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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考风考纪正文
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2017年12月23日和24日举行。为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良好秩序,确保考试顺利进行,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考点特别提醒广大考生:
一、诚实面对考试,珍惜个人名誉
请考生遵守本人网上报名时签署的《诚信考试承诺书》,考生作弊情况将记入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您的考试诚信档案将是您一生的荣辱写照。
二、遵守考场规则,确保考试平安
认真阅读“考场规则”,并严格遵守。特别提醒考生进入考场后不要随身携带任何文字资料、手机、具有拍照、扫描或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其它无线电通讯工具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
建议手表仅携带指针机械表,不要携带有液晶显示屏的电子表。
三、若要以身试法,必将受到严惩
不购买所谓“研究生试题”及“试题答案”,不寻求“枪手”替考,不轻信社会培训机构的所谓“承诺”或“助考”。帮助作弊组织生产作弊工具、印制宣传资料,为他人销售或提供考试试题、答案,替考和被替考等行为,都将构成违法犯罪受到惩处,最高将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附件二: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
(一)以下行为均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5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5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5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5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5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5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5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
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标记信息
5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以下行为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6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62抄袭或者协助他入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6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6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6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6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
67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6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
6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7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
7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
7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
7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
7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三)以下行为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8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8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8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8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85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四)以下行为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76组织团伙作弊
77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
78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
79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
附件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选)
(2015年12月27日第二次修订)
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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