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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选拔和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工作的通知》(教学〔2021〕1号)《关于做好2021年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21〕5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进一步推动改革创新,规范管理,确保考试招生工作公平公正,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按照“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开展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招生工作(不含高职扩招)。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五条 学院名称: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英文译名:Gansu Forestry Polytechnic。
第六条 学院代码:12835。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九条 学习形式:学制三年,全日制
第十条 办学地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麦积大道200号
第十一条 办学实力:学院创建于1956年,2001年升格为高职学院,2007年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100所全国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之一,2019年被教育部确定为200所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之一。2021年被甘肃省确定为省级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建设单位。学院现占地面积700亩,建筑面积24.2万平方米,在麦积山风景区建有3700亩的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的办学方针。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分管院领导、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纪检监察等部门及人员构成,对招生工作进行建议、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招生议事决策机构,对学院招生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对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规则等方面的重要事项进行集体决策,研究部署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安排的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招生办公室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全面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的执行和落实。
第四章 招生类型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类型:有普通高中生综合评价录取、中职升学考试录取、五年一贯制转段录取和普通高考录取等四种形式。
第五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十六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上级行政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考试院、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七条 学院招生计划以各省(市、区)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办公室公布计划为准,通过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招生服务网、学院微信公众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学院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院同意并执行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普通高考录取按照各省(市、自治区)规定批次及办法进行录取。
第二十一条 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按照《关于做好2021年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执行录取。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
第二十三条 按照各省(市、自治区)规定批次进行录取;学校分为高职(专科)批特殊类、高职(专科)批普通文理、高职(专科)批其他、平行志愿投档”投档方式,按实际投档情况进行录取,经首轮投档后仍未满足招生计划,则按重新征集志愿再投档,直到满足专业招生计划为止。
第二十四条 艺术(美术)类招生:艺术类(美术)考生的专业课成绩统一使用省内统考成绩。考生文化成绩、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线的情况下,按照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出现专业成绩相同的情况,则按照文化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五条 中职生对口升学考试招生:按照甘肃省中等职业学校八个专业类别分别录取,录取规则见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中高职一体化五年一贯制转段考试招生: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将过程性考核与学期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由我院和合作中职学校共同制定的中高职衔接贯通人才培养方案所列课程为准,根据专业学生综合文化素质、专业基础能力和德育方面的表现,结合中职学校实际教学内容确定。组织学生参加转段升学考核,择优录取。各中职学校按签订协议中的专业和实际人数组织报名,录取人数以测试结束后实际录取人数为准。
第二十七条 录取结果由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通过网络或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学校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收费及奖助
第二十八条 根据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省教委甘价费[1999]179号、甘发改收费[2016]645号文件,结合考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学费标准为:4500元/学年;住宿费:700元/学年。
第二十九条 奖助贷政策
1. 获国家奖学金者8000元/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者5000元/学年,国家助学金3000元/学年;国家级和学院奖学金受奖面近50%;
2. 每年评定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学生干部、百名学习标兵、百名技能明星、特殊贡献奖及校企合作奖助学金;
3. 对经济困难的学生,采取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爱心基金等形式给予资助;
4. 对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院还设立一定的专项奖助学金。
第七章 监督机制
第三十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招生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院以“公开报名条件,公开录取标准,公开录取结果”的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监督电话:0938-2110805
第八章 新生入学
第三十二条 通过综合评价、中高职“五年一贯制”转段、中职升学考试招生录取进入学院的考生,在学费、住宿费、困难学生资助、奖学金、助学金、日常教学管理和证书等方面与参加普通高考录取的学生完全一致。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和体检,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规舞弊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不一致之处,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学院招生宣传须经招生工作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未经招生就业处授权,私自宣传导致的招生问题,后果由宣传单位自负。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院招生就业处。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批准签发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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