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16 编辑:考研派小莉 推荐访问:
北京工商大学(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及招生资格审核审批实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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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及招生资格审核审批实施方法正文

北京工商大学(理学院)
 
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及招生资格审核审批
 
实施细则(导师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工商大学硕士研究生二级管理体制,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科学统筹和合理配置招生资源,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并在研究生招生工作中体现学院和学科自主权的原则,特制定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及招生资格审核审批实施细则。
 
一、具备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熟悉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善于教书育人,能够为人师表;身体健康,治学严谨,作风正派。
 
2、熟悉国家、北京市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与培养的政策法规,能够积极、主动、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3、有符合学科发展、明确的研究方向,较强的科研能力。
 
4、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任讲师职称2年(含)以上且具有博士学位,或博士后1年(含)以上。
 
5、新增硕士导师具有一年协助培养与指导研究生的经历,积累一定的培养和指导经验。
 
6、新增硕士导师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科负责人签字。
 
7、原则上到退休时间能完全培养一届三年制硕士研究生的导师即年龄小于57周岁的导师和年龄小于58周岁的二年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因年龄超过导师资格规定的年限而又符合人事处规定的延聘条件的教师,需要本人提出认定导师资格申请,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导师队伍建设情况及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等实际情况,审定该教师是否具有下一年招生的导师资格。
 
二、个人申请
 
申请人根据其研究方向,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和理学院学科蓝图确定的研究方向,申请相应的学科、专业及研究方向。向各学科负责人提出申请,由各学科负责人对其申请进行审核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汇总报学院,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并公示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时间安排
 
学院根据学校研究生部工作安排和文件精神,每年组织一次面向全院教师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一般在每年5月初进行, 确定下一年招收研究生的导师名单,经研究生院审核后列入下一年的招生简章。
 
四、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条件
 
1、年度考核:前一年度考核称职或优秀。
 
2、教学任务:承担并认真完成学校对本人岗位要求的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任务。
 
3、科研经费或科研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科研成果:上一年度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署名第一单位为北京工商大学发表A1论文1篇及以上;或上一年度,以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身份,发表A类期刊及以上的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或上一年度以北京工商大学名义申请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并取得授权证书(排序前2);或近3年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或教学成果奖励(排序前3人);或近3年内国家科学技术奖(排序前6人)。
 
2) 科研经费:理科导师在当年研究生导师资格审核时原则上最低账面经费不少于6万,工科导师原则上最低账面经费不少于10万。
 
4、只满足第3条中第1项的指导教师需保证有足够的经费用于发放所带研究生的助研费和研究生进行课题研究和实验的需求。只满足第3条第2项的指导教师,近3年所带研究生中未出现因论文成果不够而不能按时毕业的情况。
 
5、不满足第3条,因学科建设和发展需要,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交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6、业务考核:业务考核按照导师手册中《北京工商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北工商研字【2019】8号)及《北京工商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实施细则》(【北工商党发【2018】61号】规定的导师职责进行,导师不履行职责并出现规定的情况之一者,可暂停其一年的招生资格。
 
五、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审批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实行学院审核、审批制度。
 
1、各学科负责人将当年申请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名单提交学院,由学院审核第四条中的第3项。
 
2、截至当年8月31日,凡是因年龄、出国(一年及以上)、脱产研修(一年及以上)等原因不能完整指导一届硕士研究生至毕业的教师,不得申请成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3、未通过上一年度招生资格审核的教师当年不能招生研究生。
 
4、未经审核、审批的任何教师不得纳入招生专业目录和年度招生计划。
 
备注:
 
1、申请者的科研业绩依据北工商校发〔2016〕52号:关于印发《北京工商大学科研业绩认定办法》的通知)
 
2、本办法由理学院学位委员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理学院
 
201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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