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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太原学院招生章程已经公布,招生章程是收费标准、奖助学金等重要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太原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学校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太原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太原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拨、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 太原学院
第四条 学校代码:11242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六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办学形式: 全日制
第九条 录取通知书签发人:院长:郭丕斌
第十条 办学地点:
汾东校区 太原市唐槐产业园区汾东大街7号
邮政编码:030032
府东校区 太原市杏花岭街2号
邮政编码:030001
滨河校区 太原市南内环街南二巷6号
邮政编码:030012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并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发展需要,拟定招生计划,制定学校招生政策。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是学校组织和开展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招生工作接受纪检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省教育厅核准的招生计划总数,并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学校发展思路及毕业生就业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五条 太原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教育部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同意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八条 文史类、志愿顺序(不含专业服从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生录取专业;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按单科成绩依次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考生单科成绩排序的顺序是:文史类:语文、数学、文科综合;理工类:数学、语文、理科综合;若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若服从专业调配,将调配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配,则予以退档。
第十九条 翻译专业要求考生的考试语种为英语。学校公共外语教学只安排英语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条 分数线。美术类专业(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书法学)进档考生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时,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音乐类专业(音乐表演和舞蹈编导专业)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招收普通类专业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招收艺术类专业时,考生达到文化课和专业课相应批次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美术类专业按文化课成绩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音乐类专业使用专业课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排序后按专业志愿清进行录取。
第二十二条 专升本各专业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所报专业,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按教育部和各省(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网站进行查询。
第二十四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入学
第二十五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专业山西省晋发改收费发【2018】293号文件标准。
第二十七条 为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遵照国家政策,学校设立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同时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选一次。此外,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可以申请,通过劳动获取一定报酬;学校设有特困生补助和突发性困难补助,用于补助特困生和突发性困难学生;对于家庭经济极其困难的学生由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可减免学费。
第七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颁发太原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太原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九条 学校网址:www.tyu.edu.cn
第三十条 招生咨询电话:
0351-8378227 0351-8378228
传真: 0351-8378228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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