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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正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4〕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我校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定向、委培和延期毕业学生)。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划定、下达学校奖学金名额,并进行获奖终审。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考查范围为学生学业成绩、科研业绩、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活动及日常综合表现等。
第二章 奖励名额及标准
第四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当年省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情况为准,各学院硕士研究生名额按照可参评学生数比例划分,博士研究生采取学院推荐,学校评审方式。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现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如有变动,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三章 参评基本条件
第六条 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道德品质优良,心理素质健康;
4、学习刻苦,成绩优异;
5、科研能力突出,有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取得发明专利、获得校级以上科技奖励者优先考虑。
第七条 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再次申请时,以前申请所依据的条件不再发生效力。
第八条 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取消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2、有不诚信行为;
3、考核年度有必修课程考试不合格。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上级精神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名额分配方案,依照本办法审核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组织情况和评审结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并负责统筹、协调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相关事宜。
第十条 各学院要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院长任主任委员,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等七位以上奇数成员任委员,负责组织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学生个人自主申报、学院评审委员会初评推荐、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的方式进行评审,具体程序如下:
1、学校根据上级文件及各学院可参评硕士研究生人数下达各学院名额。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进行申报,参评学生须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加盖学院公章的成绩单、获奖证书、科研成果原件等)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院评审委员会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本学院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将建议名单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
推荐人选附佐证材料报送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学院评审委员会备案留存。
3、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评审委员会提交的硕士获奖名单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全校初审合格的博士研究生进行集中评审,综合评审情况确定博士拟获奖名单,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在此期间,学生若对各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申诉;公示无异议后,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将评选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经财政部、教育部最终审核之后,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公布获奖学生名单,一次性发放当年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学院需在本办法规定的框架体系下结合本学院学科专业特点,制定相应的评审实施细则,并充分征求学生意见和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意见后施行。
第十四条 各学院、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组织程序,确保公正、公平。参评研究生如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取消当事人两年内各类奖励评选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出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O一六年十月十一日起施行,原《大连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2】97号)即行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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