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8-02 编辑:考研派小莉 推荐访问:
福建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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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正文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医药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切实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核发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以及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2〕1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每年评审一次,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在校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
(四)关心集体,热爱同学,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文化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
(五)勤奋学习,各科学习成绩优良,科研能力显著,科研成果或发展潜力突出。
第五条  具体条件:
(一)一年级研究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博士研究生
(1)入学考试成绩总和(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在本学科专业内排名前10%、硕博连读研究生、申请审核制研究生、直博生;
(2)入学前所获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所有课程成绩80分及以上;
(3)入学前5年内,以第一作者在SCI源期刊(IF≥5,单篇)上发表学术论文。
2.硕士研究生
(1)统考生入学考试成绩总和(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在本学科专业内排名前10%、推免生、本硕连读长学制;
(2)大学本科阶段所有课程成绩80分及以上;
(3)入学前5年内国家大学英语水平六级考试成绩达425分及以上;
(4)入学前5年内,以第一作者在SCI源期刊(IF≥3,单篇)上发表学术论文。
(二)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课程成绩优良:上一学年课程无补考科目,等级制课程成绩需达合格及以上,百分制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及以上;如上一学年无课程,则视为合格(长学制提前修读的研究生课程计入第一学年)。
2.专业学位研究生上一学年的转科考核(或专业考核)成绩优良,且平均成绩在80分及以上。
3.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专业竞赛、创新发明、体育竞赛等方面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方面获省级及以上表彰或奖励;
(2)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含网络首发)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为“福建中医药大学”),如有通讯作者,则通讯作者单位须署名“福建中医药大学”;
(3)在省级及以上专业竞赛、省级及以上“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第二等级及以上奖励;
(4)以第一发明人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不含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一专利权人为“福建中医药大学”);
(5)获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其它表现突出的情形。
以上成果奖项等均须自研究生入学以来至评审当年8月31日期间。
4.已获过国家奖学金者,之前参评过的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实行差额评选,学校每年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根据各学院(临床医学院)研究生情况分配指标。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向基础学科、优势特色学科倾斜。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八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领导小组,由校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等组成。主要职责:制订及修订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订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日常事务。
第九条  各学院(学科)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由具有学术背景的主要领导、分管研究生思政工作的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学科学位委员会秘书)、研究生代表组成。主要职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处理本单位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学院(学科)结合自身实际,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科学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对学术学位研究生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其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研究生本人根据申请条件自愿、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十一条  学院(学科)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负责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评审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和评审材料提交校研究生奖助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校研究生奖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后,提交校研究生奖助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情况报送省教育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情况,国家奖学金评审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有以下任一情形者,不具备当年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3.参评学年学籍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4.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者;
5.当年毕业者。
(二)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具备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五条  评审要求:
1.奖助小组成员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2.在评审过程中,奖助小组成员间应积极听取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不得利用奖助小组成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成员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依法依章开展。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文件《福建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修订)》(校办〔2017〕55号)同时作废。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研究生奖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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