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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资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正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是深入推进培养机制改革、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为做好此项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每年评审一次,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等各方面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我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北京市教委当年下达的任务执行。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参评范围与奖励标准
第四条 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且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第五条 不具有参评资格的研究生包括:在职研究生、全日制研究生档案未调入者、定向生、委培生。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章评审组织
第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年度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第八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研究生教育副校长和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任组长,成员由研究生部、财务处、纪检监察办公室和各培养单位负责人等组成。指定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统一保存我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九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由培养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导师、辅导员、行政管理人员和研究生代表等,一般为7或9人。基层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成名单应于评审前向本单位公布,并尽可能遵从回避原则。
第四章名额分配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适度倾斜,并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十一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依据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分配原则,并确定各基层单位名额。
第五章评审条件与评价规则
第十二条 评审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并圆满完成任务,要至少参加过一次志愿服务活动;在校期间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学校、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研究生,可优先推荐评选。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按期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内容且通过考核;智育成绩班级排名在前50%;大学英语CET6成绩在425分以上(含425分);三年级研究生要求至少发表1篇C级或C级以上学术论文(国际会议论文必须附有正规检索机构开具的检索证明),二年级研究生要求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
第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成果之一者,可直接向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不占培养单位推荐指标:
(1)作为第一作者在SCI期刊、SSCI期刊、EI期刊、CSSCI期刊、CSCD期刊(至少其中之一)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北大核心期刊2篇(含)以上(不包括专刊、增刊)(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视同为研究生第一作者);
(2)在省部级及以上与学业相关的比赛中取得一等奖及以上奖项;
(3)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者作为第二参与人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参加当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参评学年必修课考试有一门及以上不及格者;
(四)导师认为不宜参评者;
(五)目前正在休学者;
(六)本人在规定的时间未提出或自愿放弃申请者。
第十四条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在满足第十二条第五款基础上,从申请人上一学年度(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17日)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和德育素质等方面计算综合成绩,根据综合成绩排名产生。
综合成绩=德育素质成绩+智育成绩+科研成绩
(一)德育素质评为优或良的研究生才具有参评资格,德育素质成绩总分为30分,直接计入综合成绩,具体评选参见附件《研究生奖学金综合成绩测算细则》。
(二)智育成绩采取上一学年必修课成绩加权平均的方式计算,研究生须按时修完培养计划安排的全部课程。二年级研究生学习成绩为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乘以40%,三年级研究生学习成绩为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乘以20%,乘以系数后计入综合成绩。
(三)科研成绩主要是由上一学年发表论文、出版书籍、荣获科研奖励等项目组成,科研成绩直接计入综合成绩,具体评选参见附件《研究生奖学金综合成绩测算细则》。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导师评价、培养单位初评、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学年第一学期,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原则,将教育部下达的指标分配到各培养单位。
第十七条 具体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导师推荐。导师出具推荐意见,对申请者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研究能力、学术潜质、工作态度及研究课题性质和水平等给出评价。
(三)培养单位评审。基层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评审。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四)学校审定。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对基层单位提交的推荐名单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五)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此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申请人对于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提出异议的,评审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学校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卡,获奖情况计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参评者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信,若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如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发现,则取消该生当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发现,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及证书。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在读阶段各类奖学金申请资格,并根据《北京物资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和《北京物资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参加各类比赛,必须是由各级官方机构、本校组织的全国、全省、全校范围的正规比赛。不包括由民间团体、学生组织自行组织的各类比赛。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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