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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大学研究生奖学金体系主要包含沈阳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补贴补助、国家奖学金等,小编为各位同学整理的沈阳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政策信息如下,供各位了解沈阳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政策政策、评选条件和奖学金什么时候发等常见问题,以便快速了解沈阳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政策的各方面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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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大学考研学费奖励通知

1、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初试成绩在各专业前五名者,奖励3000-5000元的优秀入学奖学金;
  2、第一志愿报考,并被我校录取者,优先使用国家计划内指标(即公费);
  3、学校为以国家计划内录取的考生提供普通奖学金,并设立奖励基金,同时提供勤工助学及助管、助研、助教岗位;
  4、对考取我校的研究生,在培养过程中表现特别优秀者,如本人有意向,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经人事处审定后,签订毕业后留校服务协议;
  5、签订毕业后留校服务协议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读博士者,按学校人事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吸引优质生源,鼓励研究生刻苦学习、潜心 研究、全面发展,奖励在学习、研究与实践等方面表现优秀 的研究生,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公平、公正地落实 各项研究生奖助政策,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 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入 学、生源、在学)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三 助一辅”岗位津贴。
第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 入、社会捐助、导师部分科研经费等,建立动态的、以提高 培养质量为出发点的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
第四条 研究生仅可在入学时申请一次学业(入学)奖 学金和学业(生源)奖学金,并可兼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学业(在学)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于每年9月组织评选,在 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申请。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 按月(每年按10个月发放)领取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可于每 年9月申请“三助一辅”岗位。
第五条 学校在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在学) 奖学金名额时,应在各培养学院研究生规模的基础上,对培 养质量较高的培养学院、重点学科、国家及区域经济发展亟 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各类 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申请条件与要求
第六条 申请奖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籍研究生可申请奖 助学金,但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人事档案未转入我校的或超 出学制规定年限的研究生只能申请单项奖学金。
第七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 治上要求进步,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二)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心理素质健康;积极 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有集体荣誉感及团结协作精神。
(三) 课业成绩优秀,在学期间全部学位课程平均成绩 在85分及以上。科研情况特别优秀的研究生,因课业成绩未 达到上述分数要求而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应至少满足下列条 件之一:
1. 本人以第一作者或导师(备案导师)为第一作者、本 人为第二作者公开出版(非检索)第一署名单位为沈阳大学 的一类论文1篇;
2. 本人以第一作者或导师(备案导师)为第一作者、本 人为第二作者公开出版(非检索)第一署名单位为沈阳大学 的二类论文2篇;
3. 获得职务发明专利公开及以上(除导师外,学生排名 第一)2项。
(四) 科研水平和专业素养较强,具有独立科研或创作 能力。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不得参与国家奖学金 评奖活动:
1. 非脱产学习或定向培养学习的全日制研究生;
2. 当年毕业的研究生;
3.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4. 在学期间有补考、重修或不及格科目者;
5. 在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 者;
6. 有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者;
7.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8. 未按学校规定时间缴纳学费、宿费及未注册者;
9. 超出学制规定年限者。
第八条申请学业奖学金的条件
(一)学业(入学)奖学金
入学奖学金是为重点学科、国家及区域经济发展亟需的 学科(专业)新入学研究生设立,破格录取的硕士研究生不 能参与该项奖学金的评定。一等奖学金应在第一志愿录取的 新生中确定,二等奖学金应在调剂录取的新生中按综合成绩 排名确定(具体名额以当年公布数量为准)。
(二) 学业(生源)奖学金
生源奖学金是为吸引优质生源,提高生源质量而设立。
参评的博士研究生应为硕士就读于“双一流”建设高校 或建设学科(全日制);参评的硕士研究生应为本科就读于 “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建设学科(全日制)。
(三) 学业(在学)奖学金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上 要求进步,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 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2.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心理素质健康;积极参加 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有集体荣誉感及团结协作精神。
3. 课业成绩良好,具有较强科研水平或独立创作能力。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不得参与学业(在学)奖 学金评奖活动:
(1) 定向培养学习的全日制研究生;
(2)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3) 在学期冋有补考、重修或不及格科目者;
(4) 在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 息者;
(5) 经查实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
(6)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7) 未按学校规定时间缴纳学费、宿费及未注册者;
(8) 超出学制规定年限者。
第九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条件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 日制非定向在籍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或人事档案未转入 我校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国家助学金按规 定学制年限发放,提前毕业的研究生按实际在校月份发放, 超出规定学制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发放。在学制期限内,由于 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发放 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第十条 申请“三助一辅”岗位的条件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由学校设立,包括教学助理、 科研助理、管理助理和学生辅导员。申请“三助一辅”岗位 的研究生要求思想品德良好、遵守校规校纪、责任心强、学 有余力。学生辅导员岗位要求有学生干部工作经历且为中共 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课程考核不及格或违反校纪校规者不 得申请。
(一) 教学助理:简称“助教”,负责课程的辅助教学 工作,原则上研究生只能承担低于本人学历层次的辅助教学 工作。
(二) 科研助理:简称“助研”,负责科研项目的资料 收集、社会调查、文献检索、科学实验、理论研究等工作, 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量由设岗的研究生导师确定。
(三) 管理助理:简称“助管”,负责学校各学院、各 职能部门的行政管理辅助工作。助管的聘期一般为一学年, 工作量至少为每周10小时。临时助管的聘期和工作量根据实 际需要确定。
(四)学生辅导员:负责协助辅导员(兼职班主任)做 好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独立或协助辅导员(兼职班主任)开 展学生活动,努力为学生服务。
第三章奖助标准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由省教育厅下达)
类别 博士 硕士
标准 30000元/人/年 20000元/人/年
 
第十二条学业奖学金
 
(一)学业(入学)奖学金
类别 博士 硕士一等 硕士二等
标准 18000元/人 12000元/人 10000元/人
 
 
(二)学业(生源)奖学金
类别 博士 硕士
标准 30000元/人 5000元/人
 
 
(三)在学奖学金
类别 博士 硕士
等级 一等 二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比例 50% 50% 10% 20% 50%
标准 18000元/人 15000元/人 6000元/人 5000元/人 4000元/人
 
第十三条 单项奖学金(名额不限)

(一)学科竞赛奖
获奖类别 获奖等级
国家级竞赛(个人或团队) 一等 二等 三等    
省级竞赛(个疽团队)       一等 二等 三等
市级發(个人或团队)         一等 二等
MWft (元) 4000 3000 2000 1000 500 300
 
说明:奖项级别由学校统一认定,同一竞赛不同层次获奖按最高级别发放。
 
(二)学术论文奖
获奖类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SCI1 区 SCI2 区 9CI3、4 区, SSCI, A&HCI
(元) 4000 3000 2000 1000 500 300
说明:1.SCI分区按中科院JCR分区标准执行;2.获奖论文超出学位论文 额定数量之外的方可申请奖励。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计发,博士 研究生4000元/人/月(每月由学校统一发放3000元/人,由 博士生导师科研经费发放1000元/人;博士生导师可以利用 科研经费进一步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助学金,以不超过8000 元/月为限),硕士研究生600元/人/月。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津贴的指导标准为 400-800元/人/月,根据岗位要求及工作量确定具体津贴额 度。
第四章组织机构与评审办法
第十六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 各类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的总体工作,审核奖学金名额分配方 案,指导各培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工作,裁决学 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 院,由研究生院负责办公室具体工作,统一保存奖学金评审 资料及评审结果,保存期限为研究生毕业后一年。
第十七条各培养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若干名,委员中 应包括导师、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及研究生代表。各评审委 员会依据本办法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申请的组织、初步 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奖助学金评审办法国家助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由研究生院按相关条件要求直 接审核确定。学业(入学)奖学金和学业(生源)奖学金依据考生类 别、来源、综合成绩等入学情况,由研究生院在招生初试和 复试期间直接审核确定。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在学)奖学金的评定釆用量化考核 方法计算得分,考核内容包括课业成绩(A)、科研水平(B)、 综合素质(C)三项。课业成绩考查研究生在学期间全部学位 课的平均成绩;科研水平考查研究生在学期间所取得的全部 学术成果;综合素质考查研究生在学期间(含入学前取得的 外语等级和职业资格)的日常综合表现。量化考核指标见附件《沈阳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量化考核指标》。各年级量 化得分计算方法如下:
研二年级量化得分=A*40%+B*40%+C*20%
研三年级量化得分=A*20%+B*60%+C*20%
各培养学院评皆委员会将量化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总分相 同者,按课业成绩、科研能力、综合素质顺序,单项得分高 者优先;如仍相同,由学院评审委员会投票决定。各培养学 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推荐人选名单后,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 批。
第十九条“三助一辅”岗位的评聘办法
各设岗部门(或导师)填写《沈阳大学研究生“三助一 辅”岗位需求表》,研究生院及相关部门核定后在网站上予 以公布。“三助一辅”岗位管理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 择优聘用、定期考核、按劳付酬”的原则,岗位聘任实行合 同管理。“三助一辅”岗位的考核工作,由设岗部门(或导 师)负责,从事“三助一辅”岗位工作的研究生应于聘期结 束前一周向设岗部门(或导师)提交书面总结,各设岗部门 (或导师)应于聘期结束时对其工作予以考核。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在学)奖学金的研 究生,本人需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沈阳大学研究生学业(在学)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研 究生奖学金计分表》(附相关支撑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培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 请。培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委员对申请 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审核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学术组 织、研究生导师及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的意见,依照本办法 进行客观、公正的审核。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推荐人选名 单后,应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 提交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批,学校评审的最终结果应在研 究生院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 可在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培养学 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 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间直接向校研究生奖学金 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二条 如发现已获奖学金的研究生在评选过程中 有弄虚作假、欺骗等行为,将取消其奖励,追回已发奖学金, 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申请“三助一辅”岗位,需填写《沈 阳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申请审批表》。助研岗位由 导师选聘,助教、助管、学生辅导员岗位由设岗部门选聘。 所有选聘结果需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 的终止,由设岗部门(或导师)提出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核、 备案后,自备案之日起,停发“三助一辅”岗位津贴。
第六章资金管理与监
第二十四条国家助学金和“三助一辅”岗位津贴按月 发放,其他奖学金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金额一次性 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颁发荣誉证书,同时将获得研究生奖学 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对 研究生奖助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临时设立的研究生其它奖助学金按设立人 (单位)的要求组织评审,证书及奖金由设立人(单位)负 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沈阳 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沈大校发[2017]42号)同 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沈阳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政策,研究生第一年入学奖助金等级依据考研成绩而定。推荐免试的同学可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沈阳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政策,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优秀者,也能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其他的同学则获得根据考研入学成绩获得相应不同等级的奖助学金。
沈阳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政策,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及各大院校奖学金、私人助学奖学金等,院校及私人奖学金额度各个院校有所不同。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中央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
中央财政对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简称中央高校)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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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讯地址: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54号(沈阳大学研究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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