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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 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 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招生工作 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
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 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 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4407
第五条 学校地址:
西校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高尔夫路;邮政编码:528225
第六条 | 办学层次:高职 (专科) |
第七条 |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
第八条 | 办学类型:全日制 |
第九条 |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
第十条 | 毕 (结) 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 |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 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 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 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 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 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
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 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 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 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 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 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 申诉、投诉处 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六条 学校音乐表演专业与华南师范大学音乐表演专 业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 ,通过广东省 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院 校专业组招生,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五年人才培 养方案要求,完成三年高职学段学习,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 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学校普通高职 (专科) 毕业证书。通 过转段选拔考核合格的实验班学生进入本科高校试点专业学习 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本科高校普通本科毕业 证书和学位证书。非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 习。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 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 (区、市) 招生办公室的有 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 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 (区、市) 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 (历史
类) ,艺体类 (含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广播电视编导类、 体育类、艺术类校考) 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报考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 总成绩的 3 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 3 门普
第二十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 (区、市) ,学校可 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 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 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 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 取。
第二十二条 普通类(历史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 (区、
市) 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 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 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 知识 (模块) 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艺体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 (区、市) 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 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 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 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 础知识 (模块) 的考生。
艺术类校考分档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术科校考成绩双上 线的基础上,按照考生合成总分(合成总分=文化课成绩 ×40%+ 术科校考成绩 × 7.5 × 60%) 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四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 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 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 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 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 (区、市) 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 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 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 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 学厅〔2010〕2 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 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 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 (区、
市) 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九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 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 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 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 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 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 费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16〕367 号) 和《广东省发展改 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 收费的管理办法》 (粤发改价格〔2016〕366 号) 公布的标准 执行。
传播与策划专业学费 6410 元/生 · 学年;
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学费 6410 元/生 · 学年; 学前教育专业学费 10000 元/生 · 学年;
体育类专业学费 6410 元/生 · 学年;
艺术类专业学费 10000 元/生 · 学年;
住宿费 600 元— 1200 元/生 · 学年。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 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7047495、020-87047560
电子邮箱:gdddczsb@gdddc.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dddc.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jy.gdddc.edu.cn
第三十四条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学校招生工作, 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林嘉怡
监督电话:0757 –85583263
电子邮箱:jjjc@gdddc.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 适用于学校 2022 年夏季普通高考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授权广东舞 蹈戏剧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 (区、 市) 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 (区、市) 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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