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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正文
第一章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一条 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 按参评研究生人数(不 含人事关系及档案未转到学校, 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以及定向就业生) 的 10%、 35%和 55%的比例评选。第一学年, 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全日制研究生 (含推免生) 享受一等奖学金; 调剂录取的研究生享受二等奖学金。第二学年和 第三学年根据研究生的学业成绩、科研业绩、思想道德素质等综合表现等进行评定。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评选条件
(一)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适用于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事关 系及档案转到学校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定向就业生);
(二)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 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
(四) 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 在学籍异动期 间不能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 参评学年内有一门学位课或必修课考试不及格者不得申请学业奖学金;
(二)参评学年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的研究生, 当年度不参评学业奖学金;
(三) 未缴纳学费者;
(四) 在规定的时间未完成外文文献翻译、文献综述、开题报告等培养环节 者取消评奖资格。
第四条 一、二、三等学业奖学金分别一次性奖励 11000 元、 8000 元和 6000 元人民币。
第六条 在完成培养方案和计划中规定的本学年各个环节的基础上,按下列 各项记分方法的得分相加, 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名确定学业奖学金的等次。各类 各级成果要求以东华理工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否则不记分。
记分内容和记分标准(各项业绩材料的有效日期为评奖学年第一学期的 9 月 1 日至第二学期的 8 月 31 日)为:
(一)评奖学年培养计划中规定的所学课程(不包括指导教师自定课程) 考试成绩(按加权平均分计算, 即各科考试成绩乘以学分, 相加的总和除以课程 总学分数),其中英语两个学期的成绩分别记入;
(二)在第一学年内, 英语通过国家六级考试按照 426-500 分、 501-600 分、 601-710 分分别记 4、6、8 分,其他学年不记分;
(三) 研究生评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其学术论文实行代表作加分制, 每生 每年不超过 3 篇记分(论文应与专业相关) ,记分的学术论文均需要导师、学院 签字审定。 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每篇记 5 分; 核心期刊和 CCSCI 源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记 20 分;被 EI (扩展版)收录的摘要和专刊、会 议、增刊的论文每篇记 20 分; 被 SCI、EI(核心版)、 SSCI、H&ASCI 源刊收录的 论文每篇记 35 分; 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库转载的论文每篇记 35 分。审核 时需提供出版刊物原件和检索收录证明。网络期刊、论文增刊、会议论文集没有 被检索不记分。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 学生为第二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记第一作 者分数的 1/3;
(四) 以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 专利分别记 35 分、 10 分、10 分;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记 10 分。指导教师为 第一发明人, 学生为第二发明人的专利或著作权等记第一发明人分数的 1/3;
(五)获国家级创新基金项目资助者,项目负责人记 30 分,完成并通过验 收记 15 分; 获省级创新基金项目资助者, 项目负责人记 10 分, 完成并通过验收 记 5 分; 获校级创新基金项目资助者, 项目负责人记 6 分, 完成并通过验收记 3 分。同时在国家级、省级、校级立项的同一个项目记最高分;
(七) 由研究生院组织参加全国学科竞赛活动, 每人次记 5 分, 获一等奖再 记 60 分、二等奖再记 40 分、三等奖再记 20 分;参加省级学科竞赛活动,每人 次记 3 分,获一等奖再记 30 分、二等奖再记 20 分、三等奖再记 10 分;参加学 校组织的竞赛活动每人每项次记 1 分。 若为团体参赛获奖, 每人获得总记分的平 均分; 同一文体活动获不同等级奖项, 计最高分, 不累加, 若为不同项目, 可累 加;
(八) 受学校、专业(领域) 所在学院通报表扬者, 每人次分别记 4 和 2 分; 受学校、专业(领域)所在学院通报批评者,每人次分别扣 4 和 2 分;
(九) 担任研究生会、 团委、党支部、班干部任职满一年且经考核合格者, 研究生会主席记 8 分, 研究生会副主席、研究生团委副书记记 6 分, 研究生会部 长及研究生团委委员记 4 分,研究生会干事记 3 分;研究生党支部书记记 5 分, 委员记 3 分; 班长记 4 分, 班委记 3 分; 任职半年且经考核合格者, 按照以上标 准减半记分;同时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学生干部不累计记分;
(十)研究生院党委所制定的其它加(减)分项目(每项记分不超过±5 分)。
第七条 个人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 加 20 分; 获得省级荣誉称号, 加 15 分; 获得集体荣誉,集体荣誉归属的每一位成员加 1 分。
第二章 单项奖学金
第十二条 在校体育竞赛中获得较好成绩者,按照运动赛事年度积分情况一 次性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三条 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竞赛活动, 获得较好成绩者, 一次性给 予适当的奖励。
第三章 社会资助奖助学金
第十四条 社会资助奖助学金经费来源于优秀校友、社会企业资助等。 目前 设有徐地华奖助学金、左飙奖学金、天霖助学金、中海达奖学金等。
第十五条 社会资助奖助学金是学校争取的社会资助资源, 主要用于奖优助 学, 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营造优良学风, 培养学生成为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一) 社会资助奖助学金适用于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事关系 及档案转到学校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定向就业生);
(二)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 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学习成绩良好,申请当年获得二等学业奖学金(含)以上;
(四) 凡获得过国家奖学金、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的同学不再重复享受 社会资助奖助学金;
(五)原则上,社会资助奖助学金在研究生三年学习期间只能享受一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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