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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体系主要包含北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补贴补助、国家奖学金等,小编为各位同学整理的北华大学奖学金信息如下,供各位了解北华大学奖学金政策、评选条件和奖学金什么时候发等常见问题,以便快速了解北华大学奖学金的各方面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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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积极性,创建培养创新型人才平台,形成研究生教育的激励机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设立"北华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北华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下称"研究生奖学金")。为保障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获得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努力学习,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第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指导教师评价、培养单位审核、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依据本办法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机构

  第五条  研究生工作部(处)为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名额分配、最终审定及评定过程中的督促检查等工作。研究生奖学金的发放工作由计财处负责。
  第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设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各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负责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汇总、报审等工作。工作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成员为本单位负责研究生工作人员和导师等。
第三章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发放对象与办法

  第七条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发放对象为档案及工资关系转入我校的全日制统招非定向和自筹研究生,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0元。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不享受研究生基本奖学金。
  第八条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发放办法:为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发放对象者,于入学第二年六月初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北华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申请表》,由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在核实研究生档案及工资关系的基础上,集体评审形成意见并由评审工作小组组长签字同意,报送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备案后发放。
  第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发放研究生基本奖学金
  1、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2、学年内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等行为者;
  3、申请延期答辩者;
  4、其他原因不应发放者。
  
第四章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第十条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评定比例按同年级、同专业确定,一般为研究生总数的55%。对于人数较少,难以核算名额的,由研究生工作部(处)会同有关培养单位在总量控制下,比照评定条件确定。研究生优秀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于学年年末进行。优秀奖学金的等级、金额及奖励比例:
 类 别        等 级    金 额(元/年)    比 例(%)
  硕士研究生    一等        3000             5
               二等        2000            10
               三等        1000            40
  第十一条 研究生入学后第一学年优秀奖学金的评定,根据入学时初、复试成绩以及一年来各专业研究生的课程成绩、作业完成情况、政治表现、出勤率等综合考评情况进行排序确定。
  第十二条 第二学年后优秀奖学金的评定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本学年研究生发表论文及检索情况、科研成果、发明专利、专业课成绩、政治表现、学习态度等综合考评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评定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评定研究生优秀奖学金
  1、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2、学年内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等行为者;
  3、申请延期答辩者;
  4、其他原因不应发放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9级研究生开始实施。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奖助体系
我校研究生奖助体系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等。
1.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参照北华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享受奖助学金待遇。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为 20000 元/生/年。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优秀新生奖学金和普通学业奖学金。
优秀新生奖学金:
①一志愿录取的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985 工程高等学校毕业生奖励 10000 元/生,211 工程高等学校毕业生奖励 8000 元/生,其他公立高等学校毕业生奖励 5000 元/
生。
②调剂录取的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985 工程高等学校毕业生奖励 8000 元/生,211 工程高等学校毕业生奖励 5000 元/生,其他公立高等学校毕业生奖励 3000 元/生。
普通学业奖学金:一等普通学业奖学金标准为 6000 元/生/年、二等普通学业奖学金标准为 4000 元/生/年、三等学业奖学金标准为 2000 元/生/年。
2.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可申请助研、助教、助管岗位,按相关规定发放津贴补助。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中央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中央高校负责组织实施。中央高校应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中央财政对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中央高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可分档设定奖励标准),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中央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八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 中央高校应建立健全与本校研究生规模和管理机构相适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机制。
  第十条 中央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一条 中央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基层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中央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中央主管部门和中央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教育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精神,确定地方财政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支持力度,制定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北华大学奖学金,研究生第一年入学奖助金等级依据考研成绩而定。推荐免试的同学可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北华大学奖学金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优秀者,也能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其他的同学则获得根据考研入学成绩获得相应不同等级的奖助学金。
北华大学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及各大院校奖学金、私人助学奖学金等,院校及私人奖学金额度各个院校有所不同。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中央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
中央财政对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简称中央高校)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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