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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正文
为了做好我校2017年硕士研究生的复试及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6〕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6〕7号)等有关文件和福建省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会议相关精神,制订本办法。第一章复试录取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一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校纪检和研究生处等有关人员组成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复试和招生工作的领导,具体工作由研究生处组织实施。
第二条各学院成立3-7人组成的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小组应由院长牵头、院纪检委员等人员参加。小组负责制订本学院复试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组建复试小组并指导复试小组开展工作。
第三条复试小组由不少于5名本专业教授或副教授组成。复试小组成员要求业务水平好、责任心强、公平公正。复试小组负责确定考生面试的具体内容、确定评分标准、确定复试程序、组织实施复试工作。
第二章复试前准备
第四条复试试题和考试提纲(包括笔试、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试题)由各学院自行命制。复试小组确定复试范围及参考资料。
第五条复试小组按文件要求制定复试方案(包括复试程序、复试标准、复试方式、复试成绩计算、计算方法以及其他注意事项等内容),经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研究生处备案,并做好信息公开。
第六条复试内容与方式
1、复试内容包括专业课测试、综合素质(含实验动手能力)测试、外语听力、口语及专业外语测试。复试方式分笔试、口试和实验技能考核三种。专业课测试一般采用笔试的方式进行,综合素质测试采用口试或实验技能考核的方式进行,外语听力、口语及专业外语测试一般采用口试加笔试的方式进行(根据教育部要求,外语口试是必考环节);复试成绩必须量化;同一学科(研究方向)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原则上应统一。
2、复试成绩满分为100分,由各学院在复试录取办法中规定分数具体构成。
3、笔试要有试题,口试要有详细考试提纲。
4、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是30-50%,各专业具体权重由各相关学院在复试录取办法中明确。
第七条复试名单的确定
1、在教育部公布参加复试考生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及本校具体情况,确定我校的复试基本要求(不得低于教育部复试基本要求)及复试比例(差额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20%)。
2、对于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我校要求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总分不得低于教育部复试基本要求5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得低于教育部规定的对应科目复试基本要求10分以上。
3、各学院应严格按照复试基本要求和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并根据学院招生计划及差额复试比例确定本学院相关专业复试分数线和复试名单。
4、调剂复试、破格复试要求参见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
5、各学院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等信息),经研究生处审核后,在复试前在本单位网站公布。
第三章复试录取
第八条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在评分前可以召开复试小组会议,研究对考生的考察评价意见。
第九条各学院在复试过程中,要认真做好复试试题和口试提纲的保密工作和复试的组织工作。复试命题和综合面试等考务工作均由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各学院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分管院长是考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复试考务工作参照《福建工程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规定(试行)》等文件的要求执行。复试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之前属于国家机密材料。有计划开展多场复试的需做好多套复试命题,每份复试试题仅允许使用一次。第十条复试考生的证件核查
参加复试的考生应携带相关材料到各相关学院报到并进行资格审查,经查验符合教育部规定报名资格者方可参加复试;未进行资格审查或资格不合格者不能参加复试。资格审查文件包括:
(1)往届生提供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应届生提供学生证及复印件1份。请在复印件上注明“系原件复印件”并在上面亲笔签名。
(2)往届生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应届生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考生可以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通过在线验证打印此备案表或验证报告,无法在线验证的考生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境外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大学期间成绩单,须加盖所在大学或档案所在单位红色或蓝色公章。
(4)准考证。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请在复印件上注明“系原件复印件”并在上面亲笔签名。
(6)政审表(应届本科毕业生由就读学校所在学院的党总支出具,在职人员由所在人事主管部门或组织部门出具,表格见附件)。
(7)1张近期1寸免冠彩照(考生本人存放,体检时使用,不用交到学院),以上材料考生均需亲笔签名确认真实性。
各学院要严格核对考生的报考信息、准考证、学历证书、证明和有效身份证件等,并将经工作人员核查过的学历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上交研究生处。
第十一条复试基本要求
1、每生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每个复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复试小组应对每位考生的作答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复试教师当场给出成绩和评语,复试答卷和复试记录不得更改,并须妥善保存。复试完毕后,复试的试题、考试提纲及复试记录本在各学院保存一年。
2、复试成绩和初试成绩按权重相加(按百分比,初试和复试权重之和为1),得出考生入学考试总成绩。复试完毕后,各学院应尽快计算所有参加复试考生的总成绩(总成绩(百分制)=初试成绩(折合为百分制)*初试成绩权重+复试成绩*复试成绩权重),分学院按考生总成绩的高低进行排序,确定拟录取顺序,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研究生处。
3、各学院应及时将复试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4、各学院应积极协助未进入拟录取名单的考生进行调剂工作。
第十二条关于体格检查
所有取得复试资格的考生都必须在复试期间内参加体检,具体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执行。体检的时间、地点由研究生处统一安排,另行通知。
第十三条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对复试考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政治素质的重要工作环节,各学院必须认真做好。
2、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
3、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方面。
4、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治工作)部门加盖印章。
5、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既包括考生所在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也包括直接对考生的考核情况。在对考生复试的同时应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干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
6、人事档案审查或政审必须在发放录取通知书之前完成。
7. 工程管理专业学位硕士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学院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十四条录取办法
1、各专业按照考生总成绩排名,并依据分专业招生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拟录取名单,复试结果和名单等材料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研究生处。复试成绩不及格(低于复试满分的60%以下)者不予录取。政审不合格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同等学力任一门加试科目不及格(60分以下)者不予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各学院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3、差额复试的招生学院可报送候补拟录取考生名单,并按先后顺序排列,在备注栏中注明“候补1”、“候补2”、“候补3”等字样,以便在学校有剩余招生计划的情况下按顺序录取。
4、拟录取名单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核确定,并在校园网上公布不少于10个工作日。
5、拟录取名单经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和教育部审查合格后,由研究生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被录取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四章调剂复试
第十五条调剂复试的基本要求
1、各学院应按教育部有关政策确定并公布本学院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与程序。调剂的考生应符合教育部规定的考生调剂基本条件。
2、生源不足的招生学院要积极从校内外相同或相近专业调剂生源进行复试。调剂考生的初试成绩须达到第一志愿学科专业的教育部复试基本要求。
3、调剂生应与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持同一标准进行复试。
第五章破格复试
第十六条属下列情况可考虑破格复试:
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初试成绩满足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有关破格复试的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破格复试:
1、破格专业合格生源不足;
2、考生在某些方面特别优秀的;
3、限在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破格;
4、只限1门公共科目(政治或英语)成绩破格,并且破格幅度不超过5分。
第十七条初试成绩符合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人数多于招生规模的专业原则上不安排破格复试。
第十八条拟破格复试人选由各学院提出,填写《硕士研究生破格复试申请表》,报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在校内校务公开栏公示5天,无异议者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相关规定参加复试。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按照教育部和教育厅的要求,贯彻执行“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做好相关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条复试录取的监督与复议
1、复试工作须全程录音录像。音像材料由各相关学院复试领导小组长和纪检委员等签字密封存放于保密室,存放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2、严格贯彻执行复试巡视制度。各相关学院党委纪检委员负责本学院的复试监督工作。
3、落实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招生学院复试领导小组和复试小组应确保复试过程公平公正,并对复试结果负责。
4、实行复议制度。为及时处理复试录取中出现的争议,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要保证考生咨询、申诉、监督渠道畅通。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学院考生复试结果负责,如有考生提出疑问,应由本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答复(应在收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回复),对于因争议大而不能确定是否录取的考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可决定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再次复试,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学校申诉电话
监审处:0591-22865068,研究生处:0591-22863085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研究生处,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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