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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体系主要包含滨州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补贴补助、国家奖学金等,小编为各位同学整理的滨州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政策信息如下,供各位了解滨州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政策政策、评选条件和奖学金什么时候发等常见问题,以便快速了解滨州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政策的各方面注意事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鼓励学生刻苦学习、积极进取、全面成才,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含高职)、专科学生和班集体。
第二章 奖项设置与奖励标准
第三条 奖项包括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先进班集体奖等3项。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学生(含二年级,以下简称为学生),分三等:一等奖学金1200元,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二等奖学金800元,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0%;三等奖学金500元,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5%。
第五条 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思想、学习、科技、实践、文体活动等单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共设立学习进步、道德风尚、科技创新、社会实践、组织管理、文艺特长、体育贡献、卫生先进、特殊贡献等9个单项奖学金,每项奖学金300元,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各院(系)在评定单项奖时,其评定项目至少包括学校所设9项单项奖中的6项。同时,经学校认可同意,各院(系)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另设其他方面的单项奖1项,并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六条 先进班集体奖用于奖励在班风、学风、科技文体活动等各方面成绩突出的二年级以上班级(含二年级,以下简称为班级),奖金1000元,评选比例不超过班级总数的15%。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秀,在校风学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集体活动,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综合素质较高;
(六)坚持体育锻炼并上好体育课,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八条 各单项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
(三)遵守校规校纪,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习惯。
第九条 各单项奖学金评选的具体条件
(一)学习进步奖
1. 当学年必修课成绩及格以上;
2. 当学年学习成绩比上一学年有较大进步,且进步幅度达30%(含30%)以上。
(二)道德风尚奖
1. 品德高尚,坚持做好人好事,并得到广大师生认可;
2. 文明修身,以身作则,积极与不文明现象和不法行为做斗争。
(三)科技创新奖
1. 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的前两位作者;
2. 科技学术作品获省级奖励;
3. 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科技发明或获得科技发明专利;
4. 勇于创业并取得一定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5. 在某方面有突出创新成绩并被学校认可。
(四)组织能力奖
1. 从事学生管理服务工作并担任一定职务;
2.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内前50%,且思想道德素质测评成绩在班内前30%;
3. 工作成绩突出且得到师生公认。
(五)社会实践奖
1.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获省级或省级以上先进个人称号;
2. 积极参加社会调研活动,调查报告获省级或省级以上表彰奖励;
3. 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工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4. 经常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并得到广大师生的一致好评。
(六)文艺特长奖
1.参加校级以上文艺演出并获得奖励的主要演员;
2.参加校级文艺演出并获得一、二等奖的主要演员;
3.具有一定文艺特长,积极在同学中开展文艺普及工作或积极开展文艺创作并被校级或校级以上演出活动采用。
(七)体育贡献奖
1. 在校级体育比赛中,获得过一项第一或两项二、三名;
2. 在校级团体竞赛项目中获前三名的主力队员;
3. 代表学校参加对外高水平比赛并取得较好成绩。
(八)卫生先进奖
1. 在宿舍文化建设中被评为先进;
2. 被评为文明宿舍成员。
(九)特殊贡献奖
1. 在某一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为学校争得重大荣誉;
2. 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学校或学校以上单位采纳。
第十条 学习进步奖、组织能力奖的获得须同时具备评选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其余各单项奖只需具备其中条件之一即可申请。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奖学金实施办法和宗旨要求,为鼓励更多的同学全面发展、个性发展,凡获一、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者,其获单项奖数原则上不超过一项。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评定以《滨州医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为主要依据,按照评选比例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依次评定;各单项奖学金评选标准为该项测评成绩前5%;获得先进班集体奖的班级应为按照《滨州医学院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滨医行发〔2013〕85号)评选出的先进集体。
第十三条 有以下几种情况者,无资格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课程平均学习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同层次学生平均学习成绩以下者。
(三)思想道德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后20%者。
(四)有一科目不及格或有考试科目办理缓考者。
第十四条 学校以外及其他形式设立的奖学金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应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每学年评定1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于新学年开学后1个月内完成。
第十六条 学生奖学金评定以院(系)为单位组织实施,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院(系)的评定工作。
第十七条 院(系)评定出各项奖学金后,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部(处)审查、汇总各院(系)提交的名单和材料,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在学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获奖个人和集体名单。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学生奖学金款项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管理,于每年11月30日前统一发放。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由财务处直接打入学生银行账户,先进班集体奖金由财务处发放现金,作为班费用于班级组织集体活动。
第二十条 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有资格申请国家级、省级等其他校级以上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的额度按就高原则发放。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若被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学校追回其奖学金,并在1年内取消其申请各项奖学金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2013学年开始施行。原《滨州医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滨医行发〔2005〕126号)同时废止。
滨州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鼓励学生刻苦学习、积极进取、全面成才,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含高职)、专科学生和班集体。
第二章 奖项设置与奖励标准
第三条 奖项包括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先进班集体奖等3项。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学生(含二年级,以下简称为学生),分三等:一等奖学金1200元,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二等奖学金800元,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0%;三等奖学金500元,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5%。
第五条 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思想、学习、科技、实践、文体活动等单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共设立学习进步、道德风尚、科技创新、社会实践、组织管理、文艺特长、体育贡献、卫生先进、特殊贡献等9个单项奖学金,每项奖学金300元,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各院(系)在评定单项奖时,其评定项目至少包括学校所设9项单项奖中的6项。同时,经学校认可同意,各院(系)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另设其他方面的单项奖1项,并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六条 先进班集体奖用于奖励在班风、学风、科技文体活动等各方面成绩突出的二年级以上班级(含二年级,以下简称为班级),奖金1000元,评选比例不超过班级总数的15%。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秀,在校风学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集体活动,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综合素质较高;
(六)坚持体育锻炼并上好体育课,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八条 各单项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
(三)遵守校规校纪,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习惯。
第九条 各单项奖学金评选的具体条件
(一)学习进步奖
1. 当学年必修课成绩及格以上;
2. 当学年学习成绩比上一学年有较大进步,且进步幅度达30%(含30%)以上。
(二)道德风尚奖
1. 品德高尚,坚持做好人好事,并得到广大师生认可;
2. 文明修身,以身作则,积极与不文明现象和不法行为做斗争。
(三)科技创新奖
1. 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的前两位作者;
2. 科技学术作品获省级奖励;
3. 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科技发明或获得科技发明专利;
4. 勇于创业并取得一定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5. 在某方面有突出创新成绩并被学校认可。
(四)组织能力奖
1. 从事学生管理服务工作并担任一定职务;
2.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内前50%,且思想道德素质测评成绩在班内前30%;
3. 工作成绩突出且得到师生公认。
(五)社会实践奖
1.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获省级或省级以上先进个人称号;
2. 积极参加社会调研活动,调查报告获省级或省级以上表彰奖励;
3. 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工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4. 经常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并得到广大师生的一致好评。
(六)文艺特长奖
1.参加校级以上文艺演出并获得奖励的主要演员;
2.参加校级文艺演出并获得一、二等奖的主要演员;
3.具有一定文艺特长,积极在同学中开展文艺普及工作或积极开展文艺创作并被校级或校级以上演出活动采用。
(七)体育贡献奖
1. 在校级体育比赛中,获得过一项第一或两项二、三名;
2. 在校级团体竞赛项目中获前三名的主力队员;
3. 代表学校参加对外高水平比赛并取得较好成绩。
(八)卫生先进奖
1. 在宿舍文化建设中被评为先进;
2. 被评为文明宿舍成员。
(九)特殊贡献奖
1. 在某一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为学校争得重大荣誉;
2. 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学校或学校以上单位采纳。
第十条 学习进步奖、组织能力奖的获得须同时具备评选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其余各单项奖只需具备其中条件之一即可申请。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奖学金实施办法和宗旨要求,为鼓励更多的同学全面发展、个性发展,凡获一、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者,其获单项奖数原则上不超过一项。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评定以《滨州医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为主要依据,按照评选比例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依次评定;各单项奖学金评选标准为该项测评成绩前5%;获得先进班集体奖的班级应为按照《滨州医学院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滨医行发〔2013〕85号)评选出的先进集体。
第十三条 有以下几种情况者,无资格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课程平均学习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同层次学生平均学习成绩以下者。
(三)思想道德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后20%者。
(四)有一科目不及格或有考试科目办理缓考者。
第十四条 学校以外及其他形式设立的奖学金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应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每学年评定1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于新学年开学后1个月内完成。
第十六条 学生奖学金评定以院(系)为单位组织实施,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院(系)的评定工作。
第十七条 院(系)评定出各项奖学金后,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部(处)审查、汇总各院(系)提交的名单和材料,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在学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获奖个人和集体名单。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学生奖学金款项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管理,于每年11月30日前统一发放。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由财务处直接打入学生银行账户,先进班集体奖金由财务处发放现金,作为班费用于班级组织集体活动。
第二十条 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有资格申请国家级、省级等其他校级以上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的额度按就高原则发放。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若被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学校追回其奖学金,并在1年内取消其申请各项奖学金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2013学年开始施行。原《滨州医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滨医行发〔2005〕126号)同时废止。
滨州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政策,研究生第一年入学奖助金等级依据考研成绩而定。推荐免试的同学可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滨州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政策,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优秀者,也能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其他的同学则获得根据考研入学成绩获得相应不同等级的奖助学金。
滨州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政策,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及各大院校奖学金、私人助学奖学金等,院校及私人奖学金额度各个院校有所不同。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中央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
中央财政对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简称中央高校)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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