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14 编辑:考研派小莉 推荐访问:
2020年成都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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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成都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正文

复试工作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源质量的基础环节。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确保安全性、公平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上,统筹兼顾、精准施策、严格管理,稳妥做好2020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根据教育部《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函〔2019〕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4号)等文件和四川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要求,特制定我校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
第一章 复试工作原则和组织机构
第一条 复试工作要坚持把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防止引发大规模的人员流动和聚集;严格复试组织管理,坚守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底线,确保人才选拔的公平性;严格复试考核标准,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严格复试考核标准,确保人才选拔的科学性。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并依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成都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审定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和调剂工作办法。
第三条 成立学校纪委书记任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督查组,负责督查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全过程,并切实维护考生权益,确保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各招生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复试和调剂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成立本单位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复试录取工作巡视督查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复试和录取工作;按学科专业或专业领域成立以研究生复试小组(5人以上组成),复试前随机确定复试小组组成人员。
第五条 复试小组在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具体实施对考生进行考核。复试小组负责确定考生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程序,并具体组织实施。复试小组成员在现场独立评分,在评分前可以召开复试小组会议,研究对考生的考察评价意见。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要交学校研招办集中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动,复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同一学科(专业)或专业领域复试小组原则上统一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
第六条 复试收费严格执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641号),普通考生120元/人,同等学力考生200元/人。
第二章 复试工作准备
第七条 制定并公布2020年研究生复试工作办法。复试工作办法包括复试程序、方式、总成绩计算方法、复试注意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复试工作办法于复试前在教育部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和学校研究生院网站公布。
第八条 遴选培训工作人员。遴选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本学院复试的人员参与复试工作,对参与复试工作人员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明确招生导师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规范其工作行为。
第九条 命制复试试题。各招生学院按照学校初试自命题工作管理规定,组织复试命题。复试试题及评分参考在启用前系国家机密材料,涉密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 确定参加复试资格条件与考生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资格条件,确定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并在研究生院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进一步确认考生资格。在复试前严格审查核验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等,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运用“人脸识别”“人证识别”等技术,并通过综合比对“报考库”“学籍学历库”“人口信息库”“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库”等措施,加强对考生身份的审查核验,严禁“替考”。
第三章 复试方式和内容
第十二条 复试方式。为巩固抗疫成果,充分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采取网络远程复试,不进行现场复试。复试前考生须签订《诚信复试承诺书》,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和复试过程诚信。考生复试次序随机抽取,各学院要联系考生提前进行系统测试,不具备远程复试条件的考生应提前向学校研招办提出申请,学校将根据考生申请积极协调,提供必要合理的支持和帮助。复试过程中工作人员和考生均须按单位或当地有关要求做好防疫措施,复试录取工作巡视督查小组指定专人通过专用账号或现场,参与复试过程监督。学校招生工作督查组将安排专人进行监督、巡视。远程复试设备要求和操作流程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 复试内容由各招生学院结合各学科专业特点等自主确定,包括专业课(实践技能)、外语和综合能力考查等,试题尽可能采用综合性、开放性的能力型试题,复试时随机抽取试题,考生采用口试或问答等方式完成作答。每名考生复试时间不少于20分钟。
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至少两门不同于初试科目的本科主干课程。
复试主要考察考生专业素质和能力、综合素质和能力等。
(一)专业素质和能力。(1)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2)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3)外语能力;(4)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二)综合素质和能力。(1)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诚信情况等;(2)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3)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协作精神和心理健康情况;(4)人文素养、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各学院可要求考生提交大学学习成绩单、毕业论文、科研成果、专家推荐信等补充材料,加强对考生既往学业、一贯表现、科研能力、综合素质和思想品德等情况的全面考查。
第十四条 体检。考生拟录取后可选择当地二甲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1寸照片贴体检表),须在拟录取公示发布7个工作日内将体检报告提交各学院。体检项目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要求执行。
第四章 复试安排和要求
第十五条 采取差额复试,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第十六条 复试时间拟安排在5月中下旬开始(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考生参加复试前须接受报考资格审查,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提交居民身份证(应届生同时提交学生证)、准考证、学历学位证书和政审意见(本人现实表现材料)、诚信复试承诺书等的原件电子扫描件,以及各学院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不符合报考资格者将取消复试资格。
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还应提交本人《退出现役证》和《入伍批准书》;入学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自考生须提供自考准考证、注册地自考办打印加盖公章的考生考籍表和专科学历的相关证明材料(专科文凭或学信网的学籍在线验证报告),网教生须提供“学籍电子注册备案表”;未能通过学历(学籍)网上校验的考生须提交学历(学籍)核验在线验证报告。
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毕业生报考时,必须提供定向就业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报考研究生书面同意函。如因隐瞒信息或违约而造成不能录取、入学等后果由考生自负。凡不具备书面同意函的,不得参加复试。
第十七条 复试内容各部分组成比例和计算方法由招生学院确定,并在复试实施方案中明确。各复试小组对复试内容要进行详细记录,认真填写复试登记表。
第十八条 同等学力考生加试成绩不计入考试总成绩。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九条 总成绩,按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之比确定为7∶3进行加权获得,总分100分。计算公式为:考试总成绩=(初试成绩÷5)×70%+复试成绩×30%。
总成绩不及格(60分以下)者不予录取,复试成绩不及格(60分以下)者不予录取,同等学力任一门加试科目不及格者(60分以下)不予录取。所有成绩按百分制计。各学院在复试工作完成后,依据总成绩,第一志愿生源和调剂生源考生按学科(专业)、研究方向(领域)分别排序,确定拟录取名单,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总成绩排序出现并列时,复试成绩高者优先。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单列,不参与普通计划考生排序,在其专项计划范围内择优录取。
各学院根据考生总成绩的高低,将候补录取考生按先后顺序排列,以便在拟录取名单里的考生放弃拟录取资格后能按序补录。在候补录取过程中,如排序靠前的候补考生已调剂至其他学校,我校将跳过该生顺次候补录取紧随其后的候补考生。
第二十条 经确定为拟录取的考生,须及时确认接受拟录取,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考生,取消拟录取资格。
第二十一条 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所有录取考生须在入学后参加心理测试。
对在复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录取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可组织笔试、实践技能操作考试、体检等,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拟录取考生发出调档函。录取为非定向考生,必须调阅人事档案;录取为定向考生须由考生所在单位党组织出具政审意见,可不调档;2020年应届生在毕业时所有档案齐全后由考生所在单位寄来我校研招办。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事宜,严格按国家及省考试院有关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信息公开要求,按时在教育部信息公开平台、校园网上公开有关复试、录取材料,确保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公开、透明,实现阳光招生。
第二十四条 建立复议制度,认真对待和妥善处理考生的申诉和投诉。对考生的申诉,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人进行复核,并及时对考生反馈复核意见,复核的有关资料存档备查。
研究生院申诉和投诉电话:028-62739178
校纪委办公室申诉和投诉电话:028-62739076
第二十五条 学校复试工作办法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后,须在校园网上及时公布;各学院以书面形式将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复试录取工作巡视督查小组和复试小组成员组成情况等材料报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复试方案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须在校园网上及时公布。
第二十六条 学校相关单位和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复试工作各环节,强化责任,认真组织,规范程序,严明纪律,严格试题保密。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国家和四川省对2020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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