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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研究生学费奖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各类奖学金的评审工作,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锐意创新、全面发展,根据设奖人的设奖宗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奖励种类和范围
  
第二条奖学金种类:
  (一)光华奖学金
  (二)东京奖学金
  (三)丸山奖学金
  (四)华藏奖学金
  (五)孝廉奖学金
  (六)宝钢奖学金
  (七)乌兰夫奖学金
  第三条奖学金奖励对象及奖励金额:
  (一)光华奖学金奖励理工科二、三年级优秀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
  (二)东京奖学金奖励在校文科及生态学优秀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奖励金额为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3000元。获奖者可以申请参加该奖学金的后续交流合作项目。
  (三)丸山奖学金用于奖励二、三年级优秀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奖励金额为2000元。本奖学金评奖条件按照二等奖学金评奖条件执行。
  (四)华藏奖学金奖励理工科二、三年级优秀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奖励金额为800元。
  (五)孝廉奖学金奖励文科二、三年级优秀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奖励金额为800元。
  (六)宝钢奖学金奖励二、三年级优秀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奖励金额为5000元。
  (七)乌兰夫奖学金奖励优秀博士毕业研究生和硕士毕业研究生。奖励金额为10000元。
  本条例所指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是指国家计划内非定向培养、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类型的我校在读全日制普通研究生。
  第三章评奖条件
  第四条博士生评奖条件:
  (一)一等奖
  1、热爱祖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并有突出表现;学风端正、品行优良、尊敬师长。
  2、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必修课各科成绩在85分以上,选修课各科成绩在80分以上(或良)。
  3、本评奖年度内(上年8月1日至本年7月31日),以第一作者身份在B类(含B类)以上期刊发表至少一篇论文。
  (二)二等奖
  1、热爱祖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并有突出表现;学风端正、品行优良、尊敬师长。
  2、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必修课各科成绩在85分以上,选修课各科成绩在80分以上(或良)。
  3、本评奖年度内(上年8月1日至本年7月31日),以第一作者身份在C类(C类)以上期刊发表至少一篇论文。
  第五条硕士生评奖条件:
(一)一等奖
  1、热爱祖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并有突出表现;学风端正、品行优良、尊敬师长。
  2、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必修课各科成绩在85分以上,选修课各科成绩在80分以上(或良),通过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3、本评奖年度内(上年8月1日至本年7月31日),以第一作者身份在D类(含D类)以上期刊发表至少一篇论文。
  (二)二等奖
  1、热爱祖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并有突出表现;学风端正、品行优良、尊敬师长。
  2、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必修课各科成绩平均在85分以上,选修课各科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或良),通过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3、积极承担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工作部交给的其他工作并圆满完成任务。
  第四章评审机构和办法
  第六条奖学金每年评一次。在评审之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订当年评选计划,报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各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7-9人组成,各学院研究生辅导员、团总支书记为评审小组当然成员。
  第八条申请者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奖学金申请表》,并附学习成绩证明、科研成果原件交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审验。
  第九条各学院经初评及内部异议,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报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后,研究生工作部公示获奖名单。
  第五章颁奖
  第十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通知设奖方有关人员到会颁奖。
  第十一条管理委员会对设奖方负责,保证评奖的公开、公正、公平。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条例所述论文是指反映科研成果的学术论文。
  第十三条申请者提交的科研成果的级别由内蒙古大学科学技术处鉴定。
  第十四条申请者提交的科研成果的作者必须是内蒙古大学。
  第十五条被SCI、EI、ISTP收录的国际会议文集中的论文,视作国外期刊论文一篇,其它公开出版的国际会议文集中的论文,视作国内非核心期刊论文一篇。
  第十六条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或教材,视作国内核心期刊论文一篇,以第二作者身份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或教材,视作国内非核心期刊论文一篇。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当年和次年的评奖资格。已经取得者,追回其奖学金及获奖证书。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学金者;
  (二)拖欠学费和住宿费;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校纪、政纪、党纪、团纪处分者。
  第十八条光华奖学金获奖师生中少数民族比例应高于少数民族在师生中所占比例。
  第十九条获同一项奖学金奖累计不得超过三次。
  第二十条一名学生一学年内只能申请一项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一. 报考条件和要求
 
在符合教育部《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函〔2020〕8号)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当年报考录取文件要求,且符合报考学科专业具体要求(见专业目录“专业研究方向备注”)基础上,须符合以下条件要求:
 
(1)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之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同等学力考生报考我校须符合两条学业能力基本要求:①所报考学科的核心期刊发表两篇第一作者论文;②所报考专业语种的大学外语四级成绩不低于425分。期刊和论文名称以及外语语种和成绩均须填在网报系统“备用信息”栏。学院在不低于学业能力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提出具体要求,部分专业研究方向不招收同等学力考生,同等学力考生不得报考。
 
(2)报名法律(非法学)(专业代码035101)的考生,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3)报名法律(法学)(专业代码035102)的考生,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
 
(4)报考工商管理(专业代码125100)、公共管理(专业代码125200)、旅游管理(专业代码125400)的考生,须为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符合学校和学院学业能力要求,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5)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关于“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规定进行招考录取的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一志愿考生,网报时报考类别选择“定向就业”,定向单位须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家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并且复试时提交《关于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声明》。不符合报考要求的、未按要求报考的以及未提交声明的,按照普通考生招考录取。
 
(6)报考非全日制专业的考生须是在职定向就业人员,网报时报考类别选择“定向就业”,定向单位必须填写具体工作单位;复试时提交《关于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的声明》和定向就业协议等证明材料。
 
(7)专项计划实行“自愿报考、统一考试、单独划线、择优录取”政策,报考专项计划必须符合教育部当年专项计划报考录取要求。
 
(8)报考单独考试的考生,须是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
 
单独考试仅招收报考普通计划考生,不招收专项计划考生。我校单独考试初试科目设置和考试内容与相应学科专业全国统考初试科目设置和考试内容相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不得调剂。
 
(9)报考类别为“定向就业”且定向单位是具体工作单位的考生,报考前须征得定向单位同意后方可报考。因报考录取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我校不承担责任。
 
(10)我校初试复试阶段均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范围执行,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按照“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加分的考生,在网上确认(现场确认)后联系学院提交《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按照其它政策加分的考生,在复试时提交审核相关证明材料。
 
(11)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我校应当事先认真阅读了解解放军有关报考要求,遵守保密规定,按照规定填报报考信息。
 
二. 学习(培养)方式
 
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文件,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考生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我校招生简章自主报考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研究生。
 
全日制研究生是指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录取,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年限内,全脱产在校学习的研究生。
 
非全日制研究生指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录取,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一般应适当延长基本修业年限)内,在从事其他职业或者社会实践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和灵活时间安排进行非脱产学习的研究生。
 
三. 学制(修业年限)
 
学术学位:学制3年。
 
专业学位:应用统计(专业代码025200)、法律(非法学)(专业代码035101)、电子信息(专业代码085400)、材料与化工(专业代码085600)、资源与环境(专业代码085700)、生物与医药(专业代码086000)、交通运输(专业代码086100)、工商管理(专业代码125100)、公共管理(专业代码125200)、旅游管理(专业代码125400),学制3年;其他专业学位学制2年。
 
四. 学费标准及奖助政策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规范我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7〕1436号)文件精神,我校对2021级秋季学期入学全日制及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及奖助政策的说明如下。
 
(一)学费标准
 
全日制学术学位,每生每年8000元。全日制专业学位,每生每年12000元。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工商管理(专业代码125100),每生每年25000元;法律(非法学)(专业代码035101)、公共管理(专业代码125200)、旅游管理(专业代码125400),每生每年15000元。
 
(二)研究生奖励与资助政策
 
1.国家助学金
 
范围覆盖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硕士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奖学金、内蒙古自治区奖学金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硕士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内蒙古自治区奖学金,硕士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国家奖学金与内蒙古自治区奖学金不重复享受。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3.笹川良一优秀青年奖学金(只限文科生)
 
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
 
4.丸山奖学金
 
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并可参评校长励学奖学金、乌可力奖学金等。
 
5.“三助”
 
学校设立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等“三助”岗位,享受“三助”补助。
 
6.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和国外学术交流访学项
 
学校设有专项经费,支持研究生自主提出具有创新价值的研究课题,资助研究生三个月以上的国外访学、参加国际会议,培养研究生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交流能力。
 
五. 毕业就业、办学地点和住宿情况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文件,我校根据社会需求自主确定不同学科、类别研究生教育形式,根据培养要求分别制定培养方案,统筹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协调发展,坚持同一标准,保证同等质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时,我校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注明学习方式的毕业证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我校按照国家研究生计划为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办理《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
 
学校研究生培养专业办学地点分布在北校区和南校区。北校区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路235号;南校区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24号。有住宿需求的全日制研究生由学校统一安排。
 
六.注意事项
 
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现场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在网上或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符合国家规定加分政策的考生须在网报系统“备用信息”栏注明服务期满年月和加分政策名称,报考非全日制专业的考生须在网报系统“备用信息1”栏注明在职及定向单位名称。网报系统所填手机号码不要变更或者停用。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所有考生均应当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对于完成网上报名缴费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的考生,我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通过材料审查的考生方可下载准考证,报考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考生不准予考试。除2021届应届本科生在2021年9月入学时查验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外,其他考生在复试时均须提交学历证书以及《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者《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请考生及时关注内蒙古大学研究生院网站(http://gs.imu.edu.cn)和微信公众号“内蒙古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发布的相关信息。
 
七. 咨询申诉
 
内蒙古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受理咨询申诉。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路235号内蒙古大学研究生楼605办公室
 
邮编:010021
 
电话:0471-4992114
 
邮箱:ndyjsyzsb@imu.edu.cn
 
传真:0471-4992114

内蒙古大学奖学金补贴补助,研究生第一年入学奖助金等级依据考研成绩而定。推荐免试的同学可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内蒙古大学奖学金补贴补助,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优秀者,也能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其他的同学则获得根据考研入学成绩获得相应不同等级的奖助学金。
内蒙古大学奖学金补贴补助,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及各大院校奖学金、私人助学奖学金等,院校及私人奖学金额度各个院校有所不同。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中央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
中央财政对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简称中央高校)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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