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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广西外国语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为广西外国语学院,国标代码为13830,英文名称为“GUANGXI UNIVERSITY OF FOREIGN LANGUAGES”,办学地点为:
五合校区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五合大道19号
空港校区地址:中国-东盟南宁空港经济区空港大道89号
第四条 学校为民办、全日制普通二类本科高等学校,隶属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管理。
第五条 办学层次和学制:本科,四年;专科,三年。
第六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广西外国语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广西外国语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下设招生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拟定招生计划和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八条 广西外国语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校招生的各项工作。招生就业处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地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等项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学校招生监督工作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报考对象和条件
1.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报名条件者均可报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标准,符合专业体检要求;
2.部分专业身体条件要求:
①音乐表演专业:发声器官无疾病或者听觉器官无疾病,手臂和手指正常,原则上女生身高155cm以上,男生身高165cm以上,五官端正、形象较好、身材匀称、口齿清晰,专业特别优秀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口齿清楚、发声器官无疾病,原则上女生身高155cm以上,男生身高165cm以上,五官端正、形象较好、身材匀称、口齿清晰,专业特别优秀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③舞蹈表演专业:原则上女生身高155cm以上,男生身高165cm以上,五官端正、身材匀称、形象较好,手脚无严重受伤,专业特别优秀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④艺术设计类专业:要求考生无色盲、色弱。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及实施细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考察,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原则上按考试院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执行录取。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对生源比较充足的专业,根据生源情况,在适当调整增加招生计划的同时,由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向省(市、区)招生办提出最低录取分数线。
第十四条 普通本专科录取规则: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对投档到我校的应届、往届考生一视同仁,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成绩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即先将所有第一志愿报考同一专业的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先后顺序进行录取。若第一志愿录取未能满额,再依次从二志愿、三志愿…… 所有报考该专业的考生按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直至额满为止;若填报该专业的考生数少于专业计划录取数,则从服从调剂志愿的考生中录取,直至额满为止。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规则: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各省(区、市)级招生考试院(招办)组织的专业考试并合格,我校认可各省(区、市)艺术类专业统考(联考)成绩。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须达到生源省艺术类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我校按省(区、市)统考或省(区、市)联考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的考生;若没有艺术类专业统考(联考)成绩的省(区、市)份,我校承认其他学校的校考成绩,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须达到生源省(区、市)艺术类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我校按投档的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当考生投档成绩出现分数相同的情况时,则按照以下排序规则排出位次从高到低进行录取。
理工科类考生按以下规则排出位次:
投档成绩——数学科成绩——语文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口试成绩)。
文史科类考生按以下规则排出位次:
投档成绩——语文科成绩——数学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口试成绩)。
艺术类考生按以下规则排出位次(有省(区、市)专业统考(联考)成绩):
专业成绩——文化成绩——语文科成绩——数学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口试成绩)。
艺术类考生按以下规则排出位次(无省(区、市)专业统考(联考)成绩,承认其他学校校考成绩):
文化成绩——语文科成绩——数学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口试成绩)。
第五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六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十九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我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新生,应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我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新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录取资格复查,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在校期间,一经发现并查实在高考报名、考试、录取等环节中弄虚作假者,学校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学费和住宿费】学费和住宿费向学生和社会公示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退(转)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学校一律根据实际学习时间计退学费、住宿费,据实计退学生预交(预存)的服务性收费。学习时间一学期按5个月、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具体退费管理按照《广西外国语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章 奖(助)学政策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资助政策,在校学习期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五条 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安排贫困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家庭困难学生可在当地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九章 毕业及就业
第二十七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毕业证书,达到学士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八条 学校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门设立毕业生就业安置机构,通过学校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促使毕业生顺利就业,并由省教育厅签发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九条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政策,我校每年按规定选送优秀专科毕业生升入广西区内本科院校就读(学制2年)。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专业无外语语种限制,我校各专业外语教学中,主要采用英语教学(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除外)。
第三十一条 我校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代理工作,有关招生录取事宜,考生应直接与我校招生就业处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我校概不负责。
第三十二条 联系方式。招生联系电话:0771—4797113、4797126(兼传真)、4797229 网址:http://www.gxufl.com/,QQ群:58985937。
第三十三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西外国语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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