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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江汉大学招生章程已经公布,招生章程是收费标准、奖助学金等重要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江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2021年4月27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精神,深入实施高工作(简称招生工作,下同)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江汉大学(国标代码:11072),注册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三角湖路8号(邮政编码:430056)。学校网址:www.jhun.edu.cn,招生就业信息网:zjc.jhun.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公办、综合性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四条 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为:普通体育类学生、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地方专项计划学生、对口援疆计划学生)、运动训练专业单招学生。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是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由校长、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面领导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等,并对招生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七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决策咨询、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由校长、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学生、杰出校友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审议招生政策和制度,监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维护招生公平公正。
第八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设在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招生政策和规定,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在湖北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以及促进地方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预留少量计划。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踊跃、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
第十二条 学校将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后的分省分专业计划,按要求报送到各省招生考试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并通过各省级招办和其它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入学考核
第十三条 报考全日制普通本科的考生(除运动训练专业考生、部分高水平运动队考生外)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考运动训练专业和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须参加按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组织的专业测试和文化考试。
第十四条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按生源所在省级招办要求,参加相关专业课统考、学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具体要求以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五条 报考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生源所在省组织的体育专业术科测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和分数线以上并已投档的考生中,德智体美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05%,对招生计划量大的省份,学校可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十八条 学校原则上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委员会有关考生加分的政策。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分数优先、结合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通过征集志愿录取。对于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同时,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的专业志愿须符合我校的选考科目要求。学校不录取无我校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学校原则上遵循考生专业志愿,以考生投档排序成绩为准,分数高者优先录取。对部分报考超额或缺额专业,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学校根据生源和志愿情况,对相关专业和计划进行调增或减停,实行调剂录取,其中: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只能在同一专业组内调剂录取。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作退档处理。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
第二十一条 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在文化投档成绩达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成绩合格并已投档的考生中,按以下规则录取:对有规定投档成绩的省份,按生源所在省的投档规则和投档成绩排序录取;对没有规定投档成绩的省份,按综合成绩 [专业统考成绩×60%+文化投档成绩×40%]排序录取,如综合成绩相同,则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
第二十二条 音乐舞蹈类专业,在文化投档成绩达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成绩合格并已投档的考生中,按以下规则录取:对使用专业统考成绩的湖北、山东省,按专业联考成绩排序录取,如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成绩排序录取;所有音乐舞蹈类专业身高均须达到规定的标准,且相关专业考试科目须符合下列要求:
湖北省、湖南省
音乐表演(器乐表演)专业:主科器乐须为钢琴、小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单簧管、长笛。
音乐学(合唱与指挥)专业:主科器乐须为钢琴。
山东省、江西省
音乐学专业:主项或副项须为声乐。
音乐表演(器乐表演)专业:主项须为钢琴、小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单簧管、长笛。
音乐表演(声乐表演)专业:主项须为声乐,副项不限。
音乐学(合唱与指挥)专业:主项或副项须为声乐,且器乐种类必须为钢琴。
广东省
音乐学(合唱与指挥)专业:器乐种类须为钢琴。
所有省份舞蹈表演专业不招体育舞蹈、街舞、健美操等考生。
第二十三条 表演(服装表演与设计)专业,在文化投档成绩达到所在省规定的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成绩合格并已投档的考生中,按以下规则录取:对使用专业校考成绩的甘肃省,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如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成绩排序录取;对使用专业统考成绩的湖南省,实行非平行志愿并按专业统考成绩排序录取,如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成绩排序录取;对使用专业统考成绩的湖北省,按湖北省投档规则和投档成绩排序录取;所有服装表演专业身高均须达到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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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时,对于文科和理科(含首选科目为历史和物理,下同)分别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按照文理科分别排序录取;对于不分文科和理科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录取时不分文理、统一排序;若生源所在省份有特殊规定的,则按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体育类专业(不含运动训练专业)在专业术科成绩和文化投档成绩均达到所在省规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并已投档的考生中,按生源所在省相关投档规则和投档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六条 运动训练专业实行单独招生,由学校确定录取标准,经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审批录取,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具体录取标准按当年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简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高水平运动队录取按当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规定执行。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用于本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高水平运动队等招生项目。
第二十八条 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外语单科成绩一般应不低于110分(满分150分),录取时可根据生源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外,下列专业考生身高须达到规定的标准:
音乐学、音乐表演(器乐表演)专业:男生1.65米(含)、女生1.55米(含)以上;
音乐表演(声乐表演)、音乐学(合唱与指挥)专业:男生1.70米(含)、女生1.58米(含)以上;
舞蹈表演专业:男生1.70米(含)、女生1.60米(含)以上;
表演(服装表演与设计)专业:男生1.80米(含)、女生1.65米(含)以上。
第三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只在明确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中录取,且录取后不得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 外语类专业只招本语种和英语考生;英语(英日双语实验班)专业只招英语考生,其它本科专业原则上不受语种限制,但进校后公共外语课程以英语为主。另外学校开设有大学日语、大学德语和大学法语等语种课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一个语种修读。
第六章 收费及奖、助、贷学金
第三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教材费等费用。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包括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按湖北省物价局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制定了一系列学生奖励、勤工俭学、助学贷款等方面的制度。学校设立了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标兵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励志奖学金、省(市)政府奖学金、社会团体(单位)、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学金等。
第三十四条 凡取得江汉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在生源所在地办理。同时,还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三十五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学校积极为贫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实践机会,推荐和安排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进行全面的入学资格复查,对艺术、体育类专业等特殊类型录取新生开展入学专业复测。复查不合格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七条 学生修满规定的学业学分,成绩合格,由江汉大学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江汉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校通过校园网(www.jhun.edu.cn)和招生网(jdzs.jhun.edu.cn)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及录取结果。学校招生咨询电话:027-84237298。微博:http://weibo.com/jhunzjc;微信:江汉大学本科招生。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也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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