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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研究生奖学金体系主要包含湖南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补贴补助、国家奖学金等,小编为各位同学整理的湖南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覆盖率信息如下,供各位了解湖南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覆盖率政策、评选条件和奖学金什么时候发等常见问题,以便快速了解湖南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覆盖率的各方面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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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体系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研究生潜心学业、健康成才的环境,完善拔尖人才培养机制,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关于开展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的指导性意见》(湖大研字[2014]1号),制定本办法。
  一、博士研究生奖助学方案
  (一)设立博士研究生助学津贴,资助额度为1.5万元/人??年。直接攻博生、硕博连读生和普通招考录取的全日制脱产博士研究生,均可享受博士研究生助学津贴。
  (二)设立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助额度为1万元/人??年。全日制脱产在读博士研究生均可享受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三)设立助教岗位,鼓励博士生导师设立助研岗位。助教岗位津贴为55~65元/教学时,由学校提供;助研岗位津贴不低于1.2万元/人??年,由导师项目经费提供。凡享受助学津贴的博士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均可申请助教或助研一种岗位。
  (四)设立博士研究生学校奖学金,主要资助对象为三年级和四年级博士研究生,每个年级80名,资助额度为1.5万元/人??年。
  二、硕士研究生奖助学方案
  (一)设立硕士研究生助学津贴,资助额度为0.6万元/人??年。所有人事档案在校,且无固定工资关系的全日制脱产在读硕士研究生均可享受硕士研究生助学津贴。
  (二)为人事档案在校,且无固定工资关系的全日制脱产在读硕士研究生设立学业奖学金,其中一等学业奖学金0.8万元/人??年,覆盖面40%;二等学业奖学金0.5万元/人??年,覆盖面30%;三等学业奖学金0.3万元/人??年,覆盖面30%。
  (三)为全日制脱产在读硕士研究生设立助教岗位,助教岗位津贴为35~45元/教学时,由学校提供。
  (四)鼓励导师为全日制脱产在读硕士研究生设立助研岗位,助研岗位津贴为0.5万元/人??年,由导师项目经费提供。
  (五)为全日制脱产在读硕士研究生设立助管岗位,助管岗位津贴为500元/人??月,由设立助管岗位的有关单位提供。
  三、超过学制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学校不再发放助学津贴和学业奖学金。导师根据其研究工作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助研岗位资助,继续资助的助研岗位津贴仍由导师项目经费提供。
  四、本办法从2014级研究生开始施行,2013级及以前各级研究生仍按原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据我校《关于做好2021年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经学生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评审并公示、研究生院审核,现确定湖南大学2021年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名单,详见附件。
现将2021年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获奖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2月3日-12月7日。如有异议,请于2021年12月7日17:00前向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反映,并提供书面材料。
联系电话:0731-88822824
研究生院
2021年12月3日
附件【附:湖南大学2021年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名单.pdf】已下载113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拔尖创新人才,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特设立“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人事档案在校且无固定工资关系的全日制脱产在读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四)按学校规定报到和注册,在规定学制内学习。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0元,获奖比例为100%。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等奖每人每年8000元,获奖比例为40%;二等奖每人每年5000元,获奖比例为30%;三等奖每人每年3000元,获奖比例为30%。每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第一学年按照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和入学前科研成果进行综合评定,从第二学年开始按照研究生课程成绩和科研成果进行综合评定和动态管理。其中,推荐免试的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全部获得不低于二等奖的学业奖学金。
第六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研究生院院长担任,成员由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领导、协调和监督全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八条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负责学业奖学金评审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工作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或主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一般由5-7人组成,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实施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等工作。各学院制定评审实施细则时应充分考虑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学习成绩、学院和导师对其综合评价等内容。评审实施细则应事先向全院师生公开。
第十条 各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未按时缴纳学费;违反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公开发表的论文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现象;在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件及损失;考试舞弊;本学年两门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已办理休学;保留学籍未按时返校;出国留学;自动退学。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4级研究生开始施行,2013级及以前各级研究生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湖南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制度,研究生第一年入学奖助金等级依据考研成绩而定。推荐免试的同学可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湖南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制度,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优秀者,也能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其他的同学则获得根据考研入学成绩获得相应不同等级的奖助学金。
湖南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制度,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及各大院校奖学金、私人助学奖学金等,院校及私人奖学金额度各个院校有所不同。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中央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
中央财政对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简称中央高校)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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