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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服装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正文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92号)精神,及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文件,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实际情况,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奋发图强,锐意进取,全面发展。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研究生3万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五条 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以当年市教委文件下达的指标数为准。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为单位,按实有学生数进行名额分配。参评对象为三年级研究生。
第二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各二级学院(系)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主任)、科技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处、研究生部负责人及导师代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各二级学院(系)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或(分)委员会。
第七条 北京服装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完善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及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二级学院(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分)委员会职责是制定本部门所属学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和名额分配方案,并组织评审,裁决本部门学科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八条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北京服装学院校纪校规等规章制度,按时完成注册、学费上缴、选课、论文开题、中期检查、论文不端行为检测等学习过程,无违法违纪行为;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积极参加学校、班级、党团等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九条 全日制在读的三年级研究生均有申请资格(不含定向、委托培养等人事档案不在学校的研究生)。
第十条 按在学期间培养方案内的学位课有效学分均算作评选成绩,计算平均分。凡此平均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20%的学生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专业人数不满5人的,排名第一的学生有资格申请。
第十一条 有不及格科目、违纪、论文盲审不通过、学术不端情况的,均未有评选资格。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表现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研究生在读期间获直辖市、省、部、国家级三等及以上奖励;在学术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编写出版著作;申请专利并被受理;见义勇为、道德表现突出;为学校作为突出贡献。
第十三条 每名研究生在学期间原则上只能获奖一次。如第二次(及以上)申请国家奖学金,同一申报原因和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见附件),同时须附相关支撑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科所属二级院(系)提出申请,过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作放弃申请资格。
第十五条 二级院(系)负责计算学生平均分,审核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并报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
第十六条 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对提交申请的研究生材料进行核查及初评,通过者方可参加答辩。在组织答辩前,应将参评研究生情况进行公布。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就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研究成果和正在进行的科研工作及预期成果四个方面进行评定,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各学科带头人、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答辩后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参评学生进行表决,确定初评结果,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投票情况应在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内部公开。
第十七条 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初评结果,应在相关院(系)内对进行公示,并同时在本部门公示初评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若公示有异议,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 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对初评结果进行审定,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教委审批。
第十九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提出申诉,各评审(分)委员会须及时给与答复。如学生对此答复仍存在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 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等行为,经认定后,如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及证书。情节严重的,根据《北京服装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当年不参评其它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北京服装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上级报送评审报告,统一保存全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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