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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努力完成学业、在科研中取得成绩,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材〔2014〕1号)及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教发[2012]240号)、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辽教发〔2014〕4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二条  我校二年级(含)以上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全脱产学习)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三条  我校评选总人数以每年国家下达指标为准,学校根据各学院(部)研究生规模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分为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上要求进步,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刻苦,扎实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学习成绩优秀;
5.全面发展,综合能力突出。积极参加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并取得良好工作业绩或成绩者优先考虑;
6.科研能力突出。有公开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取得知识产权、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励者优先考虑。
7.参评研究生应达到学校规定的研究生培养环节相关要求。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不得参与评奖活动:
1.在学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者;
2.在学期间有违纪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未解除处分者;
3.在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4.出现论文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5.学位课和非学位课考试不合格或有重修记录者;
6.硕士研究生外语等级考试或校内学位外语考试成绩未达到我校授位要求者;
7.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8.超出基本修业年限者;
9.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七条  成立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修订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相关评审办法和实施细则;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我校评审工作;负责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一保存、上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负责相关具体事务的执行,研究生工作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行学院(部)负责制。各学院(部)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原则上由9-11人组成。评审委员会由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组成,学院(部)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评审委员会组成情况须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行个人申报制,所有符合奖励对象基本条件要求的我校研究生均有资格申报,每年评定一次。符合申请条件,并有意愿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同学,需由本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其他申报基础材料提交给所在学院(部)评审委员会,提出正式申请。如本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将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学院(部)评审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量化评分,并进行初步评审。
第十一条 学院(部)评审委员会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严把评审标准,杜绝弄虚作假,确保获奖学生质量。
第十二条 学院(部)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无异议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部)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部)评审委员会提出实名书面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部)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实名书面裁决。校评审领导小组应及时将裁决结果告知学生本人。对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发现确有弄虚作假或不符合规定程序行为的,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将取消当事人参评资格,并提请学校有关部门对当事人和负责人追究责任。
第六章 评审细则
第十四条 量化评分指标满分为100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其中“综合素质”项占20%、“学业成绩”项占40%、“科研能力”项占40%。根据申请人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获奖者名单。总分相同者,按学业成绩、科研能力、综合素质顺序,单项得分高者优先。如仍相同,由学院(部)评审委员会投票决定。
第十五条 综合素质考查范围为研究生上一完整学年的日常综合表现;学业成绩考查研究生在一年级学位课平均成绩;科研能力考查范围为研究生在学期间内。
第十六条 “综合素质”分为日常行为表现(20分)、学生干部任职情况(10分)、荣誉称号获得情况(15分)、科技创新竞赛获奖情况(40分)和非科技类竞赛获奖情况(15分)五部分。
1.日常行为表现:
该项目主要是考核研究生在校期间的日常表现情况,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同学可得到基础得分(20分)。研究生辅导员将根据日常表现情况予以扣分,每次违规扣1-2分,扣完为止。
违规扣分观测点包括两项,研究生辅导员将根据日常考核记录对违规研究生予以扣分。
第一项:遵守学校研究生相关管理规定情况。研究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关于研究生教学、日常行为、寝室管理等各项管理规定。
第二项: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情况。要求全体研究生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班会、报告、劳动、文体、学术等各项集体活动。
2.学生干部任职情况:
日常工作考核合格的各级学生干部将得到相应加分。加分标准见《研究生学生干部任职加分标准》(附表1)。校级学生组织中的学生干部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考核并出具证明;院级学生干部、团支部、班级干部由学院负责考核并出具证明;辅导员助理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考核并出具证明。担任多个职务的,按最高加分项加分,不重复计分。
3.荣誉称号获得情况:
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各类荣誉称号的研究生将获得相应加分。加分标准见《研究生荣誉称号加分标准》(附表2)。申请人需出具相关荣誉证书原件,学院(部)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获得多项荣誉称号的可累计加分,累计加分上限为15分。
4. 科技创新竞赛获奖情况:
凡在各项科技类比赛指国家、省或市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主办,经学校同意组织参加的科技比赛中获得国家、省、市、校级奖励者,予以适当加分。加分标准见《研究生科技创新竞赛加分标准》(附表3)。申请人需出具相关证书原件,学院(部)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同一年度参加不同比赛,获多项奖励者,可累计加分。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级别比赛,按所获得的最高奖项加分,不重复加分。本项满分40分,累计加分上限为40分。
5. 非科技类竞赛获奖情况:
凡在各项非科技类比赛指国家、省或市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主办,经学校同意组织参加的体育和文化艺术等比赛中获得国家、省、市、校级奖励者,予以适当加分。加分标准见《研究生非科技类竞赛获奖加分标准》(附表4)。申请人需出具相关证书原件,学院(部)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同一年度参加不同比赛,获多项奖励者,可累计加分。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级别比赛,按所获得的最高奖项加分,不重复加分。本项满分15分,累计加分上限为15分。
第十七条 “学业成绩”采用学位课平均成绩进行评定,以研究生学院提供的成绩为准。该项得分=学位课平均成绩×0.4(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八条 “科研能力”分为论文、著作、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和科技奖励五部分,加分标准见附表5-9。每部分的内容应与申请人所在学科研究领域相关。其中,前四部分可累计加分,但上限均为30分;科技奖励按对应奖项等级的实际分数计算,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级别比赛,按所获得的最高奖项加分,不重复加分。各部分得分相加上限为100分。
1.论文:
(1)申请人需提供发表论文原件,有检索的同时提供检索证明,论文录用通知不算做论文发表的证明,学院(部)评审委员会负责鉴定审核;
(2)发表论文的作者第一单位必须为沈阳理工大学;
(3)申请人为第二作者,申请人研究生导师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期刊论文加分减半计算,其它人员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不计算在内;
(4) 国际会议论文(被SCI/EI检索)按检索期刊加分减半计算,且多篇只计算一篇;
(5)除第一作者、第二作者之外,申请人以其它作者发表的论文不计算在内。
2.著作:申请人需提供著作原件,该著作应为国内正规出版社发行(有正式书号);学院(部)评审委员会负责鉴定审核。
3.科研项目: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课题的合同书原件,相关材料中需明确注明申请人为课题组成员;沈阳理工大学为项目承研单位,学校科技处负责鉴定审核。
4.知识产权:申请人需提供获得知识产权的证书原件,沈阳理工大学为产权单位,学校科技处负责鉴定审核。
5.科技获奖:仅限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奖,申请人需提供获奖证明原件,沈阳理工大学为获奖单位,学校科技处负责鉴定审核。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曾获得过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再次申报时,除学业成绩外,第一次申报使用过的材料,第二次申报时不得重复使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沈阳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沈理工校〔2015〕49号)同时废止。

附表1
研究生学生干部任职加分标准
担任职务 分数
校研究生会主席 10分
校研究生会副主席、研究生分会主席 8分
校、院研究生会部长、副部长、班长(限每班级1人)、
团支书(限每班级1人)、辅导员助理
6分
校、院研究生会干事、其他班级干部 3分
 
附表2
研究生荣誉称号加分标准
荣誉称号级别 分数
国家级荣誉 15分
省部级荣誉 10分
市级荣誉 6分
校级荣誉(标兵类) 3分
 
 
附表3
研究生科技创新竞赛加分标准(1)
获得荣誉级别 分数
国家级竞赛 特等奖 40分
一等奖 30分
二等奖 25分
三等奖 20分
省部级竞赛 特等奖 25分
一等奖 20分
二等奖 15分
三等奖 10分
市级竞赛 特等奖 8分
一等奖 6分
二等奖 4分
三等奖 2分
校级竞赛 一等奖 2分
 
注:(1)获奖级别不区分排名的,按对应分数得分;区分排名的,按科技奖励加分标准(附表9)中的得分公式计算,分数=M*(N-X+1)/N其中:M:该项标准分值、N:有效获奖人数、X:获奖人所在排名名次。
 
附表4
研究生非科技类竞赛获奖加分标准
获得荣誉级别 分数
国家级竞赛 一等奖 10分
二等奖 8分
其他奖项 6分
省部级竞赛 一等奖 8分
二等奖 6分
其他奖项 4分
市级竞赛 一等奖 4分
其他奖项 2分
校级竞赛 一等奖 2分
 
 

附表5
论文加分标准
标   准 分数
被 SCI、AHCI、SSCI检索的期刊论文(每篇) (1+0.2*期刊影响因子(1))*20
被EI、CSSCI检索的期刊论文(每篇) 20分
中文核心期刊(2)(每篇) 10分
其他学术期刊(3)(按篇计算,上限3篇) 2分
 
注:(1)期刊影响因子以上一年度公布的为准;(2)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发布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3)其他学术期刊按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学术期刊目录执行,未被检索的国外学术期刊论文按此类标准执行。
 
附表6
著作加分标准
著作分类 分数
独著(每部) 30分
合著、主编(每部)(申请人撰写3万字以上) 15分
译著(每部)(申请人翻译3万字以上) 10分
参编(每部)(申请人撰写2万字以上) 5分
 
 

附表7
科研项目加分标准
项目级别 系数(k) 排名及分数
前5名
分数=15*k
6—10名
分数=10*k
国家级项目
 (国家973、国家863项目、国家科技部项目、国家级国防重点项目等)
项目级 2.0 30分 20分
课题级 1.2 18分 12分
专题级 1.0 15分 10分
子专题 0.6 9分 6分
国家自然(社会)
科学基金
重点/重大 1.2 18分 12分
面上/一般 1.0 15分 10分
青年基金 0.8 12分 8分
省部级 10万及以上 0.6 9分 6分
5万(含)-10万 0.4 6分 4分
5万以下 0.3 4.5分 3分
市级 10万及以上 0.4 6分 4分
10万以下 0.2 3分 2分
 
 


附表8
知识产权加分标准
项   目 分数
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 20分
发明专利(第二发明人) 10分
发明专利(第三、第四发明人) 5分
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第一名) 10分
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第二名) 5分
 
 
附表9
科技奖励加分标准
获奖类别 等级 标准分值(M) 分数
国家级科技奖励 一等奖 100分 100分(有效获奖人)
二等奖
省部级 一等奖 100分 得分=M*(N-X+1)/N
M:该项标准分值
N:有效获奖人数
X:获奖人所在排名名次
二等奖 80分
三等奖 70分
副省级 一等奖 50分
二等奖 40分
三等奖 25分
市级 一等奖 20分
二等奖 15分
三等奖 10分
 
 
 
 
 
 
 
 
 
 
 
 
 
 
 
 
 
 
 
 
 
 
 
                                                         
  沈阳理工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8年6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