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招生 专业:

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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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招生

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非法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法律(非法学)硕士(JM)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专业代码:035101  法学院)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学位办《全日制法律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2017]19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培养方案。
一、培养目标与要求
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
具体要求:
1.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遵守宪法和法律,德法兼修,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恪守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2.掌握法学基本原理,特别是社会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具备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法律思维、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
3.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
4.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二、招生对象
具有国民教育序列非法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 ( 或本科同等学力) 人员。
三、学习方式与年限
采取全日制学习方式,学习年限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5年。
四、培养方式
(一)教学模式
1.教学方式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和加强实践形式教学,着重理论联系实际的实践能力培养。
2.成立导师组,采取集体培养与导师个人负责相结合的指导方式。
3.加强教学与实践的联系和交流,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法律实践课和部分理论课的教学。
(二)学分要求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学位,所修总学分不低于73学分,其中必修课不低于32学分。
(三)指导教师
指导老师由学校富有实务经验的专职教师和来自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仲裁委员会及金融税务等实务部门的兼职教师担任。
(四)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由校内实践教学和校外实践教学两部分构成。校内实践教学包括专门开设法律实践课程(包括法律写作、法律检索、模拟法庭训练、法律谈判)和相关课程的课内实践;校外实践教学在校外实习实践基地进行。
(五)考核方式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五、课程设置及学分
课程按法学一级学科为主设置,课程结构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含推荐选修课和特色方向选修课)。
1.必修课(32学分)

序号     学分
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2
2 外语 3
3 法律职业伦理 2
4 法理学 2
5 中国法制史 2
6 宪法学 2
7 民法学 4
8 刑法学 4
9 民事诉讼法学 2
10 刑事诉讼法学 2
11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2
12 经济法学 3
13 国际法学 2
 
2.选修课(21学分)
2.1推荐选修课(不低于13学分)
序号     学分
  1 外国法律史 2
2 商法学 3
3 国际经济法学 2
4 国际私法学 2
5 知识产权法学 2
6 环境资源法学 2
7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 2
8 法律方法 2
9 证据法学 2
 
2.2特色方向选修课8 学分)
序号     学分
1 合同法实务 2
2 仲裁法专题 2
3 国际经贸争端解决专题 2
4 公证与律师实务 2
 
3.实践教学与训练(不低于15 学分)
序号          学分
1 法律写作 2
2 法律检索 2
3 模拟法庭、模拟仲裁、模拟调解等 3
4 法律谈判 2
5 专业实习 6
六、专业实践
在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等司法实务单位或政府法制部门、企事业单位法律工作部门实习不少于6个月,在第二学年(含第一学年暑期)完成,实习结束时应当提交实习鉴定登记表并完成一篇实习报告(不少于6000字)。
七、学位论文
研究生必须撰写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计划之后,方可进入撰写学位论文阶段。
(一)论文选题
学位论文选题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论文内容应着眼实际问题、面向法律实务,应反映学生运用所学理论与知识综合解决法律实务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能力。导师组应根据学生的选题方向,确定具体的导师负责其论文的指导工作。
(二)论文撰写
学位论文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但不限于学术论文的成果形式,可将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等以论文形式表现。论文写作应当规范,论文字数不少于2万字。
(三)论文评阅
学位论文由2-3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按照统一的论文评阅标准进行隐名评阅,其中有一位校外专家或学者。根据论文质量,以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评定。
(四)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进行公开答辩。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为3-5人,其中有1-2名实务部门或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八、学位授予   
完成课程学习及实习实践环节,取得规定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经山东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同时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附:法律(非法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设置情况表

法律(非法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设置情况表

编号      课 程 名 称 学时 学分 学期分布 考核方式 开课学院 备注
1 2 3  4
学位公共课 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36 2 √        考试 马克思主义学院 学分(5)
2 外语 54 3       考试 外国语学院
必修课 3 法律职业伦理 36 2       考试 法学院 学分(27)
 
4 法理学 36 2       考试 法学院
5 中国法制史 36 2       考试 法学院
6 宪法学 36 2       考试 法学院
7 民法学 72 4       考试 法学院
8 刑法学 72 4       考试 法学院
9 民事诉讼法学 36 2       考试 法学院
10 刑事诉讼法学 36 2       考试 法学院
11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36 2       考试 法学院
12 经济法学 54 3       考试 法学院
13 国际法学 36 2       考试 法学院
推荐选修课 14 外国法律史 36 2       考查 法学院 不低于(13学分)
 
15 商法学 36 2       考查 法学院
16 国际经济法学 36 2       考查 法学院
17 国际私法学 36 2       考查 法学院
18 知识产权法学 36 2       考查 法学院
19 环境资源法学 36 2       考查 法学院
20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 36 2       考查 法学院
21 法律方法 36 2       考查 法学院
22 证据法学 36 2       考查 法学院
特色方向选修课 23 合同法实务 36 2       考查 法学院 学分数(8)
 
24 仲裁法专题 36 2       考查 法学院
25 国际经贸争端解决专题 36 2       考查 法学院
26 公证与律师实务 36 2       考查 法学院
 实践教学与训练 27 法律写作 36 2       考查 法学院 学分(15)
28 法律检索 36 2       考查 法学院
29 模拟法庭、模拟仲裁、模拟调解等 54 3       考查 法学院
30 法律谈判 36 2       考查 法学院
31 专业实习 108 6       考查 实务部门
学 位 论 文   5-6学期      学分(5)
总 学 分  73
 
 

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法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法律(法学)硕士(JM)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专业代码:035102  法学院)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学位办《全日制法律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2017]19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培养方案。
一、培养目标及要求
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
具体要求:
1.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遵守宪法和法律,德法兼修,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恪守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2.掌握法学基本原理,特别是社会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具备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法律思维、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
3.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
4.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二、招生对象
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 ( 或本科同等学力) 人员。
三、学习方式与年限
采取全日制学习方式,学习年限为2年,最长学习年限4年。
四、培养方式
(一)教学模式
1.教学方式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和加强实践形式的教学,着重理论联系实际的实践能力的培养。
2.成立导师组,采取集体培养与导师个人负责相结合的指导方式。
3.加强教学与实践的联系和交流,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法律实践课和部分理论课的教学。
(二)学分要求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学位,总学分不低于54学分,其中必修课不低于18学分。
(三)指导教师
指导老师由学校富有实务经验的专职教师和来自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仲裁委员会及金融税务等实务部门的兼职教师担任。
(四)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由校内实践教学和校外实践教学两部分构成。校内实践教学包括专门开设法律实践课程(包括法律写作、法律检索、模拟法庭训练、法律谈判)和相关课程的课内实践;校外实践教学在校外实习实践基地进行。
(五)考核方式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五、课程设置及学分
课程按法学一级学科为主设置,课程结构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含推荐选修课和特色方向选修课)。
 
1. 必修课(共计 18学分)

       
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2
2 外语 3
3 法律职业伦理 2
4 民法与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 4
5 刑法与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 4
6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原理与实务 3
 
 
2. 选修课(不低于16学分)
       
1 法理学专题 2
2 宪法专题 2
3 中国法制史专题 2
4 商法专题 2
5 经济法专题 2
6 国际法专题 2
7 知识产权法专题 2
8 环境资源法专题 2
9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题 2
10 证据法专题 2
 
3.实践教学与训练(不低于15 学分)
序号 课程名称 学分
1 法律写作 2
2 法律检索 2
3  模拟法庭、模拟仲裁、模拟调解等 3
4 法律谈判 2
5 专业实习 6
六、专业实习
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公证处等司法实务单位或政府法制部门、企事业单位法律工作部门实习不少于6个月,在第二学年(含第一学年暑期)完成,实习结束时应当提交实习鉴定登记表并完成一篇实习报告(不少于6000字)。
七、学位论文
研究生必须撰写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计划之后,方可进入撰写学位论文阶段。
(一)论文选题
学位论文选题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论文内容应着眼实际问题、面向法律实务,反映学生运用所学理论与知识综合解决法律实务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能力。
(二)论文撰写
学位论文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但不限于学术论文的成果形式,可将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等以论文形式表现。论文写作应当规范,论文字数不少于2万字。
(三)论文评阅
学位论文由2-3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按照统一的论文评阅标准进行隐名评阅,其中有一位校外专家或学者。根据论文质量,以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评定。
(四)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要进行公开答辩。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为3-5人,其中有1-2名实务部门或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八、学位授予
完成课程学习及实习实践环节,取得规定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经山东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同时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附:法律(法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设置情况表

法律(法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设置情况表
类别 编号          学时 学分 学期分布 考核方式 开课学院 备注
1 2 3  4
学位公共课 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36 2 √        考试 马克思主义学院 学分(5)
2 外语 54 3       考试 外国语学院
学位必修课 3 法律职业伦理 36 2       考试 法学院 学分(13)
 
4 民法与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 72 4       考试 法学院
5 刑法与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 72 4       考试 法学院
6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原理与实务 54 3       考试 法学院
   7 法理学专题 36 2       考查 法学院 不低于(16学分)
8 宪法专题 36 2       考查 法学院
9 中国法制史专题 36 2         考查 法学院
10 商法专题 36 2       考查 法学院
11 经济法专题 36 2       考查 法学院
12 国际法专题 36 2       考查 法学院
13 知识产权法专题 36 2       考查 法学院
14 环境资源法专题 36 2       考查 法学院
15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题 36 2       考查 法学院
16 证据法专题 36 2       考查 法学院
实践教学与训练 17 法律写作 36 2       考查 法学院 不低于(15学分)
18 法律检索 36 2       考查 法学院
19  模拟法庭、模拟仲裁、模拟调解等 54 3       考查 法学院
20 法律谈判 36 2       考查 法学院
21 专业实习 108 6       考查 实务部门
学 位 论 文   3-4学期 学分(5)
总 学 分  54
 

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学科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学科门类法学
一级学科:法学
刑法学学科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二级学科代码:030104  法学院)
 
一、培养目标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适应法治建设需要,具有较强研究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层次法律人才。
二、基本要求
1.掌握坚实法学基础理论和系统的刑法专业知识,熟悉我国刑事立法体系。
2.了解本学科专业的研究前沿,对刑法专业有较深入的广度与深度的研究。
3.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写译能力和基本的听、说能力;能熟练掌握计算机等现代办公和研究工具。
4.能够独立从事法学研究、法学教学、法律实务工作。
三、研究方向
 1.中国刑法学:本研究方向围绕刑法规定的具体内容,阐述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基本概念、基本规定以及基本原理;吸收刑法学界最新研究成果,注重刑法理论的学习。学生通过对中国刑法的研读,熟悉中国刑法的立法规定,掌握刑法学的基本理论,具备较高的刑法理论水平。
 2.外国刑法学:介绍外国刑法学的基础知识,主要研究对象是德日刑法和英美刑法。具体内容包括近代刑法理论、刑法的基本原则、构成要件论、未遂犯论、保安处分等内容。通过对外国刑法的研究借鉴,促进中国刑法的发展。
 3.经济刑法学:经济刑法学是法治经济时代刑法学的新的研究领域和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研究经济犯罪行为及其刑事责任,对经济刑事立法和司法的一般规定进行理论概括,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展与完善刑法学理论体系。
四、学习年限
刑法学学科硕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第1、2学年用于课程学习、调研实习,第3学年用于撰写学位论文及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五、课程设置与应修总学分
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按照课程内容分为学位公共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和选修课。
本学科硕士研究生须累计修满36学分,其中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学习34学分,实践环节1学分,学术讲座1学分。
(一)课程学习
1.必修课,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和学位专业课。
(1)公共基础课包括政治理论课和外国语课程。(共计4门,7学分)
政治理论课程(2门,3学分),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2学分,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1学分。
外国语课程包括公共外语课和专业外语课。(共计2门,4学分)其中公共外语课程2学分,实施应用型通识教育(如财经外语、商务外语等);专业外语课2学分,实施学术研究教育(如外文专业文献选读、学术论文撰写、国际学术会议模拟等)。课程组由公共外语教学部和专业教师共同组成。硕士研究生入学前两年取得CET六级550分、TOFLE 90分、GRE300分、GMAT660分、IELTS6.5分、WSK(PETS-5)成绩合格、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TEM-4/8)成绩合格及其他类似级别成绩者,经过申请可以免于修读公共外语课程。
(2)学科基础课 (共计3门, 9学分)
包括法学原理、民事法学原理和刑事法学原理3门课程,每门3学分,共计9学分。
(3)学位专业课(共计3门,6学分)
包括中国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原理、刑事诉讼法原理3门课程,每门2学分,共计6学分。
2.选修课(至少选修6门课程,至少修满12学分)
包括经济刑法研究、犯罪学、环境刑法研究、刑事执行法学、刑事案件判解研究、比较刑事诉讼法、市场规制法研究、社会调查研究方法8门课程,每门2学分。
3.补修课(不计学分)
硕士研究生入学前为专科生或本科毕业专业与所学硕士专业不属于同一学科门类的,还应在完成总学分的基础上,补修法理学和中国法制史2门本科课程。补修课程的学分不计入总学分,应在第一学年内全部完成。
4.实践环节 (1学分)
包括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考核合格计1学分。
5.学术讲座 (1学分)
包括研究生专题综述、校内外专家学者的学术报告及讲座等,共不少于8次,计1学分。
(二)授课与选课要求
刑法学学科可实行小学期授课,以压缩授课周期。鼓励吸引外籍教师参与国际化教学,注入更多国际化元素,提倡全英文授课。
刑法学学科硕士研究生根据研究方向在导师指导下选择选修课,促进学科交叉研究。
六、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1.考核形式。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考核实行分阶段考核与期末考试(考查)相结合的方式。分阶段考核采用案例分析、模拟实训、课堂随机测验、课程论文、项目设计、研究报告、调查报告、读书报告等,每一阶段都通过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成绩,并保留原始资料与记录。
2.成绩评定。硕士研究生课程的期终考核成绩均采取百分制,其中必修课考核成绩70分为合格,选修课考核成绩60分为合格。分阶段考核成绩比重由授课教师确定,录入成绩时采用百分制。
3.中期考核。课程学习阶段完成后(一般在第四学期),硕士研究生参加由学院组织的中期考核,由按专业成立的中期考核小组对研究生的政治思想、课程学习和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和评定。
考核结果为合格的硕士研究生,可按照培养计划进入撰写硕士学位论文阶段,继续攻读硕士学位,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硕士研究生,经导师、所在学院研究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可在半年之内重新考核。重新考核合格者仍可进入撰写硕士学位论文阶段,重新考核不合格者予以退学处理。
七、课程的选修、补修、重修及缓考
课程的选修、补修、重修及缓考要求参照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科研工作要求
硕士研究生应积极参与导师课题研究、撰写学术论文等科研工作,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能力。
九、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经过科学研究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应该能够反映出硕士研究生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能够结合导师的研究方向或科研任务进行。论文应有新见解,完成学位论文的时间不得少于1年。论文的篇幅一般在3-5万字。
1.选题。硕士论文的题目应具有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课题的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
2.开题报告论证。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通过阅读文献资料、科学调研和参加科学研究工作,最迟在第四学期3月份向学科组提交课题论证报告,并在学科组作开题报告。学科组就研究生所选课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研究手段、工作进度、预期成果等进行论证和审核,经批准后正式确定论文题目。研究生的论文工作进程,应包括各阶段的工作要求、内容、进行方式和完成期限。
3.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在论文工作期间,学科组要进行阶段性论文中期检查,按时写出各阶段工作情况,导师审查,对论文中存在的问题,由学科组会诊,及时采取措施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第五学期10月份,学校将组织各院对硕士学位论文的撰写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研究生按期完成高质量的硕士学位论文。
4.学位论文初审检查。硕士论文初稿完成后,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论文进行审查并组织进行预答辩。
5.学位论文学术行为不端检测及评审。硕士学位论文完成后,研究生院统一安排学位论文学术行为不端检测及评阅人评阅。
6.答辩和学位授予。评阅通过后,研究生方可参加答辩。论文答辩合格者,且修满规定的学分,授予硕士学位。
学位论文不得剽窃他人成果。凡引用他人观点、成果的,必须详细列出材料出处,实事求是表达自己的研究成果。
有关学位论文的中期检查、预答辩、学术不端行为检测、隐名评阅、答辩等参见学位授予流程中的相关文件。论文写作规范具体要求参照“山东财经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写作规范”。
十、毕业与学位授予
硕士研究生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各项教学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毕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相应学科硕士学位。
十一、培养方式
硕士研究生采取导师负责与导师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法。对研究生的综合考核、论文开题报告、论文中期检查、论文初审检查等培养教育环节,应有导师组集体讨论。导师定期了解研究生的思想、学习和科研状况,并及时予以指导。
十二、本学科需阅读的主要经典著作和专业学术期刊目录
本学科、专业需阅读的主要经典著作和专业学术期刊目录反应学科前沿动态和最新的参考文献,由导师在指导过程中进行补充。
(一)一般著作
1. 高铭暄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与诞生》,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
2. 蔡枢衡:《中国刑法史》,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3. 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河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4. 黄风:《贝卡里亚及其刑法思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5. 邱兴隆、许章润:《刑罚学》,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
6. 王作富:《中国刑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7. 赵秉志:《犯罪主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 年版。
8. 薛瑞麟、侯国云主编:《刑法的修改与完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9. 何秉松:《法人犯罪与刑事责任》,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
10. 张晋藩主编:《中国刑法史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11. 陈兴良:《共同犯罪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
12. 李贵方:《自由刑比较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13. 张晋藩,林中,王志刚著:《中国刑法史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
14. 何秉松:《犯罪构成系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
15. 孙力:《罚金刑研究》,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16. 吴振兴:《罪数形态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
17. 冯军:《刑事责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5月版。
18. 肖扬主编:《中国刑事政策和策略问题》,法律出版社1996 年版。
19. 刘明祥:《刑法中错误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
20. 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1. 张明楷:《未遂犯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2. 宁汉林、魏克家:《中国刑法简史》,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
23. 李云龙、沈德咏:《死刑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4. 阴家宝:《新中国犯罪学研究综述》,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
25. 梁根林:《刑罚结构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6. 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7. 陈光中、丹尼尔·普瑞方廷主编:《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8. 宁汉林、魏克家、吴雪松:《定罪与处理罪刑关系常规》,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
29. 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0.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1. 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2. 周光权:《刑法诸问题的新表述》,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33. 谢望原:《刑罚价值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
34. 胡云腾:《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
35. 刘明祥:《财产犯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2000版。
36. 吴平:《资格刑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7. 薛瑞麟主编:《金融犯罪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8. 何秉松:《恐怖主义·邪教·黑社会》,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
39. 皮艺军:《犯罪学研究论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0. 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41. 高绍先著:《中国刑法史精要》,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2. 张小虎:《转型时期中国社会犯罪原因探析》,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3. 曲新久:《刑事政策的权力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4. 何秉松主编:《刑事政策学》,群众出版社2002年版。
45. 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46. 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2003年修订版。
47. 曲新久:《刑法的精神与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2003年修订版。
48. 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第2版。
49. 于志刚:《虚拟空间中的刑法理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
50. 谢望原:《欧陆刑罚制度与刑罚价值原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51. 曲新久:《金融与金融犯罪》,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
52. 曲新久:《刑法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
53. 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2004年修订版。
54. 杨兴培:《犯罪构成原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55. 周光权:《刑法学的向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6. 侯国云:《刑法总论探索》,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7. 刘仁文:《刑事政策初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8. 田宏杰:《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59. 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60. 于志刚著:《论犯罪的价值》,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61. 何秉松主编:《新时代曙光下刑法理论体系的反思与重构——全球性的考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62. 曲新久:《刑法的逻辑与经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63. 曲新久:《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64. 于志刚:《刑法总则的扩张解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65. 于志刚:《网络空间中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66. 于志刚:《案例刑法学·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67. 于志刚:《刑法学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68. 何秉松主编:《全球化时代有组织犯罪与对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69. 王牧, 张凌, 赵国玲主编:《中国有组织犯罪实证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
70. 阮齐林:《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71. 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72. 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第二版)上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73. 何秉松著:《何秉松刑法学文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2011年版。
74. 徐久生:《刑罚的目的及其实现》,中国方正出版社2011年版。
75. 侯国云:《刑法(高等教育法学应用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76. 侯国云:《刑法因果新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77. 薛瑞麟著:《七十自画像:在刑法学领域内漫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78. 曲新久:《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79. 于志刚,郭旨龙著:《信息时代犯罪定量标准的体系化构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
80. 于志刚著:《学位论文写作指导:选题·结构·技巧·示范》,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
81. 薛瑞麟著:《昨天·今天:俄罗斯刑法中的罪过学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82. 周光权:《刑法学的向度:行为无价值论的深层追问(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83. 于志刚主编:《网络空间中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84. 曲新久:《刑法学原理(第二版)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年版。
85. 王志强著:《“相空间”循环:犯罪学研究方法的自反与重构》,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86. 陈兴良、周光权:《刑法学的现代展开I》,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87. 陈兴良、周光权:《刑法学的现代展开II》,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88. 陈兴良:《规范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89.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第四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
90. 蔡桂生著:《构成要件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91. 袁彬著:《准中止犯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
92. 李翔著:《刑法解释的利益平衡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93. 曾粤兴著:《刑罚伦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94. 于志刚,郭旨龙著:《网络刑法的逻辑与经验》,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
95. 王钢:《自由主义视野下的刑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96. 于志刚:《案例刑法学·各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
97. 黎宏:《结果本位刑法观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98. 刘志伟:《刑法规范总整理(第八版)(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最新修订)》,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99. 劳东燕:《风险社会中的刑法:社会转型与刑法理论的变迁》,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编定》,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
(二)译著类
1. [前苏联]A·H·特拉伊宁著,薛秉忠等译:《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等50册。
2. [前苏联]A·A·皮昂特科夫斯基等著,曹子丹等译:《苏联刑法科学史》,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
3. [日]西田太一郎著,段秋关译:《中国刑法史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4. [美]谢利著,何秉松译:《犯罪与现代化》,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
5. [前苏联]B·K茨维尔布利等主编,曾庆敏等译:《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
6. [日]小野清一郎著:《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7. [日]西原春夫著,顾肖荣等译:《刑法的根基与哲学》,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
8. [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著,许章润等译:《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2年版。
9. [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3年版。
10. [日]大塚仁著,冯军译:《犯罪论的基本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11. [美]《美国量刑指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12. [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罗结珍译:《法国刑法总论精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3. [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陈忠林译:《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4. [德]李斯特著,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5. [法]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著,卢建平译:《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6. [意] 切萨雷·龙勃罗梭著,黄风译:《犯罪人论》,中国大百科出版社2000年版。
17. [日]大谷实著,黎宏译:《刑事政策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8. [英]Ronald Blackburn 著,吴宗宪,刘邦惠等译:《犯罪行为心理学》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0年版。
19. [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著,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20. A 班都拉著,林颖等译:《思想和行动的社会基础(上下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1. Lawrence A.Pervin Oliver P.John著,黄希庭主译:《人格手册:理论与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
22. [日]大塚仁著,冯军译:《刑法概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3. [美]乔治·P·弗莱彻著,《刑法的基本概念》,蔡爱惠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4. [美]道格拉斯·N·胡萨克著,《刑法哲学》,谢望原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5.  [英]J·C·史密斯,B·霍根著,《英国刑法》,李贵方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6. Loewy : Criminal  Law, 4th edition,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7. [英]罗杰·吉里:《刑法基础》(英文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8. [英]朱里亚·菲昂达等:《刑法简明案例》(英文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9. [意]恩里科·菲利著,郭建安译:《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0. [日]森下忠著,阮齐林译:《国际刑法入门》,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1. [英]罗吉尔·胡德著,刘仁文等译:《死刑的全球考察》,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2. [英]吉米·边沁著,李贵方等译:《立法理论》,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3. [英]H·L·A·哈特著,《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4. 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编,《美国模范刑法典及其评注》,刘仁文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35. [美]保罗·H·罗宾逊著,《刑法的结构与功能》,何秉松、王桂萍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36. [美]格鲁克等著,《哈佛法律评论·刑法学精粹》,刘仁文、王桂萍等编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37. 美国量刑委员会编,逄锦温等译:《美国量刑指南》,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38. [美]乔治·P·弗莱彻著,《反思刑法》,邓子滨译,华夏出版社2008年版。
39. [德]安塞尔姆·里特尔·冯·费尔巴哈著,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年版。
40. [英]威廉姆·威尔逊著,谢望原、罗灿、王波译:《刑法理论的核心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41. [美]乔尔范伯格著,方泉译:《刑法的道德界限(第二卷):对他人的冒犯》,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
42. [日]平野龙一 著,黎宏译:《刑法的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43. [德]金德霍伊泽尔著,蔡桂生译:《刑法总论教科书(第六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三)台、港、澳地区著作
1. 林山田著:《刑罚学》,台湾地区台湾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等12册。
2. 宣炳昭 著:《香港刑法导论》,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3. 黄荣坚著:《基础刑法学(上)(下)》(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4. 林钰雄著:《新刑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5. 林山田著:《刑法通论(上)(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6. 林山田著:《刑法各罪论(上)(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7. 赵国强著:《澳门刑法概说(犯罪通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
8. 涂龙科著:《刑法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9. 方泉著:《澳门特别刑法概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
(四)连续出版类著作
1. 游伟主编:《华东刑事司法评论》(第八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等11册。
2. 何秉松著:《中国有组织犯罪研究》(第二卷),群众出版社2010年版。等2册。
(五) 主要专业学术期刊
法学研究、法学、中外法学、政法论坛、法商研究、法学评论、现代法学、法律科学、中国法学、比较法学、外国法译评、刑事法学(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中国刑事法杂志、环球法律评论、刑事法评论、刑法论丛。

刑法学学科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情况表

类别 编号      课 程 名 称 学时 学分 学期分布 考核方式 开课学院 备注
1 2 3 
必修课 学位公共课   政治理论课: 54 3       阶段性考核+考试 马克思主义学院 7
学分
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36 2    
2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 18 1     
  外国语: 72 4       公共外语教学部
3    公共外语课 36 2     
4    专业外语课 36 2     
学科基础课 5    法学原理 54 3     法学院 9
学分
6    民事法学原理 54 3    
7   刑事法学原理 54 3    
学位专业课 8    中国刑法原理 36 2     6
学分
9   外国刑法原理 36 2    
10    刑事诉讼法原理 36 2    
选修课 11   经济刑法研究 36 2     阶段性考核+考查 法学院 不少于12学分
12   犯罪学 36 2    
13    刑事案件判解研究 36 2    
14   比较刑事诉讼法 36 2    
15   刑事执行法学 36 2    
16  环境刑法研究 36 2    
17  市场规制法研究 36 2    
18   社会调查研究方法 36 2    
               
实践环节:教学实践/社会实践  1学分 
学术讲座 1学分
补修课程 法理学(第1学期)
中国法制史(第2学期)
应修满总学分 36
 
 

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学科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学科门类法学
一级学科:法学
行政法学学科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二级学科代码:030103  法学院)
 
一、培养目标
本学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学科基础理论扎实,善于运用宪法、行政法理论和方法分析、研究和解决理论和现实问题,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层次人才。
二、基本要求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治学严谨,积极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掌握完整、系统、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具有良好的专业理论素养,熟悉我国宪政学科国内外研究的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了解我国依法治国和行政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研究课题和实际问题,具备独立从事宪政研究和教学工作的能力,能够运用宪政基本理论和法律原则、法律规范正确分析、解决具体问题,能够独立承担国家、地方立法、执法、司法、检察等方面的法律实务工作和较高层次的社会法律服务工作。
(三)较为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写译能力和基本的听、说能力;能熟练掌握计算机等现代办公和研究工具。
(四)具有健康的体魄和心理素质以及良好的人文素养和法律职业修养。
三、研究方向
(一)宪法学:研究宪法学基本理论,探讨宪政建设和人权保障领域的现实问题,研究人权的制度化保障。
(二)行政法学:主要研究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探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主体理论、行政行为理论、行政程序理论、救济理论等,重点对政府组织、行政程序以及监督行政等方面进行理论和应用研究。
    四、学习年限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硕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第1、2学年用于课程学习、调研实习,第3学年用于撰写学位论文及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五、课程设置与应修总学分
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按照课程内容分为学位公共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和选修课。
本学科硕士研究生须累计修满36学分,其中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学习34学分,实践环节1学分,学术讲座1学分。
(一)课程学习
1.必修课,包括学位公共课、学科基础课和学位专业课。
(1)学位公共课包括政治理论课和外国语课程。(共计4门,7学分)
政治理论课程(2门,3学分),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2学分,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1学分。
外国语课程包括公共外语课和专业外语课。(共计2门,4学分)其中公共外语课程2学分,实施应用型通识教育(如财经外语、商务外语等);专业外语课2学分,实施学术研究教育(如外文专业文献选读、学术论文撰写、国际学术会议模拟等)。课程组由公共外语教学部和专业教师共同组成。硕士研究生入学前两年取得CET六级550分、TOFLE 90分、GRE300分、GMAT660分、IELTS6.5分、WSK(PETS-5)成绩合格、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TEM-4/8)成绩合格及其他类似级别成绩者,经过申请可以免于修读公共外语课程。
(2)学科基础课 (共计3门, 9学分)
包括法学原理、民事法学原理和刑事法学原理3门课程,每门3学分,共计9学分。
(3)学位专业课(共计3门, 6学分)
包括法律经济学、比较宪法学专题、经典导读3门课程,每门2学分,共计6学分。
2.选修课(共计8门,不少于12学分)
包括行政法学专题、权利理论专题、法治政府的理论和实践、西方法学流派与思潮、行政救济原理与制度专题、立法学专题、市场规制法研究、社会调查研究方法8门课程,每门2学分。
3.补修课(不计学分)
硕士研究生入学前为专科生或本科毕业专业与所学硕士专业不属于同一学科门类的,还应在完成总学分的基础上,补修法理学和中国法制史2门本科课程。补修课程的学分不计入总学分,应在第一学年内全部完成。
4.实践环节 (1学分)
包括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考核合格计1学分。
5.学术讲座 (1学分)
包括研究生专题综述、校内外专家学者的学术报告及讲座等,共不少于8次,计1学分。
(二)授课与选课要求
必修课和选修课在36课时(含)以内的,可实行小学期授课,以压缩授课周期。鼓励吸引外籍教师参与国际化教学,注入更多国际化元素,提倡全英文授课。
专业选修课宪法与行政法学科和法学理论学科打通,研究生根据研究方向在导师指导下进行选择,促进学科之间的融合交叉研究。
六、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
1.考核形式。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考核实行分阶段考核与期末考试(考查)相结合的方式。分阶段考核采用案例分析、模拟实训、课堂随机测验、课程论文、项目设计、研究报告、调查报告、读书报告等,每一阶段都通过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成绩,并保留原始资料与记录。
2.成绩评定。硕士研究生课程的期终考核成绩均采取百分制,其中必修课考核成绩70分为合格,选修课考核成绩60分为合格。分阶段考核成绩比重由授课教师确定,录入成绩时采用百分制。
3.中期考核。课程学习阶段完成后(一般在第四学期),硕士研究生参加由学院组织的中期考核,由按专业成立的中期考核小组对研究生的政治思想、课程学习和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和评定。
考核结果为合格的硕士研究生,可按照培养计划进入撰写硕士学位论文阶段,继续攻读硕士学位,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硕士研究生,经导师、所在学院研究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可在半年之内重新考核。重新考核合格者仍可进入撰写硕士学位论文阶段,重新考核不合格者予以退学处理。
七、课程的选修、补修、重修及缓考
课程的选修、补修、重修及缓考要求参照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科研工作要求
硕士研究生应积极参与导师课题研究、撰写学术论文等科研工作,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能力。
九、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经过科学研究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应该能够反映出硕士研究生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能够结合导师的研究方向或科研任务进行。论文应有新见解,完成学位论文的时间不得少于1年。论文的篇幅一般在3-5万字。
1.选题。硕士论文的题目应具有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课题的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
2.开题报告论证。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通过阅读文献资料、科学调研和参加科学研究工作,最迟在第四学期3月份向学科组提交课题论证报告,并在学科组作开题报告。学科组就研究生所选课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研究手段、工作进度、预期成果等进行论证和审核,经批准后正式确定论文题目。研究生的论文工作进程,应包括各阶段的工作要求、内容、进行方式和完成期限。
3.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在论文工作期间,学科组要进行阶段性论文中期检查,按时写出各阶段工作情况,导师审查,对论文中存在的问题,由学科组会诊,及时采取措施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第五学期10月份,学校将组织各院对硕士学位论文的撰写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研究生按期完成高质量的硕士学位论文。
4.学位论文初审检查。硕士论文初稿完成后,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论文进行审查并组织进行预答辩。
5.学位论文学术行为不端检测及评审。硕士学位论文完成后,研究生院统一安排学位论文学术行为不端检测及评阅人评阅。
6.答辩和学位授予。评阅通过后,研究生方可参加答辩。论文答辩合格者,且修满规定的学分,授予硕士学位。
学位论文不得剽窃他人成果。凡引用他人观点、成果的,必须详细列出材料出处,实事求是表达自己的研究成果。
有关学位论文的中期检查、预答辩、学术不端行为检测、隐名评阅、答辩等参见学位授予流程中的相关文件。论文写作规范具体要求参照“山东财经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写作规范”。
十、毕业与学位授予
硕士研究生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各项教学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毕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相应学科硕士学位。
十一、培养方式
硕士研究生采取导师负责与导师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法。对研究生的综合考核、论文开题报告、论文中期检查、论文初审检查等培养教育环节,应有导师组集体讨论。导师定期了解研究生的思想、学习和科研状况,并及时予以指导。
十二、本学科、专业需阅读的主要经典著作和专业学术期刊目录
(一)主要经典著作
[1] [英]马丁.洛克林著,郑戈译,公法与政治理论,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2] [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又名自由宪章),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
[3] [德]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4] [英] 洛克著,翟菊农等译,政府论(上、下),商务印书馆,1982、1984年版
[5] [法] 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6] [英] 密尔著,汪渲译,代议制政府,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7] [美] 汉密尔顿等著,程逢如等译,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或尹宣译,联邦论,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
[8] [日]芦部信喜著,林来梵等译,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9] [美]伯纳德·施瓦茨著,徐炳译,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
[10] [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著,沈岿译,美国行政法的重构,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11] [美]盖尔霍恩·利文著,黄列译,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概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
[12] [美]奥斯特罗姆著,美国公共行政的思想危机,三联书店,2000年版
[13] [德]汉斯·丁·沃尔夫等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14] [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5] 姜明安主编,外国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16] [德]奥托·迈耶著,刘飞译,德国行政法,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17] [德]平特纳著,朱林译,德国普通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8] [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著,莫光华译,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9] [英]马丁·洛克林著,郑戈译,公法与政治理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20] [英]卡罗尔·哈洛等著,法律与行政,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21] [英]威廉·韦德著,徐炳等译,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22] [日]盐野宏著,杨建顺译,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3] [日]南博方,杨建顺等译日本行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24] [日]和田英夫,现代行政法,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
[25] [法]莱昂·狄骥著,王文利等译:宪法学教程,辽海出版社,1999年版
[26] [法]狄骥著,冷静译,公法的变迁,辽海出版社,1999年版
[27] [法]莫里斯·奥里乌,龚觅等译,行政法与公法精要(上,下),辽海出版社,1999年版
[28] 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9] 李强,自由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30] 刘军宁,共和·民主与宪政,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
[31] 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2] 季卫东,宪政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3] 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4] 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宪法学专题研究(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5] 张千帆,宪法学导论(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36] 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7] 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8] 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法案例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9] 叶必丰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0] 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1] 翁岳生,行政法(上、下),翰芦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
[42] 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台)三民书局,1997年版
[43] 龚祥瑞著,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4] 王名扬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45] 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
[46] 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47] 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
[48] 张尚鷟主编,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49] 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50] 应松年主编,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51] 应松年主编,比较行政程序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52] 应松年、薛刚凌著,行政组织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53] 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
[54] 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55] 朱维究著,中国民主政治法律化探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6]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
[57] 胡锦光等,行政法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8] 张正钊,韩大元,比较行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9] 王名扬,外国行政诉讼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1991年版
[60] 王学辉,行政诉讼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61] 马怀德,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2] 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3] 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64] 刘恒,行政救济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65] 马怀德,国家赔偿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
[66] 顾昂然,新中国的诉讼,仲裁和国家赔偿制度,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67] 胡建淼主编,外国行政法规及案例述评,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
[68][美]波斯纳,苏力译,并非自杀契约:国家紧急状态时期的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69][美]列文森,时飞译,美国不民主的宪法:宪法哪出毛病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70][美]罗文斯坦,王锴、姚凤梅译,现代宪法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71][德]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上海人民出版社
[72][美]汉娜.阿伦特,林骧华译,极权主义的起源,三联书店2014年版
[73][美]汉娜.阿伦特、杰罗姆.科恩,政治的应许,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
[74][美]汉娜.阿伦特,共和的危机,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
[75][澳]佩迪特:共和主义,刘训练译,一种关于自由与政府的理论,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76][美]桑斯坦,毕竞悦译,偏颇的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77][美]斯托纳,姚中秋译,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柯克、霍布斯及美国宪政主义之诸源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78][美]布鲁斯.阿克曼:我们人民:奠基,汪庆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二)主要专业学术期刊
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评论、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学家、法制与社会发展、宪法和行政法学、法治研究、人大法律评论、行政法学研究、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比较法研究
Harvard Law Review; Yale Law Review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情况表

类别 编号      课 程 名 称 学时 学分 学期分布 考核方式 开课学院 备注
1 2 3 
必修课 学位公共课   政治理论课: 54 3       阶段性考核+考试 马克思主义学院 7
学分
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36 2    
2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 18 1     
  外国语: 72 4       公共外语教学部
3    公共外语课 36 2     
4    专业外语课 36 2     
学科基础课 5    法学原理 54 3     法学院 9
学分
6    民事法学原理 54 3    
7   刑事法学原理 54 3    
学位专业课 8    法律经济学 36 2     6
学分
9   比较宪法学专题 36 2    
10    经典导读 36 2    
选修课 11   行政法学专题 36 2     阶段性考核+考查 法学院 不少于12学分
12   权利理论专题 36 2    
13   西方法学流派与思潮 36 2    
14   法治政府的理论和实践 36 2    
15   行政救济原理与制度专题 36 2    
16  立法学专题 36 2    
17  市场规制法研究 36 2    
18   社会调查研究方法 36 2    
               
实践环节:教学实践/社会实践  1学分 
学术讲座 1学分
补修课程 法理学(第1学期)
中国法制史(第2学期)
应修满总学分 36
 
 

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宪法学学科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学科门类法学
一级学科:法学
宪法学学科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二级学科代码:030103  法学院)
 
一、培养目标
本学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学科基础理论扎实,善于运用宪法、行政法理论和方法分析、研究和解决理论和现实问题,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层次人才。
二、基本要求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治学严谨,积极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掌握完整、系统、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具有良好的专业理论素养,熟悉我国宪政学科国内外研究的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了解我国依法治国和行政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研究课题和实际问题,具备独立从事宪政研究和教学工作的能力,能够运用宪政基本理论和法律原则、法律规范正确分析、解决具体问题,能够独立承担国家、地方立法、执法、司法、检察等方面的法律实务工作和较高层次的社会法律服务工作。
(三)较为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写译能力和基本的听、说能力;能熟练掌握计算机等现代办公和研究工具。
(四)具有健康的体魄和心理素质以及良好的人文素养和法律职业修养。
三、研究方向
(一)宪法学:研究宪法学基本理论,探讨宪政建设和人权保障领域的现实问题,研究人权的制度化保障。
(二)行政法学:主要研究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探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主体理论、行政行为理论、行政程序理论、救济理论等,重点对政府组织、行政程序以及监督行政等方面进行理论和应用研究。
    四、学习年限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硕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第1、2学年用于课程学习、调研实习,第3学年用于撰写学位论文及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五、课程设置与应修总学分
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按照课程内容分为学位公共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和选修课。
本学科硕士研究生须累计修满36学分,其中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学习34学分,实践环节1学分,学术讲座1学分。
(一)课程学习
1.必修课,包括学位公共课、学科基础课和学位专业课。
(1)学位公共课包括政治理论课和外国语课程。(共计4门,7学分)
政治理论课程(2门,3学分),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2学分,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1学分。
外国语课程包括公共外语课和专业外语课。(共计2门,4学分)其中公共外语课程2学分,实施应用型通识教育(如财经外语、商务外语等);专业外语课2学分,实施学术研究教育(如外文专业文献选读、学术论文撰写、国际学术会议模拟等)。课程组由公共外语教学部和专业教师共同组成。硕士研究生入学前两年取得CET六级550分、TOFLE 90分、GRE300分、GMAT660分、IELTS6.5分、WSK(PETS-5)成绩合格、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TEM-4/8)成绩合格及其他类似级别成绩者,经过申请可以免于修读公共外语课程。
(2)学科基础课 (共计3门, 9学分)
包括法学原理、民事法学原理和刑事法学原理3门课程,每门3学分,共计9学分。
(3)学位专业课(共计3门, 6学分)
包括法律经济学、比较宪法学专题、经典导读3门课程,每门2学分,共计6学分。
2.选修课(共计8门,不少于12学分)
包括行政法学专题、权利理论专题、法治政府的理论和实践、西方法学流派与思潮、行政救济原理与制度专题、立法学专题、市场规制法研究、社会调查研究方法8门课程,每门2学分。
3.补修课(不计学分)
硕士研究生入学前为专科生或本科毕业专业与所学硕士专业不属于同一学科门类的,还应在完成总学分的基础上,补修法理学和中国法制史2门本科课程。补修课程的学分不计入总学分,应在第一学年内全部完成。
4.实践环节 (1学分)
包括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考核合格计1学分。
5.学术讲座 (1学分)
包括研究生专题综述、校内外专家学者的学术报告及讲座等,共不少于8次,计1学分。
(二)授课与选课要求
必修课和选修课在36课时(含)以内的,可实行小学期授课,以压缩授课周期。鼓励吸引外籍教师参与国际化教学,注入更多国际化元素,提倡全英文授课。
专业选修课宪法与行政法学科和法学理论学科打通,研究生根据研究方向在导师指导下进行选择,促进学科之间的融合交叉研究。
六、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
1.考核形式。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考核实行分阶段考核与期末考试(考查)相结合的方式。分阶段考核采用案例分析、模拟实训、课堂随机测验、课程论文、项目设计、研究报告、调查报告、读书报告等,每一阶段都通过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成绩,并保留原始资料与记录。
2.成绩评定。硕士研究生课程的期终考核成绩均采取百分制,其中必修课考核成绩70分为合格,选修课考核成绩60分为合格。分阶段考核成绩比重由授课教师确定,录入成绩时采用百分制。
3.中期考核。课程学习阶段完成后(一般在第四学期),硕士研究生参加由学院组织的中期考核,由按专业成立的中期考核小组对研究生的政治思想、课程学习和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和评定。
考核结果为合格的硕士研究生,可按照培养计划进入撰写硕士学位论文阶段,继续攻读硕士学位,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硕士研究生,经导师、所在学院研究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可在半年之内重新考核。重新考核合格者仍可进入撰写硕士学位论文阶段,重新考核不合格者予以退学处理。
七、课程的选修、补修、重修及缓考
课程的选修、补修、重修及缓考要求参照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科研工作要求
硕士研究生应积极参与导师课题研究、撰写学术论文等科研工作,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能力。
九、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经过科学研究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应该能够反映出硕士研究生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能够结合导师的研究方向或科研任务进行。论文应有新见解,完成学位论文的时间不得少于1年。论文的篇幅一般在3-5万字。
1.选题。硕士论文的题目应具有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课题的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
2.开题报告论证。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通过阅读文献资料、科学调研和参加科学研究工作,最迟在第四学期3月份向学科组提交课题论证报告,并在学科组作开题报告。学科组就研究生所选课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研究手段、工作进度、预期成果等进行论证和审核,经批准后正式确定论文题目。研究生的论文工作进程,应包括各阶段的工作要求、内容、进行方式和完成期限。
3.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在论文工作期间,学科组要进行阶段性论文中期检查,按时写出各阶段工作情况,导师审查,对论文中存在的问题,由学科组会诊,及时采取措施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第五学期10月份,学校将组织各院对硕士学位论文的撰写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研究生按期完成高质量的硕士学位论文。
4.学位论文初审检查。硕士论文初稿完成后,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论文进行审查并组织进行预答辩。
5.学位论文学术行为不端检测及评审。硕士学位论文完成后,研究生院统一安排学位论文学术行为不端检测及评阅人评阅。
6.答辩和学位授予。评阅通过后,研究生方可参加答辩。论文答辩合格者,且修满规定的学分,授予硕士学位。
学位论文不得剽窃他人成果。凡引用他人观点、成果的,必须详细列出材料出处,实事求是表达自己的研究成果。
有关学位论文的中期检查、预答辩、学术不端行为检测、隐名评阅、答辩等参见学位授予流程中的相关文件。论文写作规范具体要求参照“山东财经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写作规范”。
十、毕业与学位授予
硕士研究生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各项教学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毕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相应学科硕士学位。
十一、培养方式
硕士研究生采取导师负责与导师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法。对研究生的综合考核、论文开题报告、论文中期检查、论文初审检查等培养教育环节,应有导师组集体讨论。导师定期了解研究生的思想、学习和科研状况,并及时予以指导。
十二、本学科、专业需阅读的主要经典著作和专业学术期刊目录
(一)主要经典著作
[1] [英]马丁.洛克林著,郑戈译,公法与政治理论,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2] [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又名自由宪章),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
[3] [德]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4] [英] 洛克著,翟菊农等译,政府论(上、下),商务印书馆,1982、1984年版
[5] [法] 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6] [英] 密尔著,汪渲译,代议制政府,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7] [美] 汉密尔顿等著,程逢如等译,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或尹宣译,联邦论,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
[8] [日]芦部信喜著,林来梵等译,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9] [美]伯纳德·施瓦茨著,徐炳译,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
[10] [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著,沈岿译,美国行政法的重构,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11] [美]盖尔霍恩·利文著,黄列译,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概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
[12] [美]奥斯特罗姆著,美国公共行政的思想危机,三联书店,2000年版
[13] [德]汉斯·丁·沃尔夫等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14] [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5] 姜明安主编,外国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16] [德]奥托·迈耶著,刘飞译,德国行政法,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17] [德]平特纳著,朱林译,德国普通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8] [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著,莫光华译,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9] [英]马丁·洛克林著,郑戈译,公法与政治理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20] [英]卡罗尔·哈洛等著,法律与行政,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21] [英]威廉·韦德著,徐炳等译,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22] [日]盐野宏著,杨建顺译,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3] [日]南博方,杨建顺等译日本行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24] [日]和田英夫,现代行政法,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
[25] [法]莱昂·狄骥著,王文利等译:宪法学教程,辽海出版社,1999年版
[26] [法]狄骥著,冷静译,公法的变迁,辽海出版社,1999年版
[27] [法]莫里斯·奥里乌,龚觅等译,行政法与公法精要(上,下),辽海出版社,1999年版
[28] 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9] 李强,自由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30] 刘军宁,共和·民主与宪政,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
[31] 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2] 季卫东,宪政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3] 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4] 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宪法学专题研究(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5] 张千帆,宪法学导论(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36] 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7] 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8] 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法案例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9] 叶必丰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0] 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1] 翁岳生,行政法(上、下),翰芦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
[42] 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台)三民书局,1997年版
[43] 龚祥瑞著,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4] 王名扬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45] 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
[46] 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47] 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
[48] 张尚鷟主编,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49] 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50] 应松年主编,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51] 应松年主编,比较行政程序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52] 应松年、薛刚凌著,行政组织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53] 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
[54] 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55] 朱维究著,中国民主政治法律化探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6]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
[57] 胡锦光等,行政法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8] 张正钊,韩大元,比较行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9] 王名扬,外国行政诉讼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1991年版
[60] 王学辉,行政诉讼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61] 马怀德,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2] 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3] 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64] 刘恒,行政救济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65] 马怀德,国家赔偿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
[66] 顾昂然,新中国的诉讼,仲裁和国家赔偿制度,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67] 胡建淼主编,外国行政法规及案例述评,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
[68][美]波斯纳,苏力译,并非自杀契约:国家紧急状态时期的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69][美]列文森,时飞译,美国不民主的宪法:宪法哪出毛病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70][美]罗文斯坦,王锴、姚凤梅译,现代宪法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71][德]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上海人民出版社
[72][美]汉娜.阿伦特,林骧华译,极权主义的起源,三联书店2014年版
[73][美]汉娜.阿伦特、杰罗姆.科恩,政治的应许,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
[74][美]汉娜.阿伦特,共和的危机,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
[75][澳]佩迪特:共和主义,刘训练译,一种关于自由与政府的理论,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76][美]桑斯坦,毕竞悦译,偏颇的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77][美]斯托纳,姚中秋译,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柯克、霍布斯及美国宪政主义之诸源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78][美]布鲁斯.阿克曼:我们人民:奠基,汪庆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二)主要专业学术期刊
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评论、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学家、法制与社会发展、宪法和行政法学、法治研究、人大法律评论、行政法学研究、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比较法研究
Harvard Law Review; Yale Law Review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情况表

类别 编号      课 程 名 称 学时 学分 学期分布 考核方式 开课学院 备注
1 2 3 
必修课 学位公共课   政治理论课: 54 3       阶段性考核+考试 马克思主义学院 7
学分
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36 2    
2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 18 1     
  外国语: 72 4       公共外语教学部
3    公共外语课 36 2     
4    专业外语课 36 2     
学科基础课 5    法学原理 54 3     法学院 9
学分
6    民事法学原理 54 3    
7   刑事法学原理 54 3    
学位专业课 8    法律经济学 36 2     6
学分
9   比较宪法学专题 36 2    
10    经典导读 36 2    
选修课 11   行政法学专题 36 2     阶段性考核+考查 法学院 不少于12学分
12   权利理论专题 36 2    
13   西方法学流派与思潮 36 2    
14   法治政府的理论和实践 36 2    
15   行政救济原理与制度专题 36 2    
16  立法学专题 36 2    
17  市场规制法研究 36 2    
18   社会调查研究方法 36 2    
               
实践环节:教学实践/社会实践  1学分 
学术讲座 1学分
补修课程 法理学(第1学期)
中国法制史(第2学期)
应修满总学分 36
 
 

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学科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学科门类法学
一级学科:法学
诉讼法学学科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二级学科代码:030106  法学院)
 
一、培养目标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扎实的学科基础理论,善于运用相关理论和方法分析、研究和解决理论和现实问题,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层次人才。
二、基本要求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治学严谨,积极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从事法学研究所必需的职业素养。
(三)具有较好的外语水平和应用能力,并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四)能够掌握一定财经知识,了解经济分析方法,能够较为熟练地处理财经类问题的复合型人才。
三、研究方向
 1.民事诉讼法学:重点掌握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了解国外民事诉讼制度和民事诉讼理论,能够熟练掌握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证据法律制度、民事执行制度以及相关的纠纷替代解决制度等,具有和民商事实体法交叉的视野。
2.刑事诉讼法学:重点掌握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了解国外刑事诉讼制度和刑事诉讼理论,能够熟练掌握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证据法律制度,具有和刑事实体法交叉的视野。
四、学习年限
诉讼法学学科硕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第1、2学年用于课程学习、调研实习,第3学年用于撰写学位论文及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五、课程设置与应修总学分
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按照课程内容分为学位公共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和选修课。
本学科硕士研究生须累计修满36学分,其中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学习34学分,实践环节1学分,学术讲座1学分。
(一)课程学习
1.必修课,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和学位专业课。
(1)公共基础课包括政治理论课和外国语课程。(共计4门,7学分)
政治理论课程(2门,3学分),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2学分,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1学分。
外国语课程包括公共外语课和专业外语课。(共计2门,4学分)其中公共外语课程2学分,实施应用型通识教育(如财经外语、商务外语等);专业外语课2学分,实施学术研究教育(如外文专业文献选读、学术论文撰写、国际学术会议模拟等)。课程组由公共外语教学部和专业教师共同组成。硕士研究生入学前两年取得CET六级550分、TOFLE 90分、GRE300分、GMAT660分、IELTS6.5分、WSK(PETS-5)成绩合格、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TEM-4/8)成绩合格及其他类似级别成绩者,经过申请可以免于修读公共外语课程。
(2)学科基础课 (共计3门, 9学分)
包括法学原理、民事法学原理和刑事法学原理3门课程,每门3学分,共计9学分。
(3)学位专业课(共计3门, 6学分)
民事诉讼法方向:债法专题、商法学专题和民事诉讼法学原理3门课程,每门2学分,共计6学分。
刑事诉讼法方向:中国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原理和刑事诉讼法原理3门课程,每门2学分,共计6学分。
2.选修课(至少选修6门课程,至少修满12学分)
包括证据法专题、司法制度专题、比较刑事诉讼法、律师与仲裁专题、比较民事法专题、经济刑法研究、市场规制法研究、社会调查研究方法8门课程,每门2学分。
3.补修课(不计学分)
硕士研究生入学前为专科生或本科毕业专业与所学硕士专业不属于同一学科门类的,还应在完成总学分的基础上,补修法理学和中国法制史2门本科课程。补修课程的学分不计入总学分,应在第一学年内全部完成。
4.实践环节 (1学分)
包括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考核合格计1学分。
5.学术讲座 (1学分)
包括研究生专题综述、校内外专家学者的学术报告及讲座等,共不少于8次,计1学分。
(二)授课与选课要求
必修课和选修课在36课时(含)以内的,可实行小学期授课,以压缩授课周期。鼓励吸引外籍教师参与国际化教学,注入更多国际化元素,提倡全英文授课。
研究方法类课程原则上设为选修课。硕士研究生根据研究方向在导师指导下选择选修课,促进学科交叉研究。
六、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
1.考核形式。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考核实行分阶段考核与期末考试(考查)相结合的方式。分阶段考核采用案例分析、模拟实训、课堂随机测验、课程论文、项目设计、研究报告、调查报告、读书报告等,每一阶段都通过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成绩,并保留原始资料与记录。
2.成绩评定。硕士研究生课程的期终考核成绩均采取百分制,其中必修课考核成绩70分为合格,选修课考核成绩60分为合格。分阶段考核成绩比重由授课教师确定,录入成绩时采用百分制。
3.中期考核。课程学习阶段完成后(一般在第四学期),硕士研究生参加由学院组织的中期考核,由按专业成立的中期考核小组对研究生的政治思想、课程学习和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和评定。
考核结果为合格的硕士研究生,可按照培养计划进入撰写硕士学位论文阶段,继续攻读硕士学位,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硕士研究生,经导师、所在学院研究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可在半年之内重新考核。重新考核合格者仍可进入撰写硕士学位论文阶段,重新考核不合格者予以退学处理。
 
七、课程的选修、补修、重修及缓考
课程的选修、补修、重修及缓考要求参照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科研工作要求
硕士研究生应积极参与导师课题研究、撰写学术论文等科研工作,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能力。
九、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经过科学研究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应该能够反映出硕士研究生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能够结合导师的研究方向或科研任务进行。论文应有新见解,完成学位论文的时间不得少于1年。论文的篇幅一般在3-5万字。
1.选题。硕士论文的题目应具有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课题的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
2.开题报告论证。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通过阅读文献资料、科学调研和参加科学研究工作,最迟在第四学期3月份向学科组提交课题论证报告,并在学科组作开题报告。学科组就研究生所选课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研究手段、工作进度、预期成果等进行论证和审核,经批准后正式确定论文题目。研究生的论文工作进程,应包括各阶段的工作要求、内容、进行方式和完成期限。
3.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在论文工作期间,学科组要进行阶段性论文中期检查,按时写出各阶段工作情况,导师审查,对论文中存在的问题,由学科组会诊,及时采取措施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第五学期10月份,学校将组织各院对硕士学位论文的撰写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研究生按期完成高质量的硕士学位论文。
4.学位论文初审检查。硕士论文初稿完成后,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论文进行审查并组织进行预答辩。
5.学位论文学术行为不端检测及评审。硕士学位论文完成后,研究生院统一安排学位论文学术行为不端检测及评阅人评阅。
6.答辩和学位授予。评阅通过后,研究生方可参加答辩。论文答辩合格者,且修满规定的学分,授予硕士学位。
学位论文不得剽窃他人成果。凡引用他人观点、成果的,必须详细列出材料出处,实事求是表达自己的研究成果。
有关学位论文的中期检查、预答辩、学术不端行为检测、隐名评阅、答辩等参见学位授予流程中的相关文件。论文写作规范具体要求参照“山东财经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写作规范”。
十、毕业与学位授予
硕士研究生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各项教学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毕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相应学科硕士学位。
十一、培养方式
硕士研究生采取导师负责与导师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法。对研究生的综合考核、论文开题报告、论文中期检查、论文初审检查等培养教育环节,应有导师组集体讨论。导师定期了解研究生的思想、学习和科研状况,并及时予以指导。
十二、本学科、专业需阅读的主要经典著作和专业学术期刊目录
(一)主要经典著作
[1] [日]谷口安平著,王亚新译,程序的争议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 [德]狄特·克罗林庚著,刘汉富译,德国民事诉讼的法律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 王锡三著,民事诉讼法研究,重庆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4] [日]松冈正义著,张知本译,民事证据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 肖建华著,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 [德]罗森贝克著,庄敬华译,证明责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7] [美]克里斯托夫·沃尔夫著,黄金荣译,司法能动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8] 王亚新著,对抗与判定,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9] 张家惠著,俄罗斯民事诉讼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0] [美]迈克尔·H·格莱姆,联邦证据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1] 徐昕译,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12] 徐昕著,英国民事诉讼于民事司法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3] 陈计男著,程序法研究,三民书局,1995年版
[14] [英]丹宁著,刘庸安等译,法律的训诫,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5] [英]丹宁著,刘庸安等译,法律的界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6] [英]丹宁著,刘庸安等译,法律的正当程序,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7] [英]丹宁著,刘庸安等译,法律的未来,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8] 刘品新著,美国电子证据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19] 李祖军著,民事诉讼目的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0] [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21] [美]杰克·H·弗兰德泰克著,夏登峻等译,民事诉讼法(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2] 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3] [法]让·文森等著,罗结珍译,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中国法制出版社
[24] [美]史蒂文·苏本等著,蔡彦敏译,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5] [英]S F C·密尔松著,李显冬等译,普通法的历史基础,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
[26] 张永泉著,民事之诉合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7] 吴宏耀等主编,诉讼证明原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8] [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徐昕译,证据法的经济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29] 顾培东著,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0] [日]染野义信著,林剑锋译,转变时期的民事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1] 何兵著,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2] 刘春梅著,自由心证制度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3] 陈刚著,证明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4] [德]约翰·梅丽曼著,顾培东等译,大陆法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5] [日]棚濑孝雄著,易平译,现代日本的法和秩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6] 陈光中著,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37] 陈光中著,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8] 陈光中等主编,比较与借鉴,从各国经验看中国刑事诉讼法改革路径——比较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版
[39] 陈光中主编,刑事一审程序与人权保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0] 陈光中主编,刑事再审程序与人权保障,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1] 陈光中著,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础理论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2] 陈光中主编,21世纪域外刑事诉讼立法最新发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3] 陈光中编,辩诉交易在中国,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44] 徐静村著,走向法治的思考,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5] 樊崇义,史立梅,张中,朱拥政著,正当法律程序研究--以刑事诉讼程序为视角,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6] 樊崇义著,迈向理性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6年版
[47] 樊崇义主编,刑事审前程度改革实证研究——侦查讯问程序中律师在场(试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8] 樊崇义等编,现代公诉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9] 樊崇义著,退回补充侦查之研究 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1995年版
[50] 龙宗智著,徘徊于传统与现代之间-中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51] 龙宗智著,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2] 龙宗智著,证据法的理念、制度与方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53] 龙宗智著,上帝怎样审判,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54] 龙宗智著,理论反对实践,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5] 陈瑞华著,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56] 陈瑞华著,刑事诉讼前沿问题(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57] 陈瑞华著程序性制裁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58] 陈瑞华编,刑事辩护制度的实证考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9] 陈瑞华著,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0] 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第2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61] 陈瑞华著,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62] 陈瑞华著,论法学研究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63] 陈瑞华著,比较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64] 左卫民著,价值与结构——刑事程序的双重分析,四川大学出版社,1994年初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再版
[65] 左卫民著,在权利话语与权力技术之间,中国司法的新思考,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66] 左卫民著,变迁与改革,法院制度现代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67] 左卫民著,诉讼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8] 左卫民著,合议制度研究——兼论合议庭独立审判,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69] 左卫民著,变革时代的纠纷解决-法学与社会学的初步考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70] 孙长永著,沉默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71] 孙长永著,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
[72] 孙长永著,日本刑事诉讼法导论,重庆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73] 孙长永等译,英国2003年〈刑事审判法〉及其意义,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74] 孙长永等,刑事证明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
[75] 孙长永编,刑事诉讼证据与程序,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76] 卞建林,中国刑事司法改革探索-以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为参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77] 卞建林著,刑事证明标准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78] 卞建林著,刑事诉讼的现代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79] 宋英辉著,刑事诉讼目的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80] 宋英辉著,现代日本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81] 宋英辉著,取保候审适用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82] 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83] 宋英辉、李忠诚著,刑事程序法功能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84] [德]克劳思·罗科信著,吴丽琪译,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85] [德]托马斯·魏根特著,岳礼玲、温小洁译,德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86] [英]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主编,姚永吉等译,英国刑事司法程序,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87] [英]詹妮·麦克埃文著,蔡巍译,现代证据法与对抗式程序,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88] [英]麦克·麦康维尔、岳礼玲选编,程味秋、陈瑞华等译校,英国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89] [英]约翰·斯普莱克著,徐美君、杨立涛译,英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90] [日]棚濑孝雄著,王亚新译,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91] [日]田口守一著,刘迪等译,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92] 鸭良弼,刑事再审研究,成文堂,1980年版
[93] [日]松尾浩也著,丁相顺译,日本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
[94] [意]皮罗·克拉玛德雷,翟小波、刘刚译,程序与民主,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年版
[95] [美]爱伦·豪切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著,陈卫东,徐美君译,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96] [美]杰罗德·H·以兹瑞、威恩.R.拉法吾著,刑事程序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97] [美]米尔达·R·达马斯卡著,李学军等译,漂移的证据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98] [美]米尔吉安·R·达马斯卡著,吴宏耀等译,比较法视野中的证据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99] [美]伟恩·R·拉费弗等著,卞建林等译,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00] [美]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著,郑戈译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01] [德] 弗洛伊德·菲尼、约阿希姆·赫尔曼、岳礼玲著,郭志媛译,一个案例两种制度:美德刑事司法比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102] [美]阿希尔·里德·阿马著,房保国译,宪法与刑事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03] [美]里德·黑斯蒂主编,刘威等译,陪审员的内心世界:陪审员裁决过程的心理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04] [美]乔恩·R·华尔兹著,何家弘译,刑事证据大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05] [美]克雷格·布拉德利著,刑事诉讼革命的失败,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06] [英]约翰·斯普莱克著,英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07] [法]卡斯东·斯特法尼、乔治·勒瓦索、贝尔纳·布洛克著,罗结珍译,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08] [法]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著,卢建平译,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09] [法]朱利安·罗伯茨等,解读社会公众对刑事司法的态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10] [俄]古岑科主编,黄道秀译,俄罗斯刑事诉讼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11] [英]詹姆斯·迪南著,刘仁文,林俊辉译,现代西方犯罪学译丛,被害人与恢复性司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12] [英]海泽尔肯·绍尔著,刘明琪等译解读刑事司法中的风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二)主要专业学术期刊
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比较法研究、政法论丛、法学、法学家、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现代法学、南京大学法律评论、证据学论坛、诉讼法论丛、清华法学、环球法律评论,以及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武汉大学、南京大学、复旦大学等著名高校的文科学报
            诉讼法学学科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情况表

类别 编号      课 程 名 称 学时 学分 学期分布 考核方式 开课学院 备注
1 2 3 
必修课 学位公共课   政治理论课: 54 3       阶段性考核+考试 马克思主义学院 7
学分
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36 2    
2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 18 1     
  外国语: 72 4       公共外语教学部
3    公共外语课 36 2     
4    专业外语课 36 2     
学科基础课 5   法学原理 54 3     法学院 9
学分
6    民事法学原理 54 3    
7   刑事法学原理 54 3    
学位专业课 8    债法专题/中国刑法原理 36 2   6
学分
9   商法学专题/外国刑法原理 36 2    
10    民事诉讼法学原理/刑事诉讼法原理 36 2    
选修课 11   证据法专题 36 2     阶段性考核+考查 法学院 不少于12学分
12   司法制度专题 36 2    
13    比较刑事诉讼法 36 2    
14   律师与仲裁专题 36 2    
15   比较民事法专题 36 2    
16  经济刑法研究 36 2    
17  市场规制法研究 36 2    
18  社会调查研究方法 36 2    
               
实践环节:教学实践/社会实践  1学分 
学术讲座 1学分
补修课程 法理学(第1学期)
中国法制史(第2学期)
应修满总学分 36
 
 

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学科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学科门类法学
一级学科:法学
民商法学学科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二级学科代码:030105  法学院)
 
一、培养目标
本学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学科基础理论扎实,善于运用民法和商法的理论和方法分析、研究和解决理论和现实问题,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法律教学和法律实务能力的的高层次人才。
二、基本要求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治学严谨,积极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具备完整、系统、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掌握民商事法律适用的方法,熟悉我国民商法学科国内外研究的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了解我国民商事立法体系、民商事审判及相关的诉讼、仲载实务,对社会生活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热点实务问题有独到的认识和理解,能够独立承担民商法理论研究和教学,能够胜任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实务性工作,能够从事较高层次的社会法律服务工作。
(三)较为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写译能力和基本的听、说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办公和研究工具。
(四)具有健康的体魄和心理素质以及良好的人文素养和法律职业修养。
三、研究方向
1.民法学:扎实掌握民法学基本理论和方法,熟知物权、合同、人格权、侵权责任、继承等民事法律制度,具有和民事程序法交叉的视野,加强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结合研究。
2.商法学:扎实掌握商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熟知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票据法等法律制度,具有和民事程序法交叉的视野,加强商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结合研究。
 
四、学习年限
民商法学学科硕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第1、2学年用于课程学习、调研实习,第3学年用于撰写学位论文及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五、课程设置与应修总学分
课程设置按照课程内容分为学位公共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和选修课。
本学科硕士研究生须累计修满36学分,其中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学习34学分,实践环节1学分,学术讲座1学分。
(一)课程学习
1.必修课。包括学位公共课、学科基础课和学位专业课。
(1)学位公共课:包括政治理论课和外国语课程。(共计4门,7学分)
政治理论课程(2门,3学分),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2学分,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1学分。
外国语课程包括公共外语课和专业外语课。(共计2门,4学分)其中公共外语课程2学分,实施应用型通识教育(如财经外语、商务外语等);专业外语课2学分,实施学术研究教育(如外文专业文献选读、学术论文撰写、国际学术会议模拟等)。课程组由公共外语教学部和专业教师共同组成。硕士研究生入学前两年取得CET六级550分、TOFLE 90分、GRE300分、GMAT660分、IELTS6.5分、WSK(PETS-5)成绩合格、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TEM-4/8)成绩合格及其他类似级别成绩者,经过申请可以免于修读公共外语课程。
(2)学科基础课 (共计3门,9学分)
包括法学原理、民事法学原理和刑事法学原理3门课程,每门3学分,共计9学分。
(3)学位专业课(共计3门,6学分)
包括债法专题、商法学专题、民事诉讼法学原理3门课程,每门2学分,共计6学分。
2.选修课(至少选修6门课程,至少修满12学分)
包括证据法专题、物权法专题、侵权责任法专题、律师与仲裁专题、知识产权法专题、比较民事法专题、市场规制法研究、社会调查研究方法8门课程,每门2学分。
3.补修课(不计学分)
硕士研究生入学前为专科生或本科毕业专业与所学硕士专业不属于同一学科门类的,还应在完成总学分的基础上,补修法理学和中国法制史2门本科课程。补修课程的学分不计入总学分,应在第一学年内全部完成。
4.实践环节(1学分)
包括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考核合格计1学分。
5.学术讲座(1学分)
包括研究生专题综述、校内外专家学者的学术报告及讲座等,共不少于8次,计1学分。
(二)授课与选课要求
必修课和选修课在36课时(含)以内的,可实行小学期授课,以压缩授课周期。鼓励吸引外籍教师参与国际化教学,注入更多国际化元素,提倡全英文授课。
选修课一是研究方法类课程设为选修课,并要求硕士研究生优先选择;二是民商方向与民诉方向打通,研究生根据研究方向进行选择,促进专业之间的融合交叉研究。
六、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
1.考核形式。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考核实行分阶段考核与期末考试(考查)相结合的方式。分阶段考核采用案例分析、模拟实训、课堂随机测验、课程论文、研究报告、调查报告、读书报告等形式,每一阶段都通过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成绩,并保留原始资料与记录。
2.成绩评定。硕士研究生课程的期终考核成绩均采取百分制,其中必修课考核成绩70分为合格,选修课考核成绩60分为合格。分阶段考核成绩比重由授课教师确定,录入成绩时采用百分制。
3.中期考核。课程学习阶段完成后(一般在第四学期),硕士研究生参加由学院组织的中期考核,由按专业成立的中期考核小组对研究生的政治思想、课程学习和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和评定。
考核结果为合格的硕士研究生,可按照培养计划进入撰写硕士学位论文阶段,继续攻读硕士学位,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硕士研究生,经导师、所在学院研究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可在半年之内重新考核。重新考核合格者仍可进入撰写硕士学位论文阶段,重新考核不合格者予以退学处理。
七、课程的选修、补修、重修及缓考
课程的选修、补修、重修及缓考要求参照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科研工作要求
鼓励硕士研究生积极参与导师课题研究、撰写学术论文等科研工作,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能力。
九、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经过科学研究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应该能够反映出硕士研究生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能够结合导师的研究方向或科研任务进行。论文应有新见解,完成学位论文的时间不得少于1年。论文的篇幅一般在3-5万字。
1.选题。硕士论文的选题要密切结合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具有较高的学术研究价值和较强的实践意义,课题的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
2.开题报告论证。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通过阅读文献资料、科学调研和参加科学研究工作,最迟在第四学期3月份向学科组提交课题论证报告,并在学科组作开题报告。学科组就研究生所选课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研究手段、工作进度、预期成果等进行论证和审核,经批准后正式确定论文题目。研究生的论文工作进程,应包括各阶段的工作要求、内容、进行方式和完成期限。
3.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在论文工作期间,学科组要进行阶段性论文中期检查,按时写出各阶段工作情况,导师审查,对论文中存在的问题,由学科组会诊,及时采取措施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第五学期10月份,学校将组织各院对硕士学位论文的撰写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研究生按期完成高质量的硕士学位论文。
4.学位论文初审检查。硕士论文初稿完成后,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论文进行审查并组织进行预答辩。
5.学位论文学术行为不端检测及评审。硕士学位论文完成后,研究生院统一安排学位论文学术行为不端检测及评阅人评阅。
6.答辩和学位授予。评阅通过后,研究生方可参加答辩。论文答辩合格者,且修满规定的学分,授予硕士学位。
学位论文不得剽窃他人成果。凡引用他人观点、成果的,必须详细列出材料出处,实事求是表达自己的研究成果。
有关学位论文的中期检查、预答辩、学术不端行为检测、隐名评阅、答辩等参见学位授予流程中的相关文件。论文写作规范具体要求参照“山东财经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写作规范”。
十、毕业与学位授予
本专业研究生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各项教学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毕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相应学科硕士学位。
十一、培养方式
本专业研究生采取导师负责与导师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法。对研究生的综合考核、论文开题报告、论文中期检查、论文初审检查等培养教育环节,由导师组集体讨论。导师定期了解研究生的思想、学习和科研状况,并及时予以指导。
十二、本学科、专业需阅读的主要经典著作和专业学术期刊目录
(一)主要经典著作
[1]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2] 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中、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 史尚宽,民法总论、物权法论、债法总论、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 王轶著,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法律出版社,2009版
[6] 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7] 黄茂荣著,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8] 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15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8月第1版,民商法论丛第16—23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6月第1版
[9]尹田著,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0] 王利明著,物权法研究(上、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11] 王利明著,法律解释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12] 孙宪忠著,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13] 梁慧星,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法律出版社
[14]朱庆育,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15] 罗伯特·霍恩、海因·科茨、汉斯·G·莱塞著,外国法律文库:德国民商法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12月第1版
[16]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17] 龙卫球著,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18] 尹田著,民法思维之展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9] 徐国栋著,中青年法学文库: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0] 梁慧星著,民法解释学,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21]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22] 张新宝著,走过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23] 汤欣著,法律科学文库:公司治理与上市公司收购,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
[24] 彭汉英著,法律科学文库:财产法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
[25] 渠涛著,中日民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6月第3卷
[26]【德】格茨·怀克,克里斯蒂娜·温德比西勒.德国公司法[M].殷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7]【日】前田庸.公司法入门(第12版)[M].王作全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28] 【法】居荣.法国商法[M].罗结珍,赵海峰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9] 苗壮:美国公司法:制度与判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0] 罗培新.公司法的合同解释[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31 ]【加拿大】Brian R. Cheffins.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M].林华伟,魏旻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2] 【英】丹尼斯•吉南.公司法[M].朱弈锟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33] 【英】戴维斯.英国公司法精要[M].樊云慧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4] 【美】伊斯特布鲁克,费希尔.公司法的经济结构[M].张建伟,罗培新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35] 【马来】罗修章,王鸣峰.公司法:权力与责任[M].杨飞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36] 【德】托马斯•莱赛尔、吕迪格•法伊尔.德国资合公司法(第3版)[M].高旭军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7] 罗伯特·W·汉密尔顿 著,美国法精要·影印本: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
[38] 克劳德·D·柔沃、乔登·D·沙博 著,美国法精要·影印本: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
[39] 爱德华·J·柯恩卡 著,美国法精要·影印本:侵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
[40] 王保树主编,最新日本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41] 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海南出版社
[42] 艾哈德,来自竞争的繁荣,商务印书馆
[43] [韩] 李哲松,韩国公司法[M],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4] 蒋建湘,公司诉讼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8年3月第1版
[45] 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公司法的经济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
[46]亨利·汉斯曼,企业所有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7]伯利,米恩斯,现代公司与私有权财产,商务印书馆
[48]张国建,商事法论,台北三民书局
[49]梁宇贤,公司法论,台北三民书局
[50]刘甲一,票据法总论
[51]汉密尔顿,公司法概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52].陈志武,金融的逻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
[53].查尔斯·金德尔伯格 何建雄,西欧金融史,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
[54]施天涛,公司法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8版
[55]威廉姆斯,企业的性质,商务印书馆
[56]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企业的性质),上海三联书店
(二)主要专业学术期刊
法学研究、中外法学、中国法学、法学评论、环球法律评论、中国社会科学、民商法学、法学、比较法研究
 
 
 
 
 
民商法学学科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情况表

类别 编号      课 程 名 称 学时 学分 学期分布 考核方式 开课学院 备注
1 2 3 
必修课 学位公共课   政治理论课: 54 3        
 
 
 
 
 
阶段性考核+考试
 
 
 
 
 
马克思主义学院 7
 

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36 2    
2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 18 1     
  外国语: 72 4       公共外语教学部
3    公共外语课 36 2     
4    专业外语课 36 2     
学科基础课 5    法学原理 54 3     法学院 9
 

6    民事法学原理 54 3    
7   刑事法学原理 54 3    
学位专业课 8    债法专题 36 2     6
 

9   商法学专题 36 2    
10    民事诉讼法学原理 36 2    
选修课 11   证据法专题 36 2     阶段性考核+考试 法学院


12
 

12   物权法专题 36 2    
13    侵权责任法专题 36 2    
14   律师与仲裁专题 36 2    
15   知识产权法专题 36 2    
16  比较民事法专题 36 2    
17  市场规制法研究 36 2    
18   社会调查研究方法 36 2    
               
实践环节:教学实践/社会实践  1学分 
学术讲座 1学分
补修课程 法理学(第1学期)
中国法制史(第2学期)
应修满总学分 36
 
 

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学科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学科门类法学
一级学科:法学
经济法学学科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二级学科代码:030107  法学院)
 
一、培养目标
经济法学学科是以经济法基础理论为主导的专业学科群,包括企业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等。本学科主要培养能够适应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需要和社会管理需要,既掌握扎实的学科基础理论,又善于运用相关理论和方法,分析、研究和解决理论和现实问题,具有独立从事法学研究、教学和法律实务的能力,以及较高法学素养的专业研究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
二、基本要求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治学严谨,积极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从事法学研究所必需的职业素养。
(三)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和创新求真的专业精神,具备独立从事本学科科学研究和其他实际工作的能力。
   (四)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进行经济法学专业书刊的阅读和专业论文的撰写
   (五)身心健康。
三、研究方向
    1.财税金融法:主要研究内容为财政法、税法、银行法、金融市场监管、信托法和投融资法律制度等。
2.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主要研究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
3.竞争法:主要研究竞争法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度。
 
四、学习年限
经济法学学科硕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第1、2学年用于课程学习、调研实习,第3学年用于撰写学位论文及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五、课程设置与应修总学分
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按照课程内容分为学位公共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和选修课。
本学科硕士研究生须累计修满36学分,其中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学习34学分,实践环节1学分,学术讲座1学分。
(一)课程学习
1.必修课,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和学位专业课。
(1)公共基础课包括政治理论课和外国语课程。(共计4门,7学分)
政治理论课程(2门,3学分),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2学分,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1学分。
外国语课程包括公共外语课和专业外语课。(共计2门,4学分)其中公共外语课程2学分,实施应用型通识教育(如财经外语、商务外语等);专业外语课2学分,实施学术研究教育(如外文专业文献选读、学术论文撰写、国际学术会议模拟等)。课程组由公共外语教学部和专业教师共同组成。硕士研究生入学前两年取得CET六级550分、TOFLE 90分、GRE300分、GMAT660分、IELTS6.5分、WSK(PETS-5)成绩合格、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TEM-4/8)成绩合格及其他类似级别成绩者,经过申请可以免于修读公共外语课程。
(2)学科基础课 (共计3门, 9学分)
包括法学原理、民事法学原理和刑事法学原理3门课程,每门3学分,共计9学分。
(3)学位专业课(共计3门, 6学分)
包括经贸法前沿、国际商法专题、经济法学理论专题3门课程,每门2学分,共计6学分。
2.选修课(至少选修6门课程,至少修满12学分) 
包括公司法专题、知识产权法研究、金融法专题、财税法专题、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专题、国际税法、市场规制法研究、社会调查研究方法8门课程,每门课2学分。
3.补修课(不计学分)
硕士研究生入学前为专科生或本科毕业专业与所学硕士专业不属于同一学科门类的,还应在完成总学分的基础上,补修法理学和中国法制史2门本科课程。补修课程的学分不计入总学分,应在第一学年内全部完成。
4.实践环节 (1学分)
包括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考核合格计1学分。
5.学术讲座 (1学分)
包括研究生专题综述、校内外专家学者的学术报告及讲座等,共不少于8次,计1学分。
(二)授课与选课要求
必修课和选修课在36课时(含)以内的,可实行小学期授课,以压缩授课周期。鼓励吸引外籍教师参与国际化教学,注入更多国际化元素,提倡全英文授课。
研究方法类课程原则上设为选修课。硕士研究生根据研究方向在导师指导下选择选修课,促进学科交叉研究。
六、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
1.考核形式。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考核实行分阶段考核与期末考试(考查)相结合的方式。分阶段考核采用案例分析、模拟实训、课堂随机测验、课程论文、项目设计、研究报告、调查报告、读书报告等,每一阶段都通过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成绩,并保留原始资料与记录。
2.成绩评定。硕士研究生课程的期终考核成绩均采取百分制,其中必修课考核成绩70分为合格,选修课考核成绩60分为合格。分阶段考核成绩比重由授课教师确定,录入成绩时采用百分制。
3.中期考核。课程学习阶段完成后(一般在第四学期),硕士研究生参加由学院组织的中期考核,由按专业成立的中期考核小组对研究生的政治思想、课程学习和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和评定。
考核结果为合格的硕士研究生,可按照培养计划进入撰写硕士学位论文阶段,继续攻读硕士学位,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硕士研究生,经导师、所在学院研究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可在半年之内重新考核。重新考核合格者仍可进入撰写硕士学位论文阶段,重新考核不合格者予以退学处理。
七、课程的选修、补修、重修及缓考
课程的选修、补修、重修及缓考要求参照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科研工作要求
硕士研究生应积极参与导师课题研究、撰写学术论文等科研工作,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能力。
九、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经过科学研究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应该能够反映出硕士研究生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能够结合导师的研究方向或科研任务进行。论文应有新见解,完成学位论文的时间不得少于1年。论文的篇幅一般在3-5万字。
1.选题。硕士论文的题目应具有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课题的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
2.开题报告论证。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通过阅读文献资料、科学调研和参加科学研究工作,最迟在第四学期3月份向学科组提交课题论证报告,并在学科组作开题报告。学科组就研究生所选课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研究手段、工作进度、预期成果等进行论证和审核,经批准后正式确定论文题目。研究生的论文工作进程,应包括各阶段的工作要求、内容、进行方式和完成期限。
3.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在论文工作期间,学科组要进行阶段性论文中期检查,按时写出各阶段工作情况,导师审查,对论文中存在的问题,由学科组会诊,及时采取措施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第五学期10月份,学校将组织各院对硕士学位论文的撰写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研究生按期完成高质量的硕士学位论文。
4.学位论文初审检查。硕士论文初稿完成后,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论文进行审查并组织进行预答辩。
5.学位论文学术行为不端检测及评审。硕士学位论文完成后,研究生院统一安排学位论文学术行为不端检测及评阅人评阅。
6.答辩和学位授予。评阅通过后,研究生方可参加答辩。论文答辩合格者,且修满规定的学分,授予硕士学位。
学位论文不得剽窃他人成果。凡引用他人观点、成果的,必须详细列出材料出处,实事求是表达自己的研究成果。
有关学位论文的中期检查、预答辩、学术不端行为检测、隐名评阅、答辩等参见学位授予流程中的相关文件。论文写作规范具体要求参照“山东财经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写作规范”。
十、毕业与学位授予
硕士研究生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各项教学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毕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相应学科硕士学位。
十一、培养方式
硕士研究生采取导师负责与导师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法。对研究生的综合考核、论文开题报告、论文中期检查、论文初审检查等培养教育环节,应有导师组集体讨论。导师定期了解研究生的思想、学习和科研状况,并及时予以指导。
十二、本学科、专业需阅读的主要经典著作和专业学术期刊目录
(一)主要经典著作
[1] 盛杰民、刘剑文,经济法原理和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 刘瑞复,经济法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 盛杰民,经济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 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5] 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6] 曲振涛,法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年版
[7] 李昌麒 ,经济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修订版
[8] 强力,金融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9] 洪艳荣,资产证券化法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0] 罗国强,离岸金融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11] 王贵国,国际货币金融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12] 李玟,银行法案例选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
[13] 郭捷,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14] [德]W·杜茨,张国文译,劳动法,法律出版社,3003年版
[15] 董保华,社会法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6] 董保华,社会保障的法学观,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7] 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8] 常凯,劳动关系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版
[19] 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20] 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学研究中心,反垄断典型及中国反垄断执法调查,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2] 胡甲庆,反垄断法的经济逻辑, 厦门大学出版,2007年版
[23] 郭德忠,专利许可的反垄断规制,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7年版
[24] 古红梅,纵向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法规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25]刘桂清, 反垄断法中的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6] 沈四宝、刘彤,美国反垄断法原理与典型案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7] 李钟斌,反垄断法的合理原则研究, 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8] 沈敏荣,法律的不确定性——反垄断法规则分析,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
[29]钟刚,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0] 齐爱民、崔聪聪,电子金融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1] 吴志攀,金融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2] 陆译峰,金融创新与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3] 曹士兵,金融审判与银行债权保护/金融法实务指导丛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34] 郭雳,中国银行业创新与发展的法律思考/国际金融法论丛,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5] 王志诚,金融资产证券化--立法原理与比较法制/国际金融法论丛,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6] 强力著,金融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7] 吴志攀,中央银行法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年版
[38] 刘飞,反洗钱金融立法与洗钱犯罪,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39] 高晋康、谈李荣,开放条件下的中国金融法制建设,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0] 张智勇,欧盟货币金融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41] 台冰,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法律问题研究/国际金融法论丛,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2] 赖源河,王志诚,现代信托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3] 刘隆亨,银行金融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
[44] 王利军等,村镇银行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7
[45] 冯果 李安安,收入分配改革的金融法进路——以金融资源的公平配置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二)主要专业学术期刊
     经济法学评论、经济法论丛、经济法学·劳动法学(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商研究、法学家、政法论坛、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清华法学
 
 

经济法学学科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情况表

类别 编号      课 程 名 称 学时 学分 学期分布 考核方式 开课学院 备注
1 2 3 
必修课 学位公共课      政治理论课: 54 3       阶段性考核+考试 马克思主义学院 7学分
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36 2    
2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 18 1     
  外国语: 72 4       公共外语教学部
3    公共外语课 36 2     
4    专业外语课 36 2     
学科基础课 5    法学原理 54 3     法学院 9学分
6    民事法学原理 54 3    
7   刑事法学原理 54 3    
学位专业课 8    经贸法前沿 36 2     6个学分
9   经济法学理论专题 36 2    
10  国际商法专题 36 2    
选修课 11   公司法专题 36 2     阶段性考核+考查 法学院 不少于12学分
12    知识产权法研究 36 2    
13    金融法专题 36 2    
14   财税法专题 36 2    
15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专题 36 2    
16  国际税法 36 2    
17  市场规制法研究 36 2    
18   社会调查研究方法 36 2    
               
实践环节:教学实践/社会实践  1学分 
学术讲座 1学分
补修课程 法理学(第1学期)
中国法制史(第2学期)
应修满总学分 36
 
 

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学科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学科门类法学
一级学科:法学
国际法学学科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二级学科代码:030109  法学院)
 
一、培养目标
  为适应我国法治建设对高层次国际法律人才的需求,本学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能从事本学科领域内的教学、科研、以及管理工作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二、基本要求
1.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品质及为人民服务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献身的精神。
2.具有完整、系统、扎实的国际法学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具有良好的法学思维能力、学术创新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
3.具有较好的外语水平和应用能力,并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4.具有健康的体魄和心理素质以及良好的人文素养和法律职业修养。
三、研究方向
1.国际经济法:重点掌握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熟悉国际商事、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法律制度,结合我国国情研究WTO相关法律制度。
2.国际私法:重点掌握国际民商事法律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熟悉区际法律冲突、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民事诉讼方面的相关制度;加强中国国际私法立法问题的研究。  
四、学习年限
国际法学学科硕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第1、2学年用于课程学习、调研实习,第3学年用于撰写学位论文及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五、课程设置与应修总学分
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按照课程内容分为学位公共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和选修课。
本学科硕士研究生须累计修满36学分,其中德育教育1学分,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学习34学分,实践环节1学分,学术讲座1学分。
(一)课程学习
1.必修课,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和学位专业课。
(1)公共基础课包括政治理论课和外国语课程。(共计4门,7学分)
政治理论课程(2门,3学分),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2学分,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1学分。
外国语课程包括公共外语课和专业外语课。(共计2门,4学分)其中公共外语课程2学分,实施应用型通识教育(如财经外语、商务外语等);专业外语课2学分,实施学术研究教育(如外文专业文献选读、学术论文撰写、国际学术会议模拟等)。课程组由公共外语教学部和专业教师共同组成。硕士研究生入学前两年取得CET六级550分、TOFLE 90分、GRE300分、GMAT660分、IELTS6.5分、WSK(PETS-5)成绩合格、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TEM-4/8)成绩合格及其他类似级别成绩者,经过申请可以免于修读公共外语课程。
(2)学科基础课 (共计3门, 9学分)
包括法学原理、民事法学原理和刑事法学原理3门课程,每门3学分,共计9学分。
(3)学位专业课(共计3门, 6学分)
包括经贸法前沿、经济法学理论专题、国际商法专题3门课程,每门2学分,共计6学分。
2.选修课(至少选修6门课程,至少修满12学分)
包括国际私法专题、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世界贸易组织法、金融法专题、市场规制法研究、社会调查研究方法8门课程,每门2学分。
3.补修课(不计学分)
硕士研究生入学前为专科生或本科毕业专业与所学硕士专业不属于同一学科门类的,还应在完成总学分的基础上,补修法理学和中国法制史2门本科课程。补修课程的学分不计入总学分,应在第一学年内全部完成。
4.实践环节 (1学分)
包括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考核合格计1学分。
5.学术讲座 (1学分)
包括研究生专题综述、校内外专家学者的学术报告及讲座等,共不少于8次,计1学分。
(二)授课与选课要求
必修课和选修课在36课时(含)以内的,可实行小学期授课,以压缩授课周期。鼓励吸引外籍教师参与国际化教学,注入更多国际化元素,提倡全英文授课。
研究方法类课程原则上设为选修课,硕士研究生根据研究方向在导师的指导下选择选修课,促进学科交叉研究。
六、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
1.考核形式。硕士研究生课程考核实行分阶段考核与期末考试(考查)相结合的方式。分阶段考核采用案例分析、课程参与、课程论文、研究报告、调查报告、读书报告等形式,每一阶段都通过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成绩,并保留原始资料与记录。
2.成绩评定。研究生课程的期终考核成绩均采取百分制,其中必修课考核成绩70分为合格,选修课考核成绩60分为合格。分阶段考核成绩比重由授课教师确定,录入成绩时采用百分制。
3.中期考核。课程学习阶段完成后(一般在第四学期),硕士研究生参加由学院组织的中期考核,由按专业成立的中期考核小组对研究生的政治思想、课程学习和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和评定。
考核结果为合格的硕士研究生,可按照培养计划进入撰写硕士学位论文阶段,继续攻读硕士学位,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硕士研究生,经导师、所在学院研究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可在半年之内重新考核。重新考核合格者仍可进入撰写硕士学位论文阶段,重新考核不合格者予以退学处理。
 七、课程的选修、补修、重修及缓考
课程的选修、补修、重修及缓考要求参照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科研工作要求
硕士研究生应积极参与导师课题研究、撰写学术论文等科研工作,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能力。
九、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经过科学研究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应该能够反映出硕士研究生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能够结合导师的研究方向或科研任务进行。论文应有新见解,完成学位论文的时间不得少于1年。论文的篇幅一般在3-5万字。
1.选题。硕士论文的题目应具有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课题的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
2.开题报告论证。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通过阅读文献资料、科学调研和参加科学研究工作,最迟在第四学期3月份向学科组提交课题论证报告,并在学科组作开题报告。学科组就研究生所选课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研究手段、工作进度、预期成果等进行论证和审核,经批准后正式确定论文题目。研究生的论文工作进程,应包括各阶段的工作要求、内容、进行方式和完成期限。
3.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在论文工作期间,学科组要进行阶段性论文中期检查,按时写出各阶段工作情况,导师审查,对论文中存在的问题,由学科组会诊,及时采取措施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第五学期10月份,学校将组织各院对硕士学位论文的撰写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研究生按期完成高质量的硕士学位论文。
4.学位论文初审检查。硕士论文初稿完成后,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论文进行审查并组织进行预答辩。
5.学位论文学术行为不端检测及评审。硕士学位论文完成后,研究生院统一安排学位论文学术行为不端检测及评阅人评阅。
6.答辩和学位授予。评阅通过后,研究生方可参加答辩。论文答辩合格者,且修满规定的学分,授予硕士学位。
学位论文不得剽窃他人成果。凡引用他人观点、成果的,必须详细列出材料出处,实事求是表达自己的研究成果。
有关学位论文的中期检查、预答辩、学术不端行为检测、隐名评阅、答辩等参见学位授予流程中的相关文件。论文写作规范具体要求参照“山东财经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写作规范”。
十、毕业与学位授予
硕士研究生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各项教学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毕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相应学科硕士学位。
十一、培养方式
硕士研究生采取导师负责与导师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法。对研究生的综合考核、论文开题报告、论文中期检查、论文初审检查等培养教育环节,应有导师组集体讨论。导师定期了解研究生的思想、学习和科研状况,并及时予以指导。
十二、本学科、专业需阅读的主要经典著作和专业学术期刊目录
(一)主要经典著作:
[1] [英] 詹宁斯,瓦茨,奥本海国际法,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
[2] [英] 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 赵秀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3] [英] 布朗利, 国际公法原理, 曾令良等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4] 余劲松,跨国公司法律问题专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5] 曹建明、周洪钧、王虎华主编,国际公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6] [英]莫里斯主编,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李双元等译,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7] [德]萨维尼,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李双元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8] 黄进,区际冲突法研究,学林出版社,1996年版。
[9] 李旺,国际私法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10] 王贵国,世界贸易组织法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1] 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系列,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12] 曾华群,国际经济法导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13] 曹建明,国际经济法专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4] 车丕照,国际经济法原理,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5] 沈四宝、王军,国际商法教学案例,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6] Kelsen, Hans,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New York: Rinehart & Company, Inc. 1952.
[17] The Collected Papers of Hersch Lauterpacht,International Law,Vol.5, Edited by Elihu Lauterpacht (Cambridge 2004) as reviewed by H.E. Former ICJ President Stephen M. Schwebel, in 99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726-729 (2005).
[18] Ralph H. Folsom, Michael Wallace Gordon, John A Spanogle, Jr,Dicey and Morri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 ,ninth edition,under the general editorship of J.H.C. Morris, London Stevens & Sons Limited,1973.
[19] Folsom,Ralph Haughwout,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s,West Pub Co,1995.
[20] Michael J. Trebilcock &Robert Howsw,The Regul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Routledge; 3rd edition,2005.
[21] Joel P. Trachtman,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International Law,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8.
(二)主要专业学术期刊:
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学评论、法商研究、比较法研究
 
 

国际法学学科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情况表

类别 编号      课 程 名 称 学时 学分 学期分布 考核方式 开课学院 备注
1 2 3 
必修课 学位公共课   政治理论课: 54 3       阶段性考核+考试
 
马克思主义学院 7
 

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36 2    
2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 18 1     
  外国语: 72 4       公共外语教学部
3    公共外语课 36 2     
4    专业外语课 36 2     
学科基础课 5  法学原理 54 3     法学院 9
 

6  民事法学原理 54 3    
7 刑事法学原理 54 3    
学位专业课 8  经贸法前沿 36 2     6
 

9  经济法学理论专题 36 2   √   
10  国际商法专题 36 2    
选修课 11  国际私法专题 36  2    √    阶段性考核+考查 法学院


12
 

12  国际投资法 36  2    √   
13  国际金融法 36  2     
14  国际税法 36  2     
15  世界贸易组织法 36  2     
16 金融法专题 36  2    √   
17  市场规制法研究 36 2    
18  社会调查研究方法 36  2     
               
实践环节:教学实践/社会实践  1学分 
学术讲座 1学分
补修课程 法理学(第1学期)
中国法制史(第2学期)
应修满总学分 36
 
 
 
 

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学科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学科门类法学
一级学科:法学
法学理论学科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二级学科代码:030101  法学院)
 
一、培养目标
本学科培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够适应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需要和社会管理需要,具有独立从事法学研究、教学和法律实务的能力,以及较高法学素养的专业研究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具体要求是:第一,追求正义,忠于法律,学风严谨,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第二,具有较强的理论抽象能力,逻辑思维清晰,兼具较为系统的部门法律知识,能够做到理论联系实际;第三,具有较强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二、基本要求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治学严谨,积极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掌握完整、系统、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具有良好的专业理论素养,熟悉法学理论国内外研究的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了解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大研究课题和实际问题,具备独立从事法学理论研究的能力,能够运用法学理论基本原理和方法正确分析、解决具体问题,能够独立承担国家、地方立法、执法、司法、检察等方面的法律实务工作和较高层次的法学研究及法律服务工作。
(三)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写译能力和基本的听、说能力;能熟练掌握计算机等现代办公和研究工具。
(四)具有健康的体魄和心理素质以及良好的人文素养和法律职业修养。
三、研究方向
1. 法哲学: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发展规律、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中外法律思想和法哲学等问题。
2. 法经济学:法经济学是从法与经济学互动的视角研究现实法律问题的重要学科,主要研究法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和原理,侧重于分析、检验法律的形成、结构、运作过程、绩效及未来发展。
3. 法社会学:主要研究法社会学的基本概念和原理,侧重于对中国法治进程中影响法律运行的各种微观因素的分析,探讨法律功能的实现途径、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机制等。
4. 法解释学:主要通过对解释学的理论和发展历史的研究,提炼出其对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活动的借鉴意义,从而总结出法学方法论的特点和一般规律,以便于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四、学习年限
法学理论学科硕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第1、2学年用于课程学习、调研实习,第3学年用于撰写学位论文及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五、课程设置与应修总学分
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按照课程内容分为学位公共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和选修课。
本学科硕士研究生须累计修满36学分,其中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学习34学分,实践环节1学分,学术讲座1学分。
(一)课程学习
1.必修课,包括学位公共课、学科基础课和学位专业课。
(1)学位公共课包括政治理论课和外国语课程。(共计5门,7学分)
政治理论课程(2门,3学分),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2学分,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1学分。
外国语课程包括公共外语课和专业外语课。(共计2门,4学分)其中公共外语课程2学分,实施应用型通识教育(如财经外语、商务外语等);专业外语课2学分,实施学术研究教育(如外文专业文献选读、学术论文撰写、国际学术会议模拟等)。课程组由公共外语教学部和专业教师共同组成。硕士研究生入学前两年取得CET六级550分、TOFLE 90分、GRE300分、GMAT660分、IELTS6.5分、WSK(PETS-5)成绩合格、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TEM-4/8)成绩合格及其他类似级别成绩者,经过申请可以免于修读公共外语课程。
(2)学科基础课 (共计3门, 9学分)
包括法学原理、民事法学原理和刑事法学原理3门课程,每门3学分,共计9学分。
(3)学位专业课(共计3门, 6学分)
包括法律经济学、比较宪法学专题、经典导读3门课程,每门2学分,共计6学分。
2.选修课(至少选修6门课程,至少修满12学分)
包括中国法制史、西方法学流派与思潮、法学方法论、立法学专题、法治政府的理论和实践、行政法学专题、市场规制法研究、社会调查研究方法8门课程,每门2学分。
3.补修课(不计学分)
硕士研究生入学前为专科生或本科毕业专业与所学硕士专业不属于同一学科门类的,还应在完成总学分的基础上,补修法理学和中国法制史2门本科课程。补修课程的学分不计入总学分,应在第一学年内全部完成。
4.实践环节 (1学分)
包括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考核合格计1学分。
5.学术讲座 (1学分)
包括研究生专题综述、校内外专家学者的学术报告及讲座等,共不少于8次,计1学分。
(二)授课与选课要求
必修课和选修课在36课时(含)以内的,可实行小学期授课,以压缩授课周期。鼓励吸引外籍教师参与国际化教学,注入更多国际化元素,提倡全英文授课。
研究方法类课程原则上设为选修课。硕士研究生根据研究方向在导师指导下选择选修课,促进学科交叉研究。
六、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
1.考核形式。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考核实行分阶段考核与期末考试(考查)相结合的方式。分阶段考核采用案例分析、模拟实训、课堂随机测验、课程论文、项目设计、研究报告、调查报告、读书报告等,每一阶段都通过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成绩,并保留原始资料与记录。
2.成绩评定。硕士研究生课程的期终考核成绩均采取百分制,其中必修课考核成绩70分为合格,选修课考核成绩60分为合格。分阶段考核成绩比重由授课教师确定,录入成绩时采用百分制。
3.中期考核。课程学习阶段完成后(一般在第四学期),硕士研究生参加由学院组织的中期考核,由按专业成立的中期考核小组对研究生的政治思想、课程学习和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和评定。
考核结果为合格的硕士研究生,可按照培养计划进入撰写硕士学位论文阶段,继续攻读硕士学位,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硕士研究生,经导师、所在学院研究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可在半年之内重新考核。重新考核合格者仍可进入撰写硕士学位论文阶段,重新考核不合格者予以退学处理。
七、课程的选修、补修、重修及缓考
课程的选修、补修、重修及缓考要求参照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科研工作要求
硕士研究生应积极参与导师课题研究、撰写学术论文等科研工作,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能力。
九、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经过科学研究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应该能够反映出硕士研究生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能够结合导师的研究方向或科研任务进行。论文应有新见解,完成学位论文的时间不得少于1年。论文的篇幅一般在3-5万字。
1.选题。硕士论文的题目应具有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课题的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
2.开题报告论证。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通过阅读文献资料、科学调研和参加科学研究工作,最迟在第四学期3月份向学科组提交课题论证报告,并在学科组作开题报告。学科组就研究生所选课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研究手段、工作进度、预期成果等进行论证和审核,经批准后正式确定论文题目。研究生的论文工作进程,应包括各阶段的工作要求、内容、进行方式和完成期限。
3.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在论文工作期间,学科组要进行阶段性论文中期检查,按时写出各阶段工作情况,导师审查,对论文中存在的问题,由学科组会诊,及时采取措施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第五学期10月份,学校将组织各院对硕士学位论文的撰写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研究生按期完成高质量的硕士学位论文。
4.学位论文初审检查。硕士论文初稿完成后,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论文进行审查并组织进行预答辩。
5.学位论文学术行为不端检测及评审。硕士学位论文完成后,研究生院统一安排学位论文学术行为不端检测及评阅人评阅。
6.答辩和学位授予。评阅通过后,研究生方可参加答辩。论文答辩合格者,且修满规定的学分,授予硕士学位。
学位论文不得剽窃他人成果。凡引用他人观点、成果的,必须详细列出材料出处,实事求是表达自己的研究成果。
有关学位论文的中期检查、预答辩、学术不端行为检测、隐名评阅、答辩等参见学位授予流程中的相关文件。论文写作规范具体要求参照“山东财经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写作规范”。
十、毕业与学位授予
硕士研究生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各项教学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毕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相应学科硕士学位。
十一、培养方式
硕士研究生采取导师负责与导师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法。对研究生的综合考核、论文开题报告、论文中期检查、论文初审检查等培养教育环节,应有导师组集体讨论。导师定期了解研究生的思想、学习和科研状况,并及时予以指导。
十二、本学科、专业需阅读的主要经典著作和专业学术期刊目录
(一)主要经典著作
译著类:
[1] [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
[3] [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4] [法]狄骥,宪法论――法律规则和国家问题,商务印书馆,1959 年版
[5] [英]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6] [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7] [英]密尔著,汪渲译,代议制政府,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8] [美]汉密尔顿等著,程逢如等译,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或尹宣译,联邦论,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
[9]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下),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
[10] [德]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
[11]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12] [英]洛克,政府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13] [英]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14] [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
[15] [英]约翰·密尔,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16] [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17] [法]勒·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
[18] [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19] [美]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20] [英]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21] [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22] [美]霍贝尔,初民的法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23] [美]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4] [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5] [美]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6] [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7] [美]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28] [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9] [美]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0] [英]哈特,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31] [美]德沃金,法律帝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32] [意]格罗素,罗马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3] [意]马基雅弗利,君主论,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34] [日]千叶正士,法律多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5] [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三联书店,1997年版
[36] [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37] [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38] [德]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39] [德]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
[40] [法]福柯,规训与惩罚,三联书店,1999年版
[41]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2] [美]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的疑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3] [美]波斯纳,超越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4] [美]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5] [德]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46] [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三联书店,2003年版
[47] [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48] [美]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9] [德]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50] [美]孙斯坦,法律推理与政治冲突,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51] [美]兰德斯等,侵权法的经济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2] [英]尼尔•麦考密克,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53] [英]阿蒂亚、萨默斯,英美法中的形式与实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4] [法]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
[55] [美]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56] [美]詹姆斯·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
[57] [德]萨维尼,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1814-1840年),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58] [美]布莱克,司法文丛:正义的纯粹社会学,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59] [美]波林斯基,法和经济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60] [法]狄骥,法律与国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61] [美]马修·戴弗雷姆,法社会学讲义——学术脉络与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62] [德]托马斯莱塞尔,法社会学导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63] [美]詹姆斯哈克,非凡的时光:重返美国法学院的巅峰时代,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64] [美]约翰·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
[65] [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第十一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版
[66] [美] 威尔·杜兰特,哲学的故事,新星出版社,2013年版
[67] [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国内著作
[1] 老子
[2] 论语
[3] 孟子
[4] 商君书
[5] 荀子
[6] 韩非子
[7] 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8] 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9] 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0]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1] 洪汉鼎主编,理解与解释:诠释学经典文选,东方出版社,2001年版
[12] 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3]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4] 梁治平,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5] 饶艾,张洪涛,法社会学:社会学视野,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6] 谢晖、陈金钊,法律:诠释与应用,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版
[17] 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三联书店,2003年版
[18] 何勤华,西方法律思想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9] 梁晓俭:凯尔森法律效力论研究——基于法学方法论的视角,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20] 桑本谦,理论法学的迷雾,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1] 冯玉军,法经济学范式,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2]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
[23]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24] 桑本谦,私人之间的监控与惩罚——一个经济学的进路,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25] 侯猛,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从司法的影响力切入,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6]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7]苏力,大国宪制:历史中国的制度构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二) 主要专业学术期刊
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比较法研究、政法论丛、法学、法学家、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现代法学、南京大学法律评论,以及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武汉大学、南京大学、复旦大学等著名高校的文科学报。
 
 
 
 
 
 
 
 
 
 
 
 
 


法学理论学科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情况表

类别 编号      课 程 名 称 学时 学分 学期分布 考核方式 开课学院 备注
1 2 3 
必修课 学位公共课   政治理论课: 54 3       阶段性考核+考试 马克思主义学院 7学分
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36 2    
2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 18 1     
  外国语: 72 4       公共外语教学部
3    公共外语课 36 2     
4    专业外语课 36 2     
学科基础课 5    法学原理 54 3     法学院 9学分
6    民事法学原理 54 3    
7   刑事法学原理 54 3    
学位专业课 8    法律经济学 36 2     6学分
9   比较宪法学专题 36 2    
10    经典导读 36 2    
选修课 11   中国法制史 36 2     阶段性考核+考查 法学院
 
不少于12学分
12   西方法学流派与思潮 36 2    
13   法学方法论 36 2    
14   立法学专题 36 2    
15   法治政府的理论和实践 36 2    
16   行政法学专题 36 2    
17  市场规制法研究 36 2    
18   社会调查研究方法 36 2    
               
实践环节:教学实践/社会实践  1学分 
学术讲座 1学分
补修课程 法理学(第1学期)
中国法制史(第2学期)
应修满总学分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