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2-25 编辑:考研派小莉 推荐访问: 武汉大学
越考考研:武汉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兼职指导教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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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考考研:武汉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兼职指导教师管理规定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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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大研字【2012】39号
为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兼职指导教师(以下简称“校外兼职导师”)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我校校外兼职导师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必须与行业紧密结合,突出职业导向,满足行业需要,以提高综合素养、实践和创新能力为核心。建立一支适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导师队伍,吸纳一定数量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兼任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是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需要,是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 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行“双导师制”,以校内导师为主,校外导师参与专业实践、实践课程教学与学位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校内外导师之间保持工作交流和协调配合。
第二章 校外兼职导师选聘
第三条 校外兼职导师选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校外兼职导师选聘应有利于提高导师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改善导师队伍结构;有利于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综合素养、实践和创新能力;有利于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二)校外兼职导师选聘要与专业实践环节紧密结合,提倡从专业实践基地选聘校外兼职导师,原则上校外兼职导师应同时是其学生的专业实践指导教师。
第四条 校外兼职导师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学校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治学严谨,为人师表,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与敬业精神,愿意为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做出贡献。
(二)具有本行业(领域)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高级技术人员或在政府部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担任重要管理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三)具有较深厚的理论基础、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实践工作中取得良好业绩。
    第五条  校外兼职导师的选聘程序如下:
(一)校内导师推荐。校内导师根据合作联系和指导工作需要向培养单位推荐校外兼职导师,被推荐人如实填写《武汉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兼职指导教师登记表》,经所在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报培养单位。
(二)培养单位评审确定拟聘人选。培养单位根据推荐人的推荐意见和被推荐人的实践水平、业务成绩及相关材料进行评审;根据校外兼职导师条件和本单位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实际需要,确定拟聘人选,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
(三)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颁发聘书。培养单位于每年4月和10月底前将本单位确定的拟聘人选汇总后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为校外兼职导师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武汉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聘书。
第三章 校外兼职导师职责与权利
第六条 校外兼职导师职责:
(一)根据培养单位需要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根据培养方案协助校内导师制定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
(二)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提供专业实践条件和专业实践指导,并做好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专业实践的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三)协助校内导师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并可参与其他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审与答辩工作。
(四)作为行业专家,根据培养单位需要,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开设行业发展前沿讲座或实践教学,参加学科学术活动。
第七条 校外兼职导师权利:
(一)享有武汉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称号。
(二)根据参与培养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实际工作量领取酬金,酬金标准与本专业校内导师相同。
(三)根据指导研究生实际情况,可与校内导师一起参与课题的联合申报、研究成果的署名。
第四章 校外兼职导师管理
第八条 培养单位是校外兼职导师的具体管理责任单位,主要负责校外兼职导师的推荐、评审及选聘等相关管理工作。培养单位应加强与校外兼职导师的联系,积极组织校外兼职导师间的交流,创造条件使校外兼职导师能够开展实质性工作。
第九条 培养单位应对新聘任的校外兼职导师进行业务培训,使其熟悉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把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特点和规律,提升指导能力。
第十条 培养单位应根据校外兼职导师参与指导研究生的情况对其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对于不能正常履行导师岗位职责的校外兼职导师,学校将取消其资格。
第十一条 校外兼职导师实行按届聘任制。一般情况下,每位校外兼职导师每届协助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总数不得超过4名。
第十二条 校外兼职导师不享受校内导师的福利待遇。其在研究生培养期间所承担部分授课、指导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所需的工作经费由所在培养单位自行制定相应办法解决。
第十三条 对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校外兼职导师,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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