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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初试基础上对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方面的深度考查,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对提高硕士研究生选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做好学校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根据《高校考试招生管理工作八项基本要求》教学〔2018〕9号、《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18〕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9〕2号)、《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及《关于做好辽宁省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辽招考办字〔2019〕22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复试工作原则
1.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充分发挥和规范导师群体在复试选拔中的作用,严格复试标准,确保招生质量。
2.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严谨、操作规范、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复试录取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3.坚持同一标准。同一学科领域的全日制、非全日制研究生复试标准、复试内容和程序完全统一。
4.坚持全面考核。在德智体能全面考查基础上,着力加强对考生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的考查。
5.坚持客观评价。业务课考核成绩要量化,综合素质考核应有明确的等次结果。
6.坚持志愿优先。综合考生报考或调剂志愿,按照考核成绩、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7.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条所有符合学校复试要求的考生(含调剂考生)必须参加复试,复试合格后方能录取。
第四条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生源充足的学科领域可适度扩大差额比例。
第二章复试组织管理
第五条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统筹管理全校复试工作,审批学校复试工作管理办法、招生计划分配方案及拟录取名单,监督检查全校复试工作,研究决定复试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复试的具体组织实施,主要职责为:
1.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复试有关工作,提交需要审批的事项材料或方案,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指导并监督检查各学院复试、录取工作;
2.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拟定学校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工作管理办法,并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核通过后提前向社会公布;
3.按照辽宁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结合各学院研究生招生计划申报、研究生生源、研究生培养条件和培养质量等,拟定招生计划分配方案,并根据拟录取结果及生源实际,及时动态调整分专业招生计划;
4.根据教育部文件要求,对各学院研究生招生组织管理人员进行保密、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使其了解政策、熟悉规则、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
5.组织各学院制定复试分数线、接收调剂考生条件、录取原则及复试工作实施细则并进行政策审核,提前在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上公布;
6.向各学院反馈“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中考生调剂报名志愿信息,对各学科领域拟接收调剂考生名单进行政策审核,组织开展生源调剂工作;
7.根据生源情况,拟定“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招生计划分配方案,并审核“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相关证明材料;
8.审核符合教育部规定的享受初试加分项目的考生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执行加分政策;
9.根据各学院录取原则及已公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审核各学院拟录取建议名单;
10.统一公示全校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按要求将拟录取名单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
11.汇总并存档各学院复试所有环节的试题、答卷、考核表及录音录像等资料,一年备查;
12.受理考生关于复试的复议申请并组织调查。
第七条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组织管理、统筹协调本单位复试的各项工作,主要职责为:
1.执行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相关管理规定,组织管理并监督本学院全部复试工作,指导复试工作组实施复试工作,完成本学院招生计划;
2.研究制定本单位复试工作实施细则、分学科领域招生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建议、接收调剂考生的基本要求建议,审核各学科领域复试工作实施方案,审核复试现场记录、复试结果;
3.遴选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品行端正的人员参与复试工作,组织按学科领域分别成立以研究生导师为主、不少于5人的复试工作组,并确定组长1人;
4.对所有参与复试的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使其了解政策、熟悉规则、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
5.组织开展生源调剂的相关工作,提高生源数量和质量;
6.组织采集考生复试专业课考试科目,按学校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保密、评卷、违规处理等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复试专业课、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跨专业考生加试试题的命题、评卷等工作。组织协调专业课考试、综合素质考核、外语听说能力测试、同等学力考生加试及跨专业考生加试等考试、考务工作,保障场地、设备、人员等工作条件;
7.对本学院所有学科领域专业课考试、综合素质考核、外语听说能力测试、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跨专业考生加试及试卷评卷工作全程录音录像;
8.组织复试考生报到,并在复试前组织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9.复试前在本单位网站公布通过审核的学院复试工作实施细则、招生计划及录取办法,公示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及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并对所公布、公示信息进行审核把关;
10.复核、计算各学科领域考生复试成绩和加权总成绩,提出本单位各学科领域拟录取建议名单;
11.组织调剂的拟录取考生办理拟录取确认手续,为非定向就业考生发放调档函,调取考生档案材料,组织定向就业考生办理定向就业研究生培养协议;
12.妥善处理考生疑问,并给予必要解释和说明;
13.接受并配合学校对复试工作进行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在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各复试工作组负责本学科领域复试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为:
1.结合本学科领域生源实际和研究生培养需要,研究提出本学科领域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建议和接收调剂考生的基本要求建议;
2.根据本办法规定,研究制定符合本学科领域特点和研究生培养实际的复试工作实施方案,包括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流程、考核形式等相关内容;
3.统筹安排本学科领域复试相关工作,视生源数量和复试工作需要,选派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以研究生导师为主的人员成立若干复试小组,每组成员不少于5人,并指定组长1人;
4.对复试小组的所有成员进行保密、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使其熟悉规则、掌握方法,明确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并统一各复试小组的评分标准、细则和程序;
5.组织命制本学科领域复试专业课笔试、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跨专业考生加试科目、综合素质考核及外语听说能力测试试题;
6.组织本学科领域复试综合素质考核及外语听说能力测试,现场记录并给出考核分数,并全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章复试内容及方式
第九条复试内容包括专业能力考核、综合素质考核、外语听说能力测试三部分。其中专业能力考核主要为专业课笔试,综合素质考核包括综合面试和实验(实践)能力考核。
(一)专业能力考核
专业能力考核方式为笔试,主要测试考生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领域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学科领域发展的潜力。考试科目一般按考生报考学科领域所规定的科目进行,其中图书情报、工程管理、会计硕士的笔试考试科目须包括思想政治理论。对同等学力考生还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学科领域相关且不同于初试、复试科目的大学本科主干课程。
(二)综合素质考核
1.综合面试由各学科领域复试工作组组织考核。每位考生的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考核内容应包括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诚信评判,本学科领域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或实际工作表现,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及人文素养,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同一学科领域各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应统一。
2.实验(实践)能力考核对于理工科类考生主要测试实验、动手操作技能或设计水平,对于文科类考生主要测试其理论联系社会实际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实验(实践)能力测试可采用笔试、操作或面试方式,条件许可的学院或学科领域可根据培养需要单独组织。
(三)外语听说能力测试
外语听说能力测试由各学院组织,以面试的方式进行,每人不少于5分钟,重点考查考生运用外语知识与技能进行听说交流的能力。面试方式、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应统一。
第十条对专业学位考生的复试,应侧重对专业知识的应用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查,加强对考生实践经验和科研动手、设计能力等方面的考查,同时注重对考生志趣、特长及就业意向等方面的考查。
第十一条体检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组织进行。
第四章复试成绩的确定与使用
第十二条各复试科目满分均为100分,考生复试总成绩满分为100分,其中专业课笔试占50%,综合素质考核占40%,外语听说能力测试占10%。
第十三条考生综合素质考核成绩由每位复试工作组或复试小组成员独立给出分数,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取算术平均值得出;外语听说能力测试成绩由每位测试人员独立给出分数,取算术平均值得出。
第十四条各项复试成绩均作四舍五入处理,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
第十五条复试总成绩低于60分或复试内容中专业课笔试、综合素质考核、外语听说能力测试成绩任一项低于60分,均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成绩与跨专业考生加试科目成绩不计入复试总成绩,但其中任何一门考试成绩低于60分的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及体检结果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初试总成绩为500分的,考生的入学考试加权总成绩=初试总成绩×0.2×60%+复试总成绩×40%;初试总成绩为300分的,考生的入学考试加权总成绩=初试总成绩/3×60%+复试总成绩×40%,并以此成绩排序,按录取原则和招生计划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五章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第十九条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本单位复试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学校严格执行有关研究生招生考试违规处理规定,严肃处理违规违纪事件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监管各学院复试工作的责任主体,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研究生招生工作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学校监察部门对复试进行监督和检查,同时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选派专人巡视复试现场和考场。
第二十一条实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按照“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严格按规定做好研究生招生各项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公示内容不得随意变动,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重新公示。
第二十二条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凡与参加复试考生有直系亲属关系或利益相关的人员,不得参与复试有关的工作;所有参与复试的工作人员都应认真、严格地执行学校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各项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实行复议制度。考生对复试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书面形式在复试结果公布后一日内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或学校监察处提出实名申诉或举报,对申诉或举报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各学院按程序组织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向考生公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推免生的复试参照学校接收推免生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