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8-23 编辑:考研派小莉 推荐访问: 延边大学
延边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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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暂行办法正文

延边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在办学定位及培养目标上都与学术型研究生有所不同。专业学位研究生是以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应以提高其实际操作能力和技能为主。各培养单位要科学定位,深入研究和准确把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规律,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目标、教学理念、培养模式、课程设置、质量标准和师资队伍上突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实践性、职业性、专业性的特色,尤其是在教学要求、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上要体现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特点。
第三条 专业学位具有与学术型学位完全不同的培养要求,且每个专业学位又有着各自的特点,因此要避免专业学位研究生按学术型研究生的培养模式,只重视理论探究而忽视与实践结合,防止专业学位教育的学术化倾向。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全日制硕士专业研究生的培养管理采用校院二级管理,学校成立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其职责是为学校制定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规章提供建议和咨询;指导各专业学位的培养工作,审定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组织开展与专业学位教育有关的研究工作,推广专业学位教育的先进经验;加强对外联系和协作,促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基地的建设;推动专业学位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受学校委托,承担与专业学位教育有关的其他工作。延边大学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统筹协调工作归口研究生院。
第五条 相关学院设立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设在各专业学位点所在学院),主任原则上由相关学院主管研究生院长担任,并配备岗位具体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中,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设在师范学院;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设在艺术学院。
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职责是:统筹各个专业领域,组织协调学院、专业间的各项工作;负责与全国有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联系、沟通,统筹开展本专业学位教育工作;审定本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规划;组织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工作,负责组织研究生课程、教材和案例库的建设;组织开展专业学位的自评工作,监督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负责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和考核工作;积极探索和推进教学改革;组织任课教师及论文指导教师培训;负责本专业学位教育与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和协作,促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基地建设;受学校委托,承担与本专业学位教育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专业学位学科领域设负责人(其中教育硕士和艺术硕士设负责人的同时,在各专业方向设负责人一名),其职责是:负责制定本专业学位领域的发展规划;拟定招生计划、组织命题及复试工作;制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及时上报课程考试成绩;负责进行师生双向选择,开题报告、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组织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负责建立相关领域实践教学基地;负责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汇总本专业学位点建设材料及评估材料,协助做好本专业学位教学的检查和评估,保证教学质量。专业学位点及其负责人在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章 培养目标
第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四章 学习年限及培养模式
第八条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年限一般为两年,其中临床医学硕士、护理硕士、药学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艺术硕士为三年,最长不超过四年,实行学分制。
第九条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双导师制”, 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校外导师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与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采取导师负责和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既要充分发挥导师的主导作用,又要发挥学术群体的集体培养作用。
第十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的核心是职业能力,因此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必须注重知识与职业实践的紧密结合,注重方法与技能的严格训练,注重理论与应用的有机联系。
第五章 课程设置及教学要求
第十一条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设置要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职业需求为目标,以综合素养和应用知识与能力的提高为核心。
第十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设置要体现其基础性、实践性、先进性,应以相关职业对专业学位人才知识结构、能力结构的要求为依据,本着宽口径、厚基础、综合性的精神,建立科学、合理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课程体系,着力培养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十三条 教学内容要强调理论性与应用性课程的有机结合,突出案例分析和实践研究;教学过程要重视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要注重培养学生研究实践问题的意识和能力。
第六章 实践教学
第十四条 专业实践是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一个特色和重要环节,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及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必须高度重视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现场实践工作,应积极探索校内实践教学平台的建立,充分发挥研究生创新实践基地的作用,积极主动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多种形式的实践基地或联合培养基地,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用人单位实际需求的紧密联系,积极探索人才培养的供需互动机制,为学生进行专业实践奠定基础。
第七章 学位论文
第十六条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学位论文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形式。学位论文的撰写时间不少于一年,字数1万字以上(具体要求应根据全国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意见执行)。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第十七条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应包括开题报告、中期检查、论文答辩等三个环节。
第十八条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审核通过,获得本专业领域硕士毕业证书。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授予其本专业领域硕士专业学位。
第八章 导师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专业学位教育的关键是建设一支结构合理,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师资队伍。各培养单位要密切结合我国研究生教育结构类型的转型及我校实际,要有计划、针对性地逐步实现“学术研究型”导师队伍向“双师型”及“应用型”导师队伍的转型。要切实加强校外兼职导师队伍建设,以充实我校“应用型”导师队伍,促进教师队伍的专业化发展。
第二十条 各培养单位要通过加强教师的在职培训,支持教师到国内外参加有关课程的进修、培训和研讨,鼓励教师从事与其教学有关的社会兼职,努力提高我校专任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和教育教学能力,积极聘请实际工作部门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的优秀专业人才从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形成一支有一定数量、相对稳定的专业学位教育师资队伍。
第九章 培养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培养经费分配管理如下:
(一)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经费分配管理按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自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经费分配按《延边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管理及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按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延边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及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12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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