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30 编辑:考研派小莉 推荐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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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已经公布,招生章程是收费标准等重要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及招生省份主管部门有关招生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含艺术类)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我校代码:国标代码12804,我校在各招生省份代码以各省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我校办学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科学园龙眠大道629号。


第四条 学校简介: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位于江苏省南京市。学院创办于1953年,办学历史悠久,2001年6月,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独立升格为高等职业院校。


第五条 我校经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招收专科生。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我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我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学校招生就业处。


第八条 我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市招生宣传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招生宣传工作组成员由学校在职教师组成。


第九条 我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我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招生计划根据我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确定我校分省生源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我校根据各省生源情况及各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确定提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三条 我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我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学院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四条 考核方式:学生参加各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


第十五条 我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我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我校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我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十九条 普通类、艺术类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对于进档考生,我校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结合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的录取方式。非艺术类录取时,当考生投档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并安排专业。艺术类录取时,对于进档的同分(投档成绩相同)考生,依次比较美术省统考成绩、语文数学两科之和。


第二十条 普通高考招生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我校的公共外语课目前仅开设英语课程。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我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我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我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苏价费[2014]136号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文科类专业4700元/学年,理科类专业5300元/学年,工科类专业53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6800元/学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为人民币1200元/学年。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我校设有奖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国家党员结对帮扶、企业奖助学金、路费补助、生活费补助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 我校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科学园龙眠大道629号;邮政编码:211188;招生咨询电话:4001151152、025-86115806、86115809;电子信箱:zsjyc@njitt.edu.cn招生监督电话:025-86115885;我校招生信息网址:http://zs.njitt.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及学院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2021年04月


本文来源:http://m.okaoyan.com/gaozhaobang/zhangcheng/6670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