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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标码:14425)
第三条 学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东街9号。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五条 办学层次:高等专科
第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 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章程,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条件及招生计划
第九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的有关文件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十条 2021年学校在黑龙江、河南进行招生。
第十一条 学校2021年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依照教育部和各省考试院制定的相关政策,对符合加分、降分条件的投档考生按政策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理工类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对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黑龙江省内招收专业:学前教育、早期教育、小学英语教育、音乐教育、艺术。黑龙江省外招收专业:学前教育、早期教育、小学英语教育、空中乘务、音乐制作。
第十七条 关于黑龙江省内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音乐教育、音乐制作:专业成绩使用黑龙江省音乐类统考成绩。考生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术科)成绩需达到黑龙江省考试院划定的艺术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音乐学类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综合分相同,则按专业课成绩排序;如专业课成绩也相同,再按文化课成绩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成绩。对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书画艺术:专业成绩使用黑龙江省美术类统考成绩。考生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术科)成绩需达到黑龙江省考试院划定的艺术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美术类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关于黑龙江省外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音乐制作:湖南省考生使用湖南省艺术类(音乐类)统考成绩,达到湖南省考试院划定的艺术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总成绩(文化课成绩+术科)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关于黑龙江省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体育教育:专业成绩使用黑龙江省体育类统考成绩。考生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术科)成绩需达到黑龙江省考试院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体育类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关于空中乘务专业考生录取规定:该专业男女生不限。考生须通过我校视频面试),取得面试合格后方可报考,否则不予录取。
第二十一条 关于新高考改革试点省份录取原则:依据综合改革试点省份相关规定,按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成绩。
第二十二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 录取时,小学英语教育专业限英语考生报考,其他专业无语种限制。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学费标准依据《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办高等学校职业教育专科专业学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17】37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符合证书。
第二十六条 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校内资助,用以奖励和帮扶品学兼优及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国家助学金和校内资助,学校会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七条 按照《黑龙江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升入本科高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对成绩优秀者,学校可推荐参加黑龙江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专升本考试,被本科院校录取后可进入本科院校就读。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或者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或者转学,按照《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转专业 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招生计划、专业介绍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三十条 学校网址:https://www.hayouzhuan.org.cn/
招生网站:https://www.hayouzhuan.org.cn/zsw/main.htm
招生咨询电话:0451-87900509、18946052804、18946104253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就业指导中心)起草,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后颁布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骞
副组长:陈永昕、胡宁、王辑明、于立新
成员:招生办(就业指导中心)、各系部及各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任:于立新
副主任:刘波、王晓锋
成员:各系部招生工作负责人
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
组 长:王辑明
成 员:杜丹丹、李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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