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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环境工程学院研究生奖学金体系主要包含河北环境工程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补贴补助、国家奖学金等,小编为各位同学整理的河北环境工程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多少信息如下,供各位了解河北环境工程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多少政策、评选条件和奖学金什么时候发等常见问题,以便快速了解河北环境工程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多少的各方面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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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奖学金的种类、金额及评定条件
第一条  学院设立奖学金种类及金额如下:
(一)适用普通高职学生的奖学金种类及金额
1、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次,按照《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暂行)》申报及评定,每学年评定一次;
2、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次,按照《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暂行)》申报及评定,每学年评定一次;
3、可持续发展教育国际奖学金:1000-3000元/人·次,按《可持续发展教育国际奖学金章程》申报及评定,每学年评定一次;
4、“三好学生”奖学金:500元/人·次,每学年评定一次;
5、蓝天奖学金:一等:400元/人·次;二等:200元/人·次;三等:100元/人·次;每学期评定一次;
6、优秀新生奖学金:1000元/人·次,每学年评定一次;
(二)适用成人专科学生的奖学金种类及金额
蓝天奖学金:一等:200元/人·次;二等:100元/人·次;三等:50元/人·次;每学期评定一次;
第二条  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凡取得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籍或经批准暂缓注册的经济困难学生(已经学院认定)可以申请各类奖学金。
(一)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对改革开放有正确认识。
2、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有良好的公德,自觉抵制不文明的思想和行为。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积极参加教学实践,学习成绩优秀。
4、热爱劳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院、系(部)、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6、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在班级排名前35%名(优秀新生奖学金不计此项)。单科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或中(含中)以上。
(二)评定期限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
1、 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公安部门处罚者。
2、 违反学院纪律,受到纪律处分者。
3、 有课程缺考者。
4、 缓考(因公经学生处核准的除外)补考及重修者。
5、 有旷课等其他违纪行为,不宜参加评定者。
(三)有考试作弊行为者,取消在校期间各类奖学金评定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不得评定各类奖学金。
第三条  各类奖学金评定标准:
(一)三好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标准:
1、符合《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生评优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学年被评为院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2、本学年中第一学期获得蓝天奖学金,第二学期具备蓝天奖学金评定条件;
3、三好学生奖学金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申请并评审。
4、评定比例不超过班级人数的5%。
(二)蓝天奖学金的评定标准:
1、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排名位于班级前35%名;
2、单科成绩均在70分及以上,五级记分制的课程成绩“中”及以上;
3、蓝天一等奖学金的评定比例为班级人数的5%,成绩标准为单科成绩85分及以上(五级记分制的课程成绩良好及以上),按综合测评中学业表现分排定次序;
4、蓝天二等奖学金的评定比例为班级人数的10%,成绩标准为单科成绩75分以上(五级记分制的课程成绩“中”及以上),按综合测评中学业表现分排定次序;
5、蓝天三等奖学金的评定比例为班级人数的15%,成绩标准为单科成绩70分以上(五级记分制的课程成绩“中”及以上),按综合测评中学业表现分排定次序。
(三)优秀新生奖学金评定标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优秀新生奖学金:
1、第一志愿报考我院,文科高考成绩为全院最高者;
2、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理科高考成绩为全院最高者;
3、第一志愿报考我院,艺术类文化及术科考试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本科控制分数线且术科考试成绩为全院最高者;
4、第一志愿报考我院, 体育类文化及术科考试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本科控制分数线且术科考试成绩为全院最高者。
第二章  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第四条 奖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按期评审,一般在新学期开学前五周内进行完毕;奖学金获得者填写奖学金评定表,并装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 奖学金的申请:
(一)凡在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均可依据本办法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适用于本人的各类奖学金,填写中环院奖学金申请表。
(二)在同一评定时间内,学生只能申请上述奖学金中的一种;学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审程序为:
(一)个人申请;
(二)班级、辅导员初审;
(三)系(部)初评、公示;
(四)学生工作处审核、公示;
(五)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七条  奖学金评审的复议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之日起3天内向本系(部)提出申请复议;系(部)应在接受复议申请后2天内作出答复;如学生对本系(部)答复仍有异议,可在系(部)作出答复后3天内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受复议申请后2天内综合审查后作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奖学金的颁发
第八条  奖学金的颁发
(一)学生工作处制定学生奖学金发放表;
(二)主管院领导批准;
(三)财务处借支奖学金;
(四)学院或各系部、班级组织颁奖仪式颁发奖学金(学生签字领取)和荣誉证书。
第九条 奖学金的诏回:在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利用所获奖学金请客吃饭,铺张浪费者,学院将诏回所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各社会团体或个人在我院设立奖学金,其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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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中央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
中央财政对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简称中央高校)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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