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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林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体系主要包含西南林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补贴补助、国家奖学金等,小编为各位同学整理的西南林业大学奖学金信息如下,供各位了解西南林业大学奖学金政策、评选条件和奖学金什么时候发等常见问题,以便快速了解西南林业大学奖学金的各方面注意事项。
西南林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4.5万名在读研究生。其中,博士研究生1万名,硕士研究生3.5万名。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高等学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和预算。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第七条每年4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每年5月3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相关高校。
第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高等学校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四章评审组织
第九条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
第十条高等学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高等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中央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高校评审情况和结果汇总后,填制《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2)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3),每年10月31日前,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六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高等学校应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日常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科研院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西南林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助学金管理三个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3〕3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设立“西南林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在学习、科研中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基于不同的奖励等级,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我校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等级、比例与标准见下表:学生类别 | 奖励等级 | 奖励比例 | 奖励标准(元) |
博士研究生 | 一 | 20% | 10000 |
二 | 80% | 7500 | |
硕士研究生 | 一 | 20% | 8000 |
二 | 60% | 6000 | |
三 | 20% | 4000 |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以考生入学考试的初试和复试的综合成绩作为学业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在校期间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一)一等奖学金。博士研究生须上一学年在权威期刊公开发表论文或取得成果奖励,且课程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
(二)二等奖学金。博士研究生须上一学年在权威期刊公开发表论文或取得成果奖励,且课程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一)以考生入学考试的初试和复试的综合成绩作为学业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在进行综合成绩排名时,优先顺序为:推荐免试考生、第一志愿考生、调剂志愿考生。
(二)破格录取的考生,不参加新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但在校学习期间可参加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三)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新生,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直接评定为三等。
第九条 在校期间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一)一等奖学金。硕士研究生须上一学年在学术期刊公开发表论文或取得成果奖励,且学位课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
(二)二等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学位课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三)三等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学位课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
第十条 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审1次,一般在秋季学期进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只能用于本学年,不得跨学年使用。
在读博士研究生符合学业奖学金一等评选条件的人数,以及在读硕士研究生符合学业奖学金一等或二等评选条件的人数,多于该奖励等级的分配名额,按实际分配名额评选;符合评选条件的研究生人数少于该奖励等级的分配名额,按照实际人数评选,剩余分配名额转入下一奖励等级。
第十一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二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十三条 提前毕业和超过规定学制年限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均不再参加学业奖学金评选。
第十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新生,须办理新生入学报到手续并取得学籍后再行发放学业奖学金。休学的研究生须办理复学手续并按要求交纳学费后再行发放学业奖学金。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参评学年有违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等情形的,不能参评学业奖学金。已经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被发现有上述情况者,或毕业班研究生离校前受到学校处分者,均撤销该学年学业奖学金获奖资格并收回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和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的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研工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料由研究生院(研工部)统一保存。第十七条 各学院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学科(学位点)建设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和《西南林业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本学院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报和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八条 各学院的初评结果必须在学院范围内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九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各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的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条 学校财务处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各学院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学院初评、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金管理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级研究生起施行。原《西南林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西南林〔2014〕89号)同时废止。
西南林业大学奖学金,研究生第一年入学奖助金等级依据考研成绩而定。推荐免试的同学可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西南林业大学奖学金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优秀者,也能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其他的同学则获得根据考研入学成绩获得相应不同等级的奖助学金。
西南林业大学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及各大院校奖学金、私人助学奖学金等,院校及私人奖学金额度各个院校有所不同。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中央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
中央财政对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简称中央高校)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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