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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3号)精神,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项目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建立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建立标准为分每人每年3000元。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认定,一般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为基本标准。
第五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申请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六)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消费合理,无补考不及格。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名额和预算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达文件执行。其中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
第八条 学院成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评审领导小组由院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团委、财务处、教务处、纪检监察办公室等部门领导为成员。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公布方案。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办公室根据当年省财政厅、教育厅有关国家、省奖助学金文件制定实施方案,方案由学生大队、中队向学生进行传达。奖助名额和预算按学生比例分配至学生大队,由大队分配至中队。
(二)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三)大队推荐。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人选由大队评审小组按评审条件向评审办公室组织推荐。
(四)民主测评。对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推荐人选和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的学生由中队长组织在区队内进行民主测评,参加测评人数不少于区队人数的2/3,测评同意超过半数的为通过。
(五)区队评议。各区队成立由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议小组,在中队长的领导下对通过测评的推荐人选和申请人的学习成绩、现实表现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认定和民主评议,确定拟报人选。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不少于区队人数的10%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六)大队审核。评审小组对各区队拟报人选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初评人选,报评审办公室。
(七)评审汇总。评审办公室对初评人选进行评审、汇总,提出获奖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院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八)校内公示。经院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对获奖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九)上报审批。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时间将各类奖学金、助学金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审批。
第四章 奖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国家奖学金奖励证书,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分两次发放,获得省政府奖学金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要实行院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选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完善的学校助学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学校助学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警察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研究生第一年入学奖助金等级依据考研成绩而定。推荐免试的同学可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吉林警察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优秀者,也能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其他的同学则获得根据考研入学成绩获得相应不同等级的奖助学金。
吉林警察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及各大院校奖学金、私人助学奖学金等,院校及私人奖学金额度各个院校有所不同。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中央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
中央财政对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简称中央高校)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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