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8-23 编辑:考研派小莉 推荐访问: 延边大学
延边大学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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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正文

延边大学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学科建设与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学科建设整体水平的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建设的目的是积极探索,不断建立和完善以学术带头人为核心,凝练学科方向、汇聚学科队伍、搭建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机制;组建一批多学科集成的创新团队和创新群体,争取大项目,产出大成果,造就学术大师,提高学科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提升学校的综合办学实力。
第三条 学科建设的指导思想是立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发挥民族特色,面向科技前沿,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以“凝炼方向、突出特色、交叉融合、创新平台”为建设思路;坚持“调整、充实、拓展、提高”的建设方针;坚持“系统性、科学性、创新性、时效性”的建设原则;加强基础学科、发展应用学科、突出特色优势学科、培育交叉新兴学科,努力实现我校学科建设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努力建设若干个总体水平处于国内同类学科前列、部分达到国际水平的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一批总体水平处于省内同类学科前列、部分达到国内领先的省级优势特色重点学科;建设一大批潜力大、优势特色明显的校级重点学科。进一步推动我校形成一批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解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高水平优势特色学科体系。
第五条 学科建设管理是指一级学科的建设管理。重点学科分为国家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校级重点学科。学科名称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学位[2011]11号)和“关于按《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进行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的通知”(学位办[2011]25号)执行。
二、学科建设
第六条 学科建设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科学研究为载体、以队伍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凝练学科方向,拓展学术交流与合作,推进基地和平台建设,提升学科的科研水平和服务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七条  学科建设要根据国内外学科的发展前沿与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凝练出若干个具有“前瞻性”和“生命力”的学科方向。学科方向的设置要符合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的双重内涵,体现特色和优势。根据师资力量,学科方向可按原二级学科设置,也可打破二级学科界限,按学科发展实际及特色优势,进行交叉融合目录外设置。
第八条  队伍建设要加强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形成高水平学科团队。通过培养和引进一批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汇聚一支能够协作攻坚的高素质创新团队;充分发挥现有学科带头人的作用,加强中青年学术骨干的培养,不断提升学科队伍水平;深入探索“双师型”及“应用型”导师队伍建设,不断满足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需要。
第九条  基地平台建设要以学科现有的基地平台为基础,促进资源的进一步整合,充分发挥基地平台的作用。鼓励学科交叉,搭建学科创新平台,着力建设国家级、省部级的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和研究基地。
第十条 科学研究要着眼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需求,强化特色和优势,凝练方向、汇聚力量、协作攻坚。通过承担国家重点、重大项目和课题,产出一批具有标志性的科研成果,解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亟需解决的问题。科学研究要与人才培养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人才培养是科学研究可持续、创新开展的人员动力,而科学研究是人才培养的重要载体,要使科学研究反哺于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 
三、学科管理
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与管理实行学校、学院(部)两级管理模式,坚持“学校监管,学院组织,学科实施”的建设管理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有关分管领导和有关方面负责人参加,负责组织领导全校的学科建设与管理工作。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学校学科建设与管理的日常工作。学院成立学科建设指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有关分管领导和相关学科主任参加,在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落实本院的学科建设与管理工作。为保证学科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学院应设立学科建设管理岗位,并配备人员。
第十三条  实行学院学科建设指导小组领导下的学科主任负责制,学科主任原则上由本学科的学科带头人担任。按一级学科组建学科建设工作小组,由3-5人组成,由学科主任担任组长。具体负责与本学科建设相关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基地平台建设等工作。
跨学院的一级学科组建学科建设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本一级学科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组长原则上由本学科的学科带头人担任,成员由二级学科负责人5-7人组成。组长负责协调本一级学科建设相关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基地平台建设等工作;成员中各二级学科负责人受所在学院院长领导,具体负责做好本二级学科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组织领导全校做好学科建设与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学校学科建设规划并实施;
3、组织签署《学科建设任务书》;
4、组织领导学校各级重点学科的申报、遴选、年度报告、中期检查和验收考核等管理工作;
5、统筹安排、批准、落实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协调人、财、物等方面的工作;
6、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对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提出建设性意见;
7、做好学校学科建设与管理的信息化工作;
8、协调落实学科建设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学院学科建设指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做好本院的学科建设与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本院的学科建设规划并实施;
3、指导本院各学科做好学科建设规划;
4、负责审核本院学科的《学科建设任务书》,报学校批准;
5、负责做好本院各级重点学科的申报、遴选、年度报告、中期检查和验收考核等工作;
6、负责审核本院学科建设经费的预算、使用和管理;
7、负责本院各学科建设工作小组的组建及学科主任的遴选工作,报学校备案;
8、负责做好本院学科建设与管理的信息化工作;
9、负责做好与本院学科建设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学科建设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本学科的学科建设规划;
2、负责制定本学科的《学科建设任务书》,报学院审核;
3、负责完成本学科《学科建设任务书》中的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和基地平台建设等建设任务;
4、负责做好本学科建设经费的预算、使用和管理工作;
5、负责做好重点学科的申报、遴选、检查、验收等材料准备工作;
6、负责做好本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7、负责做好本学科建设与管理的信息化工作;
8、负责做好与本学科建设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与立项建设的学科签署《学科建设任务书》,其主要内容包括建设意义、目标、研究方向、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科学研究、条件建设、预期成果等。
第十八条  学院组织落实各学科的《学科建设任务书》,以确保各学科完成建设任务,实现建设目标,不断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九条  《学科建设任务书》是各学科建设的主要依据,应严格执行。《学科建设任务书》在学科建设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调整,如确需对建设内容进行调整的,须经学校组织专家论证或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学科建设经费来源,包括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和校财政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学科建设经费用途(使用范围),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学科带头人培养与引进、学科团队建设、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和维护、专项资助等。
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的范围与标准:
1、学科带头人和学科团队建设。主要用于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和提高,有潜力青年骨干教师的科研启动费,梯队成员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所需的培养费,博士后进站费、访问学者差旅费等。
2、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主要用于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学科所需的专业图书资料等。
3、专项资助。主要资助确有重大学术价值和社会效益的学术著作出版、学术论文发表,资助确有重大影响学术交流活动所需的国内、国外差旅费,资助主(承)办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资助国内外学者来校进行学术交流的有关费用等。
4、学科建设必须的其他开支。必须符合学校的财务制度,由学科主任确定。
第二十二条  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学校根据有关财务制度的要求,单独建帐管理、严格审批,并进行审计监督。学科建设专项资金要严格按预算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学科建设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学科要根据学科建设规划与计划,制订项目预算,统筹安排资金使用。学科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预算)经学科主任签字、学院审核、学校批准通过后,一次性下达。
第二十四条  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严格按照预算计划执行,用款应由学科主任签字,学院学科建设指导小组组长审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一次性支出3万元以上时,须经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第二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经费预算及用途,如确需变更时,必须由学科主任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是学科基础建设的重点内容,要做好具体的计划,购置时按《延边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等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校积极鼓励各学科通过承担科研项目、提供社会服务与合作、接受捐赠等多种途径筹措经费,用于学科建设。
四、学科考核验收
第二十八条 各学科在建设期内实行年度报告、中期检查、终期验收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在每年年底对各学科进行年度检查,组织填报《延边大学×××学科年度报告》、提交本年度《延边大学×××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考评报告》和下一年度《延边大学×××学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第三十条  省级重点学科的年度检查按相关要求执行,并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省重点学科进行年度绩效考评,根据考评情况,确定下一年度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
第三十一条 省级重点学科的中期检查,在学校自查的基础上,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重点学科建设任务进展情况、标志性成果的阶段目标完成情况、经费的使用和绩效、配套或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等。省教育厅根据检查结果进行滚动调整,对没有达到建设要求的学科,将减少或停止经费资助、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资助资格。
第三十二条 省级重点学科结项验收,在学校自查的基础上,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验收内容包括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标志性成果的实现情况、项目总体绩效等。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验收结果优秀的学科,优先确定为下一轮省重点学科。对验收不合格的学科,取消省重点学科名称,并同时取消下一轮省重点学科的申报资格。
第三十三条 校级重点学科年度检查,学院向学校上报所需材料,学校对校重点学科进行年度绩效考评,根据考评情况,确定下一年度校专项资金安排。
第三十四条 校级重点学科的中期检查和结项验收,在学院组织学科自查的基础上,由学校适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各学科上报年度报告、中期检查、结项验收材料等数据必须真实、准确,相同材料不得在两个不同的学科中重复使用。确系共同完成的成果,应按比例分成使用,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管理责任。
五、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于2011年12月22日在延边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届八次会议上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延边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与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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