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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经大学招收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是保证生源质量、关乎考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为规范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完善创新人才选拔培养机制,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与学校声誉,根据教育部有关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按需录取、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坚持立德树人,加强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从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考核考生的现实表现,对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坚持能力素质和知识考核并重,突出对考生专业素养、创新能力的考核。既重视初试成绩,也重视既往学业表现和科研潜质。
(三)坚持优先保障一志愿考生权益原则。一志愿充足的专业原则上不得接收调剂,如确需调剂优秀考生,应明确接收调剂考生的要求,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表决通过,提前在研究生院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四)坚持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统一质量标准、分类录取原则。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招生录取均应统一质量标准,统筹划线、统筹复试、统筹调剂、独立排名、分类录取。
第二章 复试录取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校研究生复试录取各项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全校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起草复试录取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全校复试工作进行过程监控,对复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受理有关复试工作的意见建议,并视具体情况予以督办处理和及时反馈;协调落实复试工作所需人员、场地、设备及经费保障等。
第五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按照国家、江西省和学校有关复试工作政策及规定,制定本单位切实可行的研究生复试实施方案;负责做好研究生复试信息公开及考生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地组织完成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
第六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督查小组负责对全校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受理有关申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督查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进行督查。
第七条 综合素质面试专家小组成员应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作风正派并具有高度的责任心。面试专家小组应严格按照学校公布的复试办法(含招生计划、复试分数线)及复试名单(含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及总分等信息)进行面试工作。当考生对面试结果提出质疑时,面试专家小组有义务向考生进行解释,必要时应提供书面说明。
第三章 招生指标分配和复试资格的确定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应遵循支持特色学科发展、高水平人才队伍建设和创新团队建设、重大创新平台和科技项目建设,限制科研能力不强、人才培养质量不高、毕业生就业压力大、社会需求不足的学科和专业招生规模的原则。
各培养单位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初次分配数=专业学位普通报考考生招生指标数+学术型普通报考考生指标数+“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以下简称“少骨计划”)+“士兵计划”等专项计划招生指标数
(一)专业学位普通报考考生招生指标的分配,在维持现有招生规模的基础上,根据学科建设需要、报考人数、考生上线及新生报到情况、毕业生就业情况、导师人数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二)学术型普通报考考生指标的分配,在维持现有招生规模的基础上,根据学科建设需要、报考人数、考生上线及新生报到情况、毕业生就业情况、考博人数、省级以上人才称号师资情况、导师队伍的科研情况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三)“少骨计划”和“士兵计划”等专项计划指标的分配,原则上按达到国家复试线的“少骨计划”和“士兵计划”考生报考专业和类型分配。“少骨计划”按专项计划未分配完指标可转入普通报考考生计划进行分配。
各专业招生指标初次分配数含“少骨计划”招生指标分配数和“士兵计划”招生指标分配数。
(四)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的初次分配程序
由研究生院提出招生指标分配方案,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九条  普通招考考生初试成绩达到教育部公布的复试线方可获得复试资格,但当达到国家复试线人数超过该专业招生指标分配数时,会计硕士和审计硕士按不超过该专业招生指标初次分配数×1.5的系数,依序确定复试资格人数并据此划定复试线;其他专业按不超过本专业招生指标初次分配数×1.2的系数,依序确定复试资格人数并据此划定复试线。同一培养单位同一专业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考生复试线应相同。
初试成绩达到国家划定的“少骨计划”和“士兵计划”复试线的考生方可获得复试资格,若达到国家线专项计划人数超过该专业分配的相应专项计划指标数时,按不超过对应专项计划招生指标分配数×1.2的系数,分别依序确定“少骨计划”和“士兵计划”复试资格人数并据此划定相应复试线。
第十条 招生指标的二次分配。
各培养单位复试结束后若有剩余招生指标,应及时将剩余指标返回学校,由学校统一进行二次分配。招生指标二次分配程序为:
(一)培养单位将剩余指标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研究生院,研究生院负责将剩余指标情况通知其他培养单位;
(二)有需求的培养单位提出追加招生指标的申请报告,经培养单位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交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根据申请报告、各专业复试上线考生数、学科建设需要等情况提出招生指标二次分配预案,报分管研究生院的校领导签署意见;
(四)分管研究生院的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工作小组组长签批意见。
按规定程序签批后,招生指标二次分配方案方可执行。
第四章 复试调剂工作
第十一条 一志愿生源不足的专业,允许按不超过缺额指标数×1.2的系数确定可接收复试调剂资格人数。
一志愿考生和调剂考生,各自独立排名,分别确定录取资格,但录取总人数不得超过初次分配指标数。
第十二条 复试调剂条件
(一)调剂考生除应符合教育部、江西省教育考试院当年公布的考生调剂基本条件外,仍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获得调剂资格:
1.我校应届本科生报考外校研究生未获录取的考生;
2.一志愿报考我校其他相近专业的考生;
3.毕业于学校综合实力或相关专业排名优于我校的考生(不含相关独立学院考生)。各学校综合实力和相关专业排名由培养单位分学位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
(二)个别专业因特殊原因确需放宽调剂条件的,须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工作小组同意后可适当放宽条件。但至少应达到教育部、江西省教育考试院当年公布的考生调剂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负责制定本专业的调剂方案(含学校综合实力和专业排名优于我校的名单),并经分学位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复试内容、复试成绩分值构成与总成绩的计算
第十四条 复试内容和复试分值。
(一)工商管理硕士(MBA、EMBA)复试内容为综合素质面试(含英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复试总分值为100分。
(二)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复试内容为综合素质面试100分、英语听力及口语测试50分,复试总分值为150分。
(三)会计专业硕士、审计专业硕士复试内容为专业课笔试150分、综合素质面试100分、外语听力及口语测试50分,复试总分值为300分。
(四)其他专业复试内容为专业课笔试100分、综合素质面试100分、外语听力及口语测试为50分,复试总分值为250分。
各培养单位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复试内容、复试分值及构成的,须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复试合格线的划定。除“少骨计划”和“士兵计划”复试合格线可按国家政策另行划定外,其他专业复试合格线以各专业复试总成绩×60%划定,低于复试合格线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以高职高专、本科结业身份报考的考生还须参加两门本专业指定的专业课加试,每门专业课成绩满分为100分。加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总成绩。但应参加而未参加加试的考生视为放弃复试资格。加试专业课单科成绩不到60分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总成绩的计算。除会计硕士、审计硕士按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1:1的比例计算考生总成绩外,其他各专业按初试成绩和复试总成绩2:1的比例计算考生总成绩。
录取时按考生总成绩依序确定录取资格,“少骨计划”考生单独排序确定录取资格。
第六章 综合素质面试工作
第十八条 综合素质面试专家的遴选
(一)综合素质面试专家组一般由5人组成,面试专家一般应为专业所属硕士研究生导师。当本专业硕导人数不足时,专家条件可放宽至具有博士学位的专职教师。
    (二)差额复试专业实行面试专家临时抽取制。各专业面试候选专家人数应为面试专家组人数的两倍以上。差额复试专业所在单位须在综合素质复试面试前一天报送候选专家名单,名单密封后交研究生院。研究生院负责人会同研究生培养督导组组长在综合面试前一天晚上抽取面试专家,并在当晚九点之后通知相关专家。各相关专业导师组组长为当然专家,无需抽取。
(三)招生年度有直系亲属报考或有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其公正判决的专家实行回避制。
(四)负责综合素质面试专家抽取的相关人员须签订保密协议,不得泄露专家名单。复试专家不得对外泄露本人的复试专家身份。
第十九条 综合素质面试工作要求
(一)复试专家进行实名制打分,并对面试评分结果的公平合理性负责。
(二)为接受考生和社会监督,各专业综合素质面试环节必须进行全程录像录音。
(三)研究生招生工作督查小组对各专业综合素质面试过程进行监督,各专业综合面试现场至少派出一名现场监督员。
(四)综合素质面试结束后,各培养单位应在当天向考生公布由复试专家小组成员和现场督查员签字确认的复试成绩,并报研究生院审核。
(五)纪委、监察处负责对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进行再监督,在综合面试环节可随时抽查各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履职情况。
第七章 复试录取信息公开机制
第二十条 为确保录取工作规范透明,增强招生录取工作公信力,学校研究生院网站和各培养单位网站应开设招生录取信息专栏,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学校或各培养单位的复试录取办法、调剂办法、计划安排及调整、复试考生信息(对专项计划考生情况要进行说明)、拟录取信息等应公开的招生录取信息,严格按照规定准确、规范、及时予以公开。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研究生院和各培养单位应做好对所公开信息的审核和解释说明工作。研究生院、各培养单位要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布咨询及申诉的电子邮箱、电话号码、受理部门和通讯地址等信息,接收群众和舆论监督,保证考生举报和申诉渠道通畅。
第八章 复试工作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和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督查小组应加强对复试录取办法、复试组织工作、招生计划执行、专项计划执行、信息公开等重要事项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考生提出的异议、申诉和举报。要认真落实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对招生录取行为的信访首先由各培养单位处理并给予答复;属于对政策执行异议的,研究生院应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举报的,研究生院配合校纪检、监察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三条 所有招生工作人员都应增强纪律意识,坚持抵制不正之风。对复试录取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按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若与招生当年教育部、江西省教育厅相关最新文件、制度有冲突的,按当年教育部、江西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抄送:校领导                                                      
  江西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7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