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d考研派研究生微信
为你免费答疑

南开大学是中国知名的高等学府,每年前来报名的人有很多很多,成为南开人使很多人的梦想。下面是2016年南开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培养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有关文件精神,推动我校全日制专业学位教育的规范化发展,促进专业学位教育质量不断提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研究生院主要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政策制定、培养目标管理、培养质量监督及学位授予等工作。各学院主要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专业实践、教材和案例库的建设、导师与师资队伍建设、学位论文写作与答辩以及学位授予审核等工作。凡涉及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单位应严格履行职责,规范管理,确保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育质量。
第二章  培养目标及方案
第四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为掌握相关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五条  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实现研究生培养目标的具体实施方案,是对培养质量进行监控的主要依据。其制定原则是:
1.应根据国家和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学科专业实际制定;
2.应遵循研究生培养的规律,把握行业发展的主流和趋势,体现与相关行业职业资质的有机统一,主动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需求;
3.应体现应用性、职业性与复合性,突出专业知识和专业应用能力培养,有利于增强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创业能力和实践能力;
4.应体现学科专业培养研究生的基本要求,对培养流程的各个环节提出明确规定。
第六条  培养方案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专业学院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制定和修订,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报送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实施。培养方案的内容应包括学科专业简介、培养目标、学习方式、学制、学习年限、学分等内容以及课程、专业实践、学位论文等环节的具体要
求。
第七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按各教指委要求执行,一般为2至3年。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学习、专业实践或论文答辩的,可由本人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并经专业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1年。工商管理硕士学习年限一般为全脱产2年,半脱产或不脱产2.5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八条  培养方式采取双导师制,包括1名校内导师和1名校外导师。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校外导师可视实际情况与需要参与课程教学、专业实践与学位论文写作与答辩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
第九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学习主要在校内进行;专业实践应在专业实践基地或实习单位完成;学位论文可与专业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同时进行。
第三章  课程教学及成绩管理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办以及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课程设置要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职业需求为目标,以综合素质和应用能力的提高为核心,充分反映本专业实践领域对专门人才的知识技能与素质要求,注重分析能力和创造性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
专业学位研究生公共课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有关授课单位
进行教学。专业课程须由主讲教师拟定课程教学大纲,经所在培养单位论证通过并报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备案。课程教学大纲应包含以下内容:课程编码、中英文课程名称、学时数、学分数、考核方式、内容简介、教材与参考书目等。
鼓励将课程与职业资格认证紧密衔接,鼓励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行业内公认的职业资格认证。
第十一条  对于由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的课程,一般要求采用推荐教材进行授课。没有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的课程,任课教师应选择合适的教材或教学参考书,鼓励教师根据专业特点编写讲义、教材或多媒体课件,鼓励出版教学用书。
第十二条  课程教学应具有鲜明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特色,强调理论性与应用性课程的有机结合,突出案例分析和实践研究。课程教学应采取案例式、交互式和专题讲座式等多种教学方式,重视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专题讨论等。
课程学习与专业实践要紧密衔接,重视拓展职业素质。鼓励开设行业知识与技能讲座、职业道德等与职业发展相关课程,提高专业素养及创业能力。
任课教师应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校内导师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鼓励相关实践领域的校外专家参与课程设计、课程教学和专业实践指导。
第十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1个学分为16学时。课程类型分为公共课、必修课及选修课。
第十四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各门课程均要求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程的考核须采用考试方式,选修课和必修环节可以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考试方式有笔试、口试或口笔兼试,笔试可以开卷或闭卷。公共课考试一般在全校统一时间进行,采取笔试方式。专业课考试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培养方案及课程简介的要求确定。各培养单位应预先合理安排课程考核,并严格实施。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实行百分制打分或描述性打分。百分制打分60分为合格。描述性打分分为“通过”或“不通过”,“通过”表示考评合格,反之,则为不合格。考核应结合上课考勤、课程作业、期末考核等综合评定,考试成绩合格,即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课程学习中,凡是出现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以申请重修。对于无故旷考或考试舞弊者,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由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教学管理教师或任课教师及时将成绩录入到研究生教学管理系统,将相关的试题、答卷、成绩登记表打印签名后交本单位研究生教学办公室存档备案,并保存至研究生毕业后3年。

第四章 专业实践
第十八条  专业实践是重要的教学实践环节,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培养单位和导师应高度重视研究生的专业实践环节,在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的参与和指导下,整体规划,统筹协调,主动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促进研究生培养与用人单位实际需求的紧密联系,积极探索人才培养的供需互动机制,为我校研究生提供长期、稳定的专业实践基地。
第十九条   专业实践基地应以满足专业实践需要为出发点进行建设,坚持“责权明晰、互惠共赢”的原则,采取“学校指导、院系建设”的管理模式。各培养单位应结合招生与培养的特点建立稳定、具有一定规模、能够满足专业实践需求的实践基地。
第二十条   专业实践应遵循“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校内实践和校外实践”相结合、“专业实践与论文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灵活进行:
1.由培养单位统一组织学生进入实践基地进行专业实践。
2.由导师结合所承担的科研课题安排学生进行专业实践。
3. 研究生结合本人的就业意向,经培养单位同意,自行联系单位进行实践。
第二十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6个月的专业实践。专业实践的学分按照各培养方案要求执行。各学院和系所应对研究生专业实践实行全过程管理与质量评估,确保
实践教学的质量。不参加专业实践或专业实践考核未通过者,不得进入学位申请环节。
第二十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在专业实践前,在导师组的指导下制定切实可行的实践计划,提交《南开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计划表》。专业实践结束后,专业学位研究生须提交《南开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报告》以及相应的专业实践成果。
专业实践考核分为专业实践导师及实践单位的评价、校内导师及培养单位的评价两部分构成。专业实践成绩的评定采用等级评定制,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不合格者须重修实践环节。
第五章  论文写作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后,应尽早开展学位论文工作。研究生须在校内外导师指导下,选择实际应用型问题作为学位论文研究课题,提交论文撰写计划,并向指导教师提交开题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形式。学位论文须独立完成,要体现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位论文的字数要求可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灵活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在校内外导师的共同指导下完成学位论文写作工作。
第六章  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修业期满、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完成其它必修环节和学位论文写作后,可提交论文答辩申请。学院应对申请答辩的研究生进行资格审查,包括总学分、课程成绩以及必修、选修环节完成情况等,研究生院对学位论文进行学术规范检测。上述资格审查合格后,可进入学位论文答辩阶段。
第二十七条  学位论文应至少由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进行评阅,其中应有相关行业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外专家1名。评阅通过后,方可组织答辩。
第二十八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3-5人(有指导教师参加答辩委员会的至少4人)组成,其中应有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外专家1名。校内指导教师可参加答辩委员会,并有表决权,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答辩委员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答辩委员会设答辩秘书1人。
第二十九条  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及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授予其专业学位。具体学位授予工作参照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等规定按照《南开大学研究生学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