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30 编辑:考研派小莉 推荐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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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收费标准、奖助学金等重要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以及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和校址。学校校名全称为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并以此校名颁发学历证书。校址(含校区名称)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林街280号。


第三条  办学性质、类型和层次。性质:公办;类型:全日制普通高职;层次:普通高职(专科)。


第四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体制,深入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简介。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是浙江省人民政府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省部共建、以商贸流通类专业为主体的公办高职院校。其前身是创办于1979年的浙江供销学校和创办于1984年的浙江省供销社职工学院。学校为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建设单位(简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成立由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研究并决定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招生新生录取工作;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科学研究。


第八条  成立由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纪律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依据。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条  招生就业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生源计划寄(送)到各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并按规定时间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和办法


第十一条  我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省外一般不超过110%;省内首轮投档一般为1:1。具体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我校在非志愿须满足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三条  我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进档考生根据“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四条  对于最低录取分相同考生的处理。优先考虑综合素质评价和相关单科成绩高低录取。不分文理的省份单科顺序排列:语文、数学、外语、选考科目单科成绩;分文理的省份单科顺序排列:文科为语文、外语、数学;理科为数学、语文、外语;浙江单独考试招生单科顺序排列:专业理论、语文、数学。


第十五条  我校对于国家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均予以认可。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六条  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除应用日语专业以日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外,其他专业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  我校所有专业没有男女生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我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我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我校按浙江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杂费,每年公布招生计划时同时公布收费标准。住宿费1200元/人/学年。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有关证明在当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在入校后向学生处申请办理贷款、缓交等手续。


第六章  招生咨询及录取查询


第二十三条  我校招生的详细信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


1、学校招生网站(http://zs.zjiet.edu.cn)


2、学校招生咨询热线:0571-85126932、85128623


3、E-mail:jmzs@163.com


4、微信订阅号: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zjjmzs)


第二十四条  我校招生录取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的监督,考生和家长可以通过信函或电话向我校招生录取监察办公室反映情况或投诉。投诉电话:0571-86929912。


第二十五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同时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活动,请谨防招生诈骗,任何承诺与学校无关。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专业的招生、录取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省级招生部门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省级招生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2021年5月起实施,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m.okaoyan.com/gaozhaobang/zhangcheng/6658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