩乘60%与文化课成绩乘40%之和排序。以上专业只录取具有专业志愿的考生,无志愿不调剂。
5.体育教育专业,使用计划投放省(市、自治区)的2022年体育类专业统考成绩。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达到计划投放省(市、自治区)的体育类本科最低控制线要求,投档考生按文化课考试成绩排序。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办法以公布的相关简章为准。
6.非艺术类、体育类其他本科、专科专业,文化课成绩达到计划投放省(市、自治区)的相应科类本科最低控制线要求。投档考生按文化课考试成绩排序。
7.校企合作办学专业,理论教学由本校教师授课,实训、培训课程由企业导师授课,企业负责对成绩合格的毕业生推荐就业。章程公布后如有新增校企合作专业,则按照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统一公布的专业为准。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学校招生录取原则,杜绝录取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对违反录取原则和招生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新生入学后按规定进行严格复查。经复查,凡有谎报个人信息、不符合报名条件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并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处理,涉嫌违法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招生咨询电话:0471-6585520;
E-mail:jwc@imnc.edu.cn;
学院网址:http://www.imnc.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471-6585079。
第二十一条 章程由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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