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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证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招生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以下简称潇湘学院),学院国标代码:12649。潇湘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湖南科技大学主办,并按新机制、新模式运作的本科层次独立学院。
第三条 潇湘学院位于湖南省湘潭市,毗邻湖南科技大学,占地面积688亩。学院拥有一支规模适当、专兼结合、结构合理、敬业奉献的教师队伍,任课教师中,拥有博士学位的达到47%,拥有硕士学位的达到80%以上;管理人员中,党员和拥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均达到85%以上。学院依托湖南科技大学的综合办学优势,环境优美,基本设施完善,办学条件优良。
第四条 潇湘学院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严格遵守高校招生“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纪律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潇湘学院加强招生委员会的建设,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的作用。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相关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实施细则、规定和招生章程,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潇湘学院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院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做好招生工作计划与总结,上报招生数据。
第七条 潇湘学院成立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监督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实行全程监督,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监督电话:0731-58291312。
第八条 潇湘学院招生办公室的通讯地址:湖南省湘潭市桃园路,邮编:411201,日常工作电话:0731-58290670,传真:0731-58290147,录取期间电话:0731-58273804,58273805,58273808,58273839,学院网址:http://xxxy.hnust.edu.cn/,招生网址:http://xxzs.hnust.edu.cn/。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潇湘学院教务部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专业招生计划。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院务会议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潇湘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和学院审定的分专业计划,制定学院分省(区、市)、分专业生源计划,经主管院领导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潇湘学院根据教育部规定,按照本科招生总计划的1%预留部分本科招生计划,提前向社会公布,用于调节各省(区、市)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投放原则。
第四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潇湘学院选拔能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三条 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院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
第五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坚决贯彻执行教育部的招生工作“六不准”规定,即“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必须注意做好招生期间的信息资料的保密和安全工作,不得丢失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院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和根据考生的填报志愿情况确定各省(区、市)投档比例。
第十七条 原则上认可各省(区、市)教育厅有关加分投档的政策。
第十八条 学院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九条 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市,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方可填报该招生专业。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可查询考生所在生源省份教育考试院网站或学院招生网。录取过程中,学院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根据生源所在省市招生工作文件要求,按投档成绩优先,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条件下,按生源所在省市排序规则确定录取专业。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录取,普通文理科专业录取原则:学校不设定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考生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条件下,按生源省份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生源省份没有统一排序规则的,依次按语文、数学、英语、综合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报考我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生源省份艺术类专业统考且成绩合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同批次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湖南省艺术类专业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录取。
第二十二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报考我院体育类专业的考生,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必须达到生源省份同批次体育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湖南省按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的总分进行排名录取;其它省份,在投档的考生范围内,按考生所在生源省份的投档成绩进行排名录取。
第二十三条 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填报学院志愿的考生务必填写有效的联系电话,保持通讯畅通,以便在录取过程中能及时联络;考生也可以主动与学院取得联系,确认录取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入学后,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审查不合格者,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或涉嫌冒名顶替上大学的,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六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院严格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当年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将在学院招生网和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有各种奖、助学金,以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八章 毕业文凭及待遇
第二十八条 准予毕业的学生,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的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按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授予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相应学士学位。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如遇教育部和省(区、市)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我院将制定相应招生政策,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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