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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学校定期对研究生德﹑智﹑体进行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应予表扬和奖励。表扬和奖励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表扬和奖励的形式有: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条例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于表现不好,品质恶劣,违反校纪、校规以及触犯国家政策、法律的研究生,根据情节轻重和本人的认错态度,分别给以批评和纪律处分。处分分为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开除学籍。

第二十七条 留校察看的研究生以一年为限,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给予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当事人对处分不服的,应在15日内向所在学院(研究所)和研究生部提出申诉,研究生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在接到申诉请求后15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被退学﹑开除学籍后退回其生源所在地。对退学者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者不发给学习证明。被退学﹑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必须在15日内离开学校。

第三十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消。

第三十一条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所在各学院(研究所)决定后报研究生部审核公布;给以留校察看、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所在学院(研究所)提出报告,并征求指导教师意见,报校长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