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7-23 编辑:考研派小莉 推荐访问:
泉州师范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考核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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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师范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考核实施办法正文

为适应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需要,加强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建设一支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适应的、专兼职相结合的高水平“双师型”导师队伍,做好专业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考核和聘任工作,保证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在所从事专业学位点领域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实务工作经历,具备较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高的解决本领域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熟悉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性质、特点和培养目标,掌握相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方法,了解本专业学位教育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独立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正确选题以及开展学位论文课题研发、论文写作和实践展示。
(三)遴选和聘任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有利于学科建设和优化学科结构,注意吸纳具有丰富本领域实践经验和较强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业界高职称人员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鼓励各专业学位点聘请一定数量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校外高级专业人员担任我校兼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积极构建“双师型”的导师队伍,有利于培养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四)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研究生教育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时间安排
遴选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工作每年定期进行,导师考核每五年进行一次。
三、选聘基本条件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实行“师德一票否决”;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作风正派,认真履行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二)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一年以上实践工作经验的博士学位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可申请遴选为硕士生导师。校外人员受聘为我校的兼职副教授或教授,可申请遴选为我校硕士生导师。
(三)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能胜任指导研究生工作。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年龄不超过其退休年龄减去该专业研究生的培养年限,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新增硕士生导师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招生当年9月1日为限)。根据学位点建设的特殊需要,经过批准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四)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工作和专业实践经验,且近五年内满足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遴选和考核的科研成果基本条件(艺术类参见附件1,理工类参见附件2,人文社科类参见附件3)。
(五)能讲授一门及以上研究生课程,或为研究生做反映当前国内外重要学术成果的系列学术讲座。
(六)已获外校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提供相关证明后可直接认定为我校硕士生导师。
学院可制定适用于本学院的更高的遴选和考核要求,须在每年4月前上报研究生处备案。
四、申报程序
(一)凡第一次申请为招收硕士生指导教师者,需填写《泉州师范学院申请专业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简况表》(简称“简况表”),并附上简况表中所列成果原件,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导师应具备的条件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者上报研究生处。经研究生处审核,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者,聘任为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
(二)凡已招收研究生的指导教师,需定期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注:闽江学者以上的高层次人才、省杰出科技人才、博士生导师、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者(排名第一)、考核期内主持国家级项目者或近五年承担重大横向项目者、在顶级期刊发表论文者免考核),考核通过者可以继续招收研究生;考核未通过者,取消当年招生资格,次年可再次申请考核,连续两次考核未通过者,暂停其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三年后可重新申请。
五、其它事项
(一)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年龄,超过其学校规定退休年龄减去该专业研究生的培养年限的,将停止研究生招生资格;个别确因学科发展需要延聘的,经学校审批同意延聘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二)每个经审核合格的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一般每届招收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原则上不超过3人(艺术硕士研究生导师指导在校研究生总数量不超过10人)。
新增的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原则上第一年只能招收1名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
一般硕士生导师在合格指导一个研究生毕业后才可以按照新增硕导的条件申请增列其他专业硕导,增列的专业或领域不超过1个。
(三)凡已招收研究生的指导教师,除按以上选聘条件审核指导教师资格外,有以下情况者,限制、暂停、取消其指导研究生资格:
1.受党纪或政纪处分,无法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者;
2.拒绝承担学院分配的研究生教学工作,并给研究生培养工作带来较严重不良影响者;
3.不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严重影响研究生培养质量者;
4.对指导的研究生不负责任,不能教书育人,不能为人师表者;
5.不能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研究生的课程教学,一年内出现二次以上教学事故者;
(第1项至第5项,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办法)
6.长期离校、出国一年以上者研究生每年累计限招1人;
7.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教师,三年内不能聘用为硕导,已招收研究生的导师暂停三年招生资格;
8.连续两届因选题不当或课题不稳定中途改变题目,以致研究生不能按时毕业者,暂停一年招生资格;
9.所指导的研究生中,第二次出现学位论文学校查重超过25%(含25%),限制下一年度招生名额;第三次出现相同问题,暂停一年招生资格。
10.所指导的研究生中,学校论文抽查送审,第二次出现送审成绩不合格者(含出现修改后再送审者),限制下一年度招生名额;第三次出现相同问题,暂停两年招生资格。
11.所指导的研究生论文中,被国务院学位办或省教育厅抽查不合格的,取消硕士生导师资格。
六、指导教师与研究生双向选择
被正式聘任为硕士生导师并被列入当年招生的指导教师,采取研究生和导师双向选择的办法,由各学院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如下:
(一)学院应于举行双向选择前一周公布参加双向选择的导师名单。
(二)研究生填报志愿选择导师(可填报三个志愿)。
(三)导师了解研究生情况,并选择研究生。
(四)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和双向初选的结果,确定导师与研究生对应名单,并报研究生处。
(五)导师与所指导的研究生见面,共同讨论,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制定出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
七、附则
本文件中关于“核心期刊”等有关名词以学校科研处文件要求为准。
本实施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泉州师范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泉师院教〔2011〕47号)同时废止。
附件:1.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遴选和考核的科研成果基本条件
附件1:
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遴选和考核的科研成果基本条件
一、新增导师的科研成果及艺术成就近五年应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原则上应具备第1项):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至少1篇发表在核心刊物上)与所申请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学术专著10万字可抵1篇核心刊物的学术论文,编著或译著、校著15万字可抵1篇核心刊物的学术论文。
2.主持省级及以上教科研项目、平台1项;或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排名前三);或获得市级社科优秀成果奖1项(排名第一);或主持横向课题入账经费5万元及以上。
3.在国家级专业出版社出版画册、作品集(每册不少于30幅)。
4.以独创或者第一创作人的作品参加省级及以上美术、艺术设计、书法篆刻等展赛获三等奖及以上(含最高奖为优秀奖);或参加省级及以上音乐类、舞蹈类比赛获三等奖及以上(含最高奖为优秀奖);或获得红点、IF、IDEA、G-Mark及相当等级的国际赛事奖项。
5.以独创或者第一创作人设计作品入选全国美展、全国专业艺委会展览、全国性设计大赛、全国工艺美术展览等国家一级协会(学会或所属艺委会)主办的展览;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展览、文艺演出活动;或举办两次个人音乐会或个人展演、展览,且每场1小时以上(或25幅作品以上)。
6.指导我校学生获得省级及以上专业赛事三等奖及以上或入展。
7.专业博士学位获得者。
二、导师考核条件与新增导师条件一致,请参考以上内容。
注:上述同一作品所得奖项或公开发表展出仅参考最高级别的计算一次;上述各项展览和赛事,如同时有几个主办单位的以最低级别计。
上述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和考核,所发表学术论文、专著、专利、获奖须以申请者本人为第一完成人,或所指导研究生为第一作者且申请者本人为第二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的方可计入。学术论文的刊物级别根据科研处的相关文件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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