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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海音乐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申请条件与名额分配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在评审时上一学年综合测评在本班前40%,该学年每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含3.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名额分配原则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名额的1.15倍,按照各系人数进行分配,分配的名额包含正选名额和备选名额两部分,其中正选名额占下达名额的80%,备选名额占下达名额的20%。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评审程序:

1.学院成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各系成立包括系党政领导、教师代表组成的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2.各系根据学院的评审办法制定具体的评选细则,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3.每学年秋季学期,学生工作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按各系人数比例下发正选名额和备选名额;

4.各系将评选相关事项传达到每位师生,学生根据评审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5.系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同时通过各系公告栏、各班学生QQ群、手机短信群发等方式在全系师生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6.各系将公示后的名单进行排序,将名单与推荐材料由系党政负责人同时签名并加盖系公章后送交学生工作处;

7.学生工作处汇总各系推荐材料送交教务处对学业成绩和相关专业奖项进行审核;

8.学生工作处对各系推荐材料审核并对正选名单和备选名单候选人进行量化评分(量化评分标准见附件,量化评分结果将作为学院审定名单的参考依据之一)。

9.学生工作处将材料汇总提交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形成建议名单,并在院内通过公告栏、校园网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10.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审定通过的候选人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奖学金的发放与监督

第九条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奖励名单后,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档案。

第十条 各系对所属学生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推荐工作负有主要责任,系党政负责人及评选推荐工作责任人应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及影响评审结果的情况时,由学院组成复核小组核实情况后予以纠正,有必要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7月16日印发的《星海音乐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粤音院学〔2013〕60号)同时作废。

附:《星海音乐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量化评分表》

星海音乐学院

2014年9月1日

一、培养目标
   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独立从事音乐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能够胜任音乐创作和音乐表演领域各种表现形式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招生专业名称、研究方向
(一)学术型硕士:音乐与舞蹈学(学科代码130200 )
1.作曲技术理论
配器、复调、和声、音乐分析、视唱练耳
2.音乐学
音乐美学、音乐心理学、民族音乐学、广东音乐文化研究、潮州音乐文化研究、客家音乐文化研究、音乐社会学、中国近现代音乐史、中国古代音乐史、西方音乐史、音乐文献翻译
3.音乐教育
音乐课程与教学、应用钢琴教学
4.艺术管理
艺术管理
(二)艺术硕士:音乐(学科代码135101 )
1.作曲、电子音乐作曲
作曲、电子音乐作曲
2.指挥
乐队指挥、合唱指挥
3.中国民族器乐表演艺术
二胡、高胡、古筝、笛子、扬琴、阮、三弦、民族打击乐、唢呐、琵琶
4.键盘表演艺术
钢琴、电子管风琴演奏与编配
5.管弦乐表演艺术
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长笛、单簧管、小号、双簧管、低音铜管、圆号、古典吉他、西洋打击乐
6.声乐表演艺术
美声唱法、民族唱法、流行唱法
7.乐器工艺
乐器工艺
(三)艺术硕士:舞蹈(学科代码135106)
舞蹈:舞蹈编导
三、学习方式及修业年限
全日制(学制三年)。
报考条件
(一)考生所持身份证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港澳地区考生持①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
2.台湾地区考生持①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
(二)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学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
(三)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四)有两名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学者书面推荐。
、报名
2021年所有参加港澳台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进行网上信息确认和缴费。
(一)网上报名
1.报名时间:2021年1月1日至1月15日,全天24小时接受网上报名。
2.考生应在规定报名时间登录“面向港澳台招生信息网(网址为https://www.gatzs.com.cn/)”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并上传电子照片。报名信息一经提交,不可修改,逾期不再补报。
3.考生应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4.考生报名时只能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
(二)网上信息确认
1.确认时间:2021年1月15日至31日。
2.确认方式、细则将在星海音乐学院研究生部官网另行通知。
、考试
考试分初试与复试,因疫情原因,初试为根据考生提交的大学学习成绩单,考核科目分数合格者进入复试。
学术学位:外语不低于60分,中、西方音乐史不低于60分。
专业学位:外语不低于60分,中、西方音乐史不低于60分,和声、曲式分析不低于60分。
成绩单审核通过后,由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通知考生参加复试。复试采取线上考试方式。具体考试方式将在星海音乐学院研究生部官网(http://www.xhcom.edu.cn/)另行公布。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学校将在2021年4月25日前完成初试与复试。
同等学力报考者、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非音乐类专业考生:在复试期间需加试视唱练耳(含听写、视唱两部分)与器乐演奏(自备练习曲、乐曲各一首,需背谱独奏,不带伴奏);艺术管理专业需加试艺术管理基础能力测试与器乐演奏(自备练习曲、乐曲各一首,需背谱独奏,不带伴奏);舞蹈编导方向需加试舞蹈编导基础理论与中国民族民间舞技能测试,加试通过线上方式进行。
注:考生办理复试手续时需提供本人近期在“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体检结果。
、录取
根据当年招生规模,依据考生报名材料、初试与复试成绩、体检结果等,按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原则综合审查后择优录取(录取办法见复试方案)。录取的新生应按时报到,并遵守防疫相关政策提前到校。学校将按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学校相关部门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学籍、学历、学位。
、学习费用及待遇
  1.学费: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需缴人民币8000元/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需缴人民币28000元/年(参见粤价〔2013〕294号文)。
  2.奖学金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39号)及《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40号)规定,接受港澳台地区研究生申请有关奖学金。  
、其他
1.以上或其他相关信息可登录网址查询(http://www.xhcom.edu.cn/)。                    
   2.本招生简章由星海音乐学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地址及电话
1.联系地址:广州大学城外环西路398号星海音乐学院研究生部,邮编:510006。
2.联系电话:020-39363999。

星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研究生第一年入学奖助金等级依据考研成绩而定。推荐免试的同学可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星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优秀者,也能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其他的同学则获得根据考研入学成绩获得相应不同等级的奖助学金。
星海音乐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及各大院校奖学金、私人助学奖学金等,院校及私人奖学金额度各个院校有所不同。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中央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
中央财政对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简称中央高校)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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