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2-25 编辑:考研派小莉 推荐访问: 武汉大学
越考考研:武汉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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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考考研:武汉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第二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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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课程教学
第五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实行校院二级管理,研究生院负责课程体系结构设置、全面教学检查和公共课程管理,开课单位负责课程建设、课程教学组织与检查管理。
第六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应以提高教育质量为目标,教学内容应注重前沿引领和方法传授,加强方法论学习和训练,教学方式应体现研究生的主体地位,鼓励任课教师进行团队授课,促进研究生、教师之间良性互动,提升研究生自主学习能力。
第七条  对于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的课程,原则上采用推荐教材进行授课;无推荐教材的课程,鼓励培养单位编写适合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的教材进行授课。
第八条  培养单位应加强对研究生课程学习的支持服务,鼓励开设短而精的微课程和模块化课程,鼓励任课教师采用校级教学平台进行网络公开课等适合研究生特点的教学活动。
第九条  重视研究生课程学习计划的制定和审查。新入学研究生应根据培养方案,与导师或导师组讨论培养计划,经导师同意后在系统中录入个人培养计划。研究生应严格按照个人培养计划进行选课学习,未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者,不得申请毕业答辩。学习过程中,因课程变更、论文写作等原因需要调整个人计划的,应填写“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变更申请表”,经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修改。
第十条  研究生院于每学期结束前2个月预先安排下一学期的公共课课程计划表,各培养单位安排专业课课程计划表。课表一经排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2周内,研究生应根据个人培养计划和课表,在系统中办理选课手续。开学3周内,办理退课、补选手续(专业课在开课单位,公共课至研究生院办理);课程授课3周后,原则上不得退课,因学籍变动等特殊情况需退、改、补、增选课程者,应在开学1个月内,经导师、任课教师和培养单位批准,专业课至所在培养单位办理,公共课至研究生院办理。未办理选课手续的研究生,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应在政治思想、品德作风等方面为人师表,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其中博士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一般应由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担任。部分应用性较强的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可聘请行业实践经验丰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高级技术专家和高级管理专家讲授,相关培养单位应提供拟聘校外教师的基本情况表,报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实施。对于初次讲授研究生课程者,其课程教学计划应由所在单位培养指导委员会组织审定,通过试讲后方可正式授课。
第十三条  为保证教学效果,同一任课教师在同一学期内所担任的研究生课程一般应在3门以下。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时数、教学大纲完成教学任务。根据课程性质,任课教师可采取讲授、研讨、实地调查、实验等多种教学形式,可以安排部分自学内容进行灵活教学,但自学学时不得超过课程总学时的1/3。
教师在授课期间,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课程安排,须提前提交“研究生调停课申请表”,经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办理。调停课课时不得超过总课时1/3,所缺课时应进行补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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