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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2021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工作的通知》(教学〔2021〕1号)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办学宗旨,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国标代码:10525,湖北招生代码:C131。
英文名称:Hubei University of Automotive Technology。
地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167号。
第三条 学校是一所隶属湖北省人民政府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选拔,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经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录取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招生与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招生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联系电话:0719-8238223,传真:0719-8261974。
网址:http://zs.huat.edu.cn。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遵循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统筹考虑各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历年生源质量及就业情况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学校在各地的招生计划数,编制本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并报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审批。
第九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按教育部规定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等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四章 招生类型及录取原则
第十条 普通高考考生须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其他类型考生按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
第十一条 学校调档比例按生源所在省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将考生利益放在第一位,尽量满足考生专业志愿。对于进档的考生,学校依据“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如考生所填志愿都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者,根据考生成绩在允许调剂的专业范围内调剂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投档成绩相同时按考生高考文化成绩总分(不含政策性加分)高者优先录取;考生统考成绩总分也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理工类为“数学+综合”,文史类为“语文+综合”。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依照所在省份招生政策规定执行。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认可当地考试招生机构规定的面向全国高校招生有效的加分项目和分值。学校在录取和安排专业时以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为准。
第十四条 英语专业及翻译专业不招收有发音和听力障碍考生。所有专业外语教学语种以开设英语为主。
第十五条 报考艺术类(美术)专业的考生,应参加所在省美术类专业统考且达到本科合格标准,招生录取时直接认可并使用省统考成绩,投档成绩按所在省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车辆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原则上只录取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且英语单科成绩须达到及格线以上。
第十七条 学校招收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材料物理、新能源材料与器件、设计学类、工业设计等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
第十八条 车辆工程专业在四川省招生批次为第一批本科录取。
第十九条 机械工程学院:机械类(含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测控技术与仪器、工业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机械类(含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焊接技术与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金属材料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艺术与设计学院:设计学类(含产品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大类招生,学生按规定修完学科类基础课程后,在高年级实行专业分流培养。
第二十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学费标准以当地省级招生部门公布为准。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复查。不符合要求者,学校将根据复查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一周未报到且未请假者,将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后,在三个月内由于身体等原因学校劝退者,可退学费和住宿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有新生奖学金,对录取并报到的优秀新生进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并实施一系列配套措施,形成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为辅的资助体系。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授权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招生与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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