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8-02 编辑:考研派小莉 推荐访问:
川北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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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北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充分调动研究生学习、科研积极性,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学校特设立川北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简称研究生奖学金)。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获得研究生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享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
第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在籍并完成每学期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比例、等级及标准
第四条 研究生奖学金按照学位类型分为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类。
一、基础学科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免缴学费(适用于基础医学院、药学院、法医学系的研究生)。
二、研究生奖学金比例
川北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比例:学术型和专业型均为每年研究生总数的40%。
三、研究生奖学金的等级、标准及比例见表1。
1       研究生奖学金等级、标准及比例
等级 学术学位研究生 专业学位研究生 比例
一等奖 12000元/年 6000元/年 5%
二等奖 8000元/年 4000元/年 10%
三等奖 4000元/年 2000元/年 25%
 
 
各培养院系(含联合培养单位)、临床科室可根据研究生的工作质量给予一定的额外奖励,具体可参照学校标准自行制定。
第五条 特别单项奖
(一) 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前五名者(含第五名)每人奖励10000元/项,每增加一个获奖等次每人奖励增加10000元/项;
(二)获得省部级教学、科技进步三等奖前四名者(含第四名)每人奖励5000元/项,每增加一个获奖等次每人奖励增加5000元/项;
(三)学生发表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且川北医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影响因子≥2.0者,奖励1000元/篇,论文影响因子每增加“1.0”奖励增加1000元/篇(不认可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五)署名为川北医学院的第一申报者申报成功国家自然基金课题(或同等级别课题)者奖励10000元/项;
(六)署名为川北医学院的第一申报者申报成功省(部)级课题(或同等级别课题)者奖励5000元/项。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研究生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教学和临床实践。
第七条 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有参加当年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留级、保留学籍者或因自身原因超过规定学制者;
(四)参评学年课程考试科目不及格者,或教学/临床实践考核不合格者;
(五)研究生学位论文未通过最终评阅者或参加当年答辩未通过者。

第四章 考核体系
第八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考核体系。研究生奖学金的评选均按百分制计分。
(一)第一学年将录取成绩、第一学期考试成绩加权计算得出一个分值从高到低排序。推免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学生在此分值上另加10分。
(二)第二学年按培养过程管理占量化考核总成绩的80%(包括:医/教实践、开题报告、科研工作等内容),日常管理占20%进行评审。
(三)第三学年按学术成果占量化考核总成绩的70%(包括:论文级别及论著、综述、短篇、个案、摘要、课题立项、参加学术会议交流并获奖等内容),培养过程管理占20%(包括:医/教实践、中期考核、科研工作、科研记录等内容),日常管理占10%进行评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川北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长为分管校领导,成员由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党总支、学生处、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的部门负责人或代表、≥3名导师代表及≥3名学生代表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
第十条 各研究生培养院系成立院系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系负责人、研究生管理人员、导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院系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制定本院系《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并按照学校所分配名额具体负责本院系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评审资料审核与管理及后续解释处理工作。

第六章  评审时间
第十一条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审时间为每年的上半年。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研究生处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按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人数拟定各院系研究生奖学金的等级及指标数,下达各院系执行。
第十三条 各院系制订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需在院系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学校下达指标数组织评定工作,确定拟推荐获奖的研究生名单。
第十四条 各院系对拟推荐获奖的研究生名单在本院系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学金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院系公示期内向本院系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院系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院系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或者对学校评审结果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内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和请求裁决。

第八章  奖学金发放
第十六条 学校按学年一次性发放研究生奖学金,计财处直接划款至研究生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发放时间分别为各年级的第二、四、六学期的6月30日前。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如本办法第三章第七条中任一情况出现在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出现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奖学金。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硕士在读阶段奖学金申请资格,并实行导师问责制。
第十九条 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全体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均按本办法执行,原《关于印发川北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北医发[2015]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研究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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